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在期货纠纷中维护本身权益的首要渠道有哪些?
纠纷双方执行直接商量是最简便、最直接的维权方式。商量务必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前提。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当事人可行使自己的权利。商量后促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没有直接的强制实施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有违背,应承受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居中执行调解是其他处理纠纷的方式。经调解促成的协议,与双方直接商量促成的协议效力相同,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尽管仲裁也可以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但一旦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仲裁程序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了强制力。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当事人假使不自愿履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实施仲裁裁决。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机关(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执行审理,并做出具有终局效力和强制效力的判决的纠纷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