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外汇管理,维持国际之间的收支平衡,促进经济迅速发展,策划了个人外汇管理条例。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起去看看。
第一条为了增强外汇管理,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策划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下方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明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含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含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积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含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其余外汇资产。
第四条国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士的外汇收支或者运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制约。
第六条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务必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禁止外币流通,并没有得以外币计算结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背外汇管理的举动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背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予以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九条国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务必调回国内,不得违背国家相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国外。
第十条国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该依照国务院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准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十一条国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该依照国务院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二条国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该依照国家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个人的外汇积蓄存款,实施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在内购汇。胜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该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觉得其申请真实的,可以购汇。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该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胜过规定限额的,还应该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个人移居国外后,其国内资产造成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准许,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七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士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国外的,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八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士由国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九条国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该调回国内。
第二十条国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准许。
第二十一条国内机构向国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准许后,依照国务院有关国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准许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该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国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准许,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供应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准许。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外债实施登记制度。
国内机构应该依照国务院有关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发布外债情形。
第二十六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人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人所有的外汇,应该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运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准许,领取运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外汇业务。经准许运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运营外汇业务不得多出准许的规模。
第二十八条运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运营外汇业务,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第三十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该运用自有资金。
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施比例程度管理,具体程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事实情形核定。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运营外汇业务,应该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运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该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余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终止运营外汇业务,应该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准许终止运营外汇业务的,应该依法执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运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人民币汇率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单价,发布人民币对首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四条外汇市场交易应该遵循公开、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第三十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和运营外汇业务的其余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
外汇指定银行和运营外汇业务的其余金融机构,应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规模,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改变,依法对外汇市场执行调控。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外汇账户管理对个人的外汇管理首要包含侨汇管理、国内居民的外汇管理、外籍专家的外汇管理和购物支付证管理等方面。
个人外汇管理国家规定:居住在中国国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将人,收到由外国和港、澳等地区汇入的外汇,务必结咨给中国银行.对每笔价值达3000关元以上(含3000美元)的大额汇款.可允许留存10肠的外汇,留存部分可存入中国银行,也可提取外汇券。结也给中国银行所得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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