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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公司型基金仍未被引入?

外汇网2021-06-17 19:42:43 304

在金融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公司型基金是很多投资基金广泛采取的组织形式,而我国长期以来投资基金采取多部分均为契约型基金的形式,迄今仍未引入公司型基金。首要是受于利益原因和制度原因所致使,首要有下方几方面的原因:

一.机构本身利益原因

在我国当前基金投资品种中,机构许多地选择契约型基金。由于我国的契约型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三方利益共享,风险由投资人独自承受,无论基金投资结果好坏,均收取基金总值的1.5%。管理人无论业绩好坏均可以获取同等的收益,受于如此的基金制度与机构本身利益决定,机构自然更青睐于契约型基金并非是公司型基金。

二.公司型基金的构架复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还处在初级阶段,对公司型基金形式认识不足。对比我国常投资的契约型基金形式,公司型基金架构更复杂、更规范、操作难度较大。

三.《公司法》对公司型基金较大制约

现行的《公司法》对公司型基金较大制约,首要体当下三个方面:

1.规定自由资金对外投资不能胜过公司自身净资产的50%,而公司型基金以投资获利为目的,完全或许高达100%。

2.规定公司的投资人通过投资得到的公司的股份,所投资金归公司法人所有无法收回,对公司型基金来说,投资人仍属于投资人所有。

3.规定一般公司经营有公司的首要决策机构,但公司型基金通过外聘的投资者士作为管理者,对基金持有者的资金执行相应的操作,进而高达集中广大中小投资人资金的高效投资。

四.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的立法缺失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法规上回避了公司型基金的存在,尽在附录的三条中用两条法规的篇幅简单带过,同期回避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持有人能够行使那些直接权利与间接权利的界定。这造就了公司型基金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缺乏根据,致使在我国当前的基金领域只存在契约型基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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