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模糊综合评价法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标方法。该综合评价法依据模糊数学的隶属度理论把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即用模糊数学对承受多种原因制衡的事物或对象作出一个总的的评价。它具有结果清晰,系统性强的特点,能较好地处理模糊的、很难量化的困难,适合各种非确定性困难的处理。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术语及其定义
为了便于描述,根据模糊数学的基本概念,对模糊综合评价法中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1.评价原因(F):系指对招标项目评议的具体内容(比如,价格、各种指标、参数、规范、性能、情况,等等)。
为便于权重分配和评议,可以按评价原因的属性将评价原因分成若干类(比如,商务、技术、价格、伴随服务,等),把每一类都看为单一评价原因,并称之为第一级评价原因(F1)。第一级评价原因可以设置下属的第二级评价原因(比如,第一级评价原因“商务”可以有下属的第二级评价原因:交货期、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等)。第二级评价原因可以设置下属的第三级评价原因(F3)。依此类推。
2.评价原因值(Fv):系指评价原因的具体值。比如,某投标人的某技术参数为120,那么,该投标人的该评价原因值为120。
3.评价值(E):系指评价原因的优劣程度。评价原因最优的评价值为1(采取百分制时为100分);欠优的评价原因,根据欠优的程度,其评价值大于或等于零、差于或等于1(采取百分制时为100分),即0≤E≤1(采取百分制时0≤E≤100)。
4.平均评价值(Ep):系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评价原因评价的平均值。
平均评价值(Ep)=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价值之和÷评委数
5.权重(W):系指评价原因的地位和重要程度。
第一级评价原因的权重之和为1;每一个评价原因的下一级评价原因的权重之和为1 。
6.加权平均评价值(Epw):系指加权后的平均评价值。
加权平均评价值(Epw)=平均评价值(Ep)×权重(W)。
7.综合评价值(Ez):系指同一级评价原因的加权平均评价值(Epw)之和。综合评价值也是对应的上一级评价原因的值。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特点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最明显特点是:
一、相互比较。以最优的评价原因值为基准,其评价值为1;其余欠优的评价原因根据欠优的程度得到响应的评价值。
二、可以根据各种评价原因的特质,确定评价值与评价原因值之间的函数关系(即:隶属度函数)。确定该种函数关系(隶属度函数)有很多种方法,比如,F统计方法,各种类型的F分布等。诚然,也可以请有经验的评标专家执行评价,直接给出评价值。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形,有着重地选择评价原因,科学地确定评价值与评价原因值之间的函数关系以及合理地确定评价原因的权重。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应用程序
(一)设定各级评价原因(F)
1.第一级评价原因可以设为:价格、商务、技术、伴随服务等(对于机电产品来说)。
2.根据第一级评价原因的具体情形,如需要,设定下属的第二级评价原因。
1)第一级评价原因“价格”可以不设置下属的第二级评价原因。(诚然,也可以设置。比如,总价格的高低、价格构成的合理性、投标分项报价表的完整性、各类价格内容的清晰性,等。)
2)第一级评价原因“商务”的下属第二级评价原因可以设置:交货期、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质保期、业绩、信誉,等。
3)第一级评价原因“技术”一般需要设置下属的第二级评价原因,其内容视项目具体情形而定。
4)第一级评价原因“伴随服务”的下属第二级评价原因可以设置: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质保期后的售后服务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士、培训,等。
3.根据第二级评价原因的具体情形,如需要,还可设定下属的第三级评价原因。
1)第一级评价原因价格、商务、伴随服务下属的第二级评价原因一般不需要再设置下属的第三级评价原因。
2)第一级评价原因技术下属的第二级评价原因仍有或许需要设置下属的第三级评价原因。
(二)确定评价细则
确定评价细则——确定评价值与评价原因值之间的对应关系(函数关系)。下列评价细则可供参考:
1.投标价格
1) 投标报价将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正算术错误(假使有);
2) 假使有缺漏的供货内容,投标报价将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调整;
3) 假使有不同的单价条件,也将调整至统一的单价条件;
4) 国外产品:假使有进口环节税,将把进口环节税加到投标报价中(免税的除外)。
5) 经上述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将作为综合评议的投标价格。
6) 评价值与其投标价格之间的对应关系为:评价值(E)=最低的投标价格/投标价格
2.交货期
1)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最小的交货期的评价值为1。在此基础上,每推迟交货一周,将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减弱其评价值。
2)假使推迟交货多出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可以接受的时间,将看为非本质性响应投标;
3)提早交货的评价值为1。但招标人任然可以要求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3.付款条件和方式
1)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最小的付款条件和方式的评价值为1。在此基础上,将依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利率计算提早支付所付的利息(及招标人或许增长的风险),并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利息值多少减弱评价值。
2)假使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最大的偏离规模或规定不允许有偏离,多出最大偏离规模的或有偏离的将被看为非本质性响应投标。
4.技术参数/性能、功能
1)对有具体数值的技术参数的评价
