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管理办法
1、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保证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燃料油(2986,-29.00,-0.96%)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交易所依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策划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高达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高达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该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当燃料油期货合约高达应当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该在新标准实施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执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该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2、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间价格最大波动程度,胜过该涨降幅度的报价看为无效,不能成交。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程度为不胜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下方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显现单边市时,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调整及交易保证金收取对应如下表:
交易所在D4交易日依据市场情形决定对该燃料油期货合约实行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升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程度,制约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消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程度不胜过20%。在交易所宣称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降幅度未高达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复苏一般水准;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降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高达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称为异常情形,并按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降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高达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次单边市开始,该日即看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3、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
采取措施:提升交易保证金,制约出金,暂停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程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调整后的涨跌停板程度不胜过20%。
当某燃料油期货合约接连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总计涨降幅(N)高达12%;或接连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总计涨降幅(N)高达14%;或接连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总计涨降幅(N)高达16%时,交易所可以依据市场情形,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升交易保证金,制约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程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程度不胜过20%。
4、限仓制度
(1)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2)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与投机交易的持仓实行分类管理,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不受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制约。
5、大户数据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高达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数据其资金情形、头寸情形,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数据。交易所可依据市场风险情况,策划并调整持仓数据标准。
6、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显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施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差于零,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多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承受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依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余应予强行平仓的。
属第(2)项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强行平仓:若系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超仓,
则对该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的超仓头寸执行强行平仓;若系期货公司会员高达或者胜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