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收入分配差距
收入分配差距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居民之间依照同一货币单位或实物单位所表明的收入水平差别以及居民收入在社会总收入中占有比重的差别。
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
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有多种,整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下方几种:
(一)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出于种种原因,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作为一个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业国家,中国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首要是要通过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低价收购农产品,将农业余下转化为工业利润,再通过严格控制工业部门的薪资水平,把工业利润转化为财政收入。
另外,国家还通过农业税收入和农业积蓄等途径得到了大批资金积攒。依据周其仁(1994)的预期,在1952~1982 年阶段,国家通过价格剪刀差、农业税和农民积蓄净流出三条途径,从农村获取6127 亿元的余下,相当于1982 年全部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
同期,人民公社制度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形成政府的长期制度,户籍制度把农村劳活力禁锢于农村和农业,城市职工报酬以及享受的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保障远远好于农村可比劳活力,该种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结构致使改革前城乡居民较大收入差距的长期存在,也形成了城市居民的利益刚性和改革后的城市偏好。
(二)分配体制的原因中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在该种分配体制下,个人收入量的多少,不仅与自己的劳动贡献大小正有关,而且还与自己所拥有的物化生产要素多少正有关。能否占有物化生产要素及其量的多少和质的高低,便形成影响人际间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不同要素所有者占有要素的数量与质量差异面对个人收入差距影响重大。假使在劳动收入大差不差均等的条件下,收入差距首要由财产性收入高低而拉大。伴随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持续完善,民众的财产性积攒差距加大,因此财产性收入差别也持续扩大。据统计,2001 年前20%的人拥有80%的银行存款,而80%的人仅占银行存款的20%;而在20 世纪90 年代,有人依据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推算,30%的富有人口占有居民积蓄存款的47%。
(三)经济体制转轨的原因转轨期间的一个重要特质,就是旧体制尽管已经开始打破,但新体制却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一部分人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如掌握重要的经济信息、得到特定的市场准入权,对重要的、紧缺的商品享有控制权等等,执行种种形式的设租与寻租活动,牟取了双轨体制给他们导致的重大利益,据为已有。
此外在转轨期间,市场机制的作用规模没有得到完全延伸,一部分领域里还存在行业性垄断,自此而造成的垄断收入,其级差部分理应由国家占有,而实际上却没有得到很好地调节,进而致使了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人收入的极不均衡。
(四)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因改革发展迄今,国有企业的改革并没有获得根本性击穿,国有资产的保值升值机制、对运营人士的收入风险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健全,所以产生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下跌,国有资产的大批流失。个别企业成了某些人把公有财产转化为私有财产的一种复杂的中介环节,如此,就为少数人暴富给予了经济来源,所谓“庙穷方丈富”就是这一情形的生动写照。
(五)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原因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覆盖面小、资金途径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等困难的存在,无法适应持续发展的新体制需要。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是建立在城乡二元隔离基础上的,产生了城乡社会保障的重大差别。城市实施高就业、高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居民享有较高程度的社会保障,而农村则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其保障水平远差于城市。
中国城市中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以所有制划线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有较高和较全面的保障,集体企业和单位的职工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则要相对低一部分,个体工商业者则基本不享受社会保障。该种以所有制为线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也是失之公允的。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又恰恰是收入较高的一批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又向这些人倾斜,愈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六)税收调节不力的原因国际经验证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但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够完善。此外,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的征管条件当前还不完全具备,从税务部门自身来讲,也需要更深一步加深征管强度,严格征收管理。除个人所得税外,中国还没有建立针对个人财产存量及其转移执行调节的收益类税种,比如不动产税、遗产与赠予税。再如,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统一,又不健全,在资金筹措上没有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方式,政出多门,效益低下。自此产生政府以及社将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其生活问题困难的处理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
