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在管理制度上有哪些禁止举动?做出何种处罚?
答: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举动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示,没收违法所得:
(1)违背规定接纳会员的;
(2)违背规定收取手续费的;
(3)违背规定运用、分配收益的;
(4)不依照规定发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公布价格预期信息的;
(5)不依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数据义务的;
(6)不依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的;
(7)不依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
(8)不依照规定提取、管理和运用风险准备金的;
(9)违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10)制约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
(11)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士的;
(12)违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余举动。
有前款所列举动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予以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下方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