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公司在运营活动上有哪些禁止举动?做出何种处罚?
答:期货公司有下列举动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下方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下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1)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2)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形下执行期货交易的;
(3)未经准许,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的;
(4)违背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5)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运营务的;
(6)为其股东、事实控制人或者其余关联人供应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7)违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8)不依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数据义务或者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的;
(9)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运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10)不依照规定提取、管理和运用风险准备金的;
(11)伪造、涂改或者不依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12)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士的;
(13)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运营许可证的;
(14)执行混码交易的;
(15)婉拒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16)违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余举动。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举动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予以警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消期货从业人士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