单个技术参数:数值越大越好的技术参数:评价值与评价原因值(技术参数值)的对应关系成正比:评价值=技术参数值/最优的技术参数值。单个技术参数:数值越小越好的技术参数:评价值与评价原因值(技术参 数值)的对应关系成反比:评价值=最优的技术参数值/技术参数值。假使能确定,某个技术参数的评价值与评价原因值(技术参数值)的其它对应关系好于正比关系或反比关系,可采取其它对应关系。假使能确定,按正比关系或反比关系确定评价值欠科学、欠合理,且也不能确定其它对应关系,可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议:技术参数最优的评价值为1;欠优的,根据欠优的程度,其评价值0≤E≤1。对若干个技术参数执行综合评价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议:最优的评价值为1;欠优的,根据欠优的程度,其评价值0≤E≤1。
2)对没有具体参数的性能或功能的评价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议:性能或功能最优的评价值为1;性能或功能欠优的,根据欠优的程度,其评价值0≤E≤1。无此项性能或功能的评价值为0。
3)核心技术参数值不满足要求时,将看为非本质性响应投标。
5.伴随服务
1)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
2)质保期后的售后服务收费标准
3)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士
4)培训
对于上述评价原因,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的评价细则。
6.评价细则确定原则
1)有具体数值的评价原因
原则上,有具体数值的评价原因的评价值为:正比:评价值=评价原因值/最优评价原因值;反比:评价值=最优评价原因值/评价原因值。假使能确定,评价值与平价原因值的其它对应关系好于正比关系或反比关系,可采取其它对应关系。不能确定对应关系的评价原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议:最优的评价值为1;欠优的,根据欠优的程度,给出评价值,其评价值0≤E≤1。
2)没有具体数值的评价原因或对有具体参数的若干个评价原因执行综合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价值与评价原因之间的对应关系执行评价。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议:最优的评价值为1;欠优的,根据欠优的程度,其评价值0≤E≤1。
(三)设定各级评价原因的权重(W)分配
1.第一级评价原因的权重之和为1。
2.各级各个评价原因下属的下一级评价原因的权重之和为1 。
3.当没有表明评价原因的权重分配时,事实上是具有相同的权重。
4.权重发布的时间应视项目的具体情形而定:
在投标截至后、唱标前发布。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5.设置权重时可供参考的几点建议:
假使可以知道,(潜在投标人的)价格以外的评价原因值都差不多时,可以适当提升价格的权重;反之,则适当减弱。在技术性能上只要够用就可以的,可以适当提升价格的权重,反之,则适当减弱。对于要求高技术、高水平的机电产品,可以适当提升技术的权重。一般情形下,只要设置第一级评价原因的权重就可以了;第二级和第三级评价原因可以不另设权重,即,权重相同。
(四)评标
A.评议步骤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价原因、评价细则及权重执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步骤如:
1.对第一级评价原因所属最下一级评价原因执行评议
1)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第一级评价原因所属最下一级评价原因执行评议,评议(计算)出各投标人评价原因的评价值(E)。评价原因最优者的评价值为1(E=1,采取百分制时为100分)。再根据欠优的程度给出欠优者的评价值(0≤E≤1,采取百分制时0≤E≤100)。
2)计算平均评价值(Ep):平均评价值(Ep)=各评委的评价值之和除以评委数。
3)计算加权平均评价值(Epw):加权平均评价值(Epw)=平均评价值(Ep)×权重(W)。
4)计算综合评价值(Ez):综合评价值(Ez)=加权平均评价值(Epw)之和。该综合评价值也是对应的上一级评价原因的值。
2.计算未经评议的各级评价原因的评价值
5)逐级计算上一级评价原因的评价值。计算至第一级评价原因。
6)计算第一级评价原因的加权评价值:第一级评价原因的评价值×权重。
7)计算第一级评价原因的综合评价值:第一级评价原因的加权评价值之和。
3.确定建议中标人
8)第一级综合评价值最高的投标人即为建议中标人。
B.评议方式
1.评价值与评价原因值之间有确定的对应(函数)关系
在评标会主持人的主持下,集体执行计算。计算出的评价值即为平均评价值。
2.评价值与评价原因值之间没有确定的对应(函数)关系
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由评委单独给出评价值并据此计算出平均评价值。也可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评价值。给出的评价值即为平均评价值。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一个应用案例
财政部文件《财政部有关增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号)中规定:
“综合评分法中的单价分统一采取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投标人的单价分统一依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我们可以目睹,上述规定有如下特质:
1.相互比较。将投标价格最优的设置为评标基准价,其评价值为1(采取百分制时,为100分);其它的投标报价均与该评标基准价比较,得出响应的评价值(分值)。
评价值(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假使采取百分制,×100)。注意,这里得出的是加权前的评价值(分值)。
2.评价值与评价原因值之间的关系是函数关系(在这里用的是反比例函数关系,假使有更科学更合理的函数关系,也可用其它函数关系)。
表明:在这里,价格是评价(标)原因;投标人的具体投标报价称为评价原因值;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得分称为评价值。
事实上,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在故意无意中应用了模糊数学的基本概念,是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应用。世界银行咨询服务评标也应用该方法。
既然评价原因“价格”可以采取该种评价方法,其它的评价原因也可以采取该种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