基金契约终止就是基金成立后,当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显现,基金无法再继续运转时,报请中国证监会准许,基金终止运转,基金契约终止实施的情形。
基金契约终止的分类
众所周知,投资基金按能否成立公司,可以分为两种:
(一)公司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系指根据《公司法》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广大投资大众的资金集中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的投资基金。其组织结构上要成立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相似。募集一个基金,就成立一个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公司股东。当前,国内尚无此类基金。
(二)契约型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为信托型投资基金,是基金的其他组织形态。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按信托契约或称为基金契约,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的方式而组建并运转的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自身不成立公司。当前,我国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由上述论述可见,契约型投资基金的设立,其重要的文件就是基金契约。基金契约是基金当事人,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相互关系的基础和纽带。
我们知道,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当基金成立后,具有固定的存续期限,国内一般为5—15年。在这个期限到期后,封闭式基金将执行清盘处理。清盘处理的方法,可以是终止基金运转或采取封闭式基金转为放开式基金,简称为“封转开”的方法执行处理。
对于放开式基金来说,则没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限。基金成立后,可以一直不定期地存在下去。尽管,放开式基金没有固定的期限,但是当发生基金契约终止的情形时,放开式基金务必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对基金执行清盘处理。在该种情形下,基金契约便终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