收入分配差距的治理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公平分配观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指对国民收入根据合理的规则执行分配。
中国长期以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很容易把平均主义理解为公平,把公平与平等混为一谈。实际上,公平不等于平等,更不等于平均。公平和平等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它们有一部分内容是重合或交叉的,如机会的平等、条件的平等都属于公平的规模。同期,公平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假使说,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那么公平强调的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性来衡量形成反差。
收入分配的全过程包含三个环节:起点、过程、结果。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就是要解决到以上三个环节的统一,即把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看成是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系统。
所谓起点公平,是指市场经济的竞争应当在与一起跑线执行社会活动上,即竞赛的规则务必公平,这是社会主义公平中最具决定意义的一环,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处理了起点公平困难,才可在一定程度上为过程公平建构打下基础,进而最终达到结果公平。
所谓过程公平,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社会活动中,能得到发挥本身能力的可能平等以及活动中在公平的原则和操作下公平竞争,就是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的可能和条件,而公平的可能与条件则务必由法制主导下的市场经济来供应。若干年来,我们的社会和群众由于规则的不合理、法制的不完善、监督制衡机制的不健全,已经付出了代价,社会上也所以造成了钻法律的空子甚至通过“权钱交易”而暴富的人群。对于群众自此而造成的“仇富心态”,政府应当予以理解,而且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对规则和制度的完善上来,增速完善社会、经济、法律机制。
结果公平可以分为两类:绝对结果公平和相对结果公平。绝对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成员间的收入不按贡献而是按人头来分配,追求平均,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结果差距很小,是一种平均主义。就相对结果公平来看,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同一个体来说,其产出、贡献与所得能否匹配、相称,我们称其为纵向相对结果公平;二是就不同个体来说,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能否在适当的规模之内,也就是所谓的社将是否基本公正,而不看其贡献大小,我们称之为横向相对结果公平。
(二)完善制度建设中国不合理收入差距的造成,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制度设置不合理产生的。
首先,更深一步打破城乡壁垒、地区壁垒等区域间的制度阻碍,打破城乡分割二元经济结构,促使农村余下劳活力自由流动,允许和激励有条件的农民在城镇定居谋业,实施与市民相同的“国民待遇”。统一城乡劳工市场,实施放开的劳工市场政策,促进劳活力的合理流动,让劳活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享有充分流动的自由和同等的就业机会,让许多的农民参与城市经济活动,增长农民人均占有资源,以缩减城乡收入差距。
其次,增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增强市场竞争,降低行业垄断。依照国际惯例提升一部分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政府应有计划地为一部分行业的进入创造较为宽松的条件,引入竞争机制,缩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规模,打破或降低行业的垄断,增强对垄断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缩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
最后,加速体制改革,加深权力约束。一面要严格执法,加大腐败案件的查处强度,严惩腐败分子,特别需要加深对权力的约束和民主监督,由于缺乏监督的权力势必产生腐败;另一面,要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特别要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加深科学管理。更深一步达到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逐渐降低甚至取消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行政干预,打破障碍经济健康发展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加深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堵住腐败现象的造成,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真正转到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路上来。
(三)把“公有制分享经济运行机制”引入初次分配公有制。
分享经济理论觉得:第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受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聘用劳动制度的废除,使劳动者形成生产的主体,劳活力不再是商品,薪资范畴不再存在,成本=c+v 的范畴已经历时;第二,v 的性质发生了改变,v 导致按劳分配所决定的个人消费品价值,它不是资金而是收入,不进入生产弥补,所以c 与v 不能再结合成一个成本范畴;第三,劳动者作为主体支配着生产资料这个客体,即活劳动支配物化劳动,如此,必要劳动和余下劳动都得到了自主的必要劳动的性质,因此v 和m 就结合成一个新范畴,即需要价值或社会主义必要价值范畴或净产值范畴。所以,社会主义劳动即自主联合劳动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商品价值组成具有新的特点,即w=c+n。c 代表新概念成本;n 代表需要价值,n 是由三部分构成,即n1(国家收入)、n2(企业收入)、n3(劳动者个人收入)。
把“公有制分享经济运行机制”引入初次分配领域,整体来说,就是用净收入分成制来代替现有的薪资制。所谓企业净收入,就是达到了的企业净产值,可由销售收入扣除物耗成本求得。净收入分成,就是将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间按一定比例分享。这里,职工不再拿固定薪资加奖金,而是依照事先确定的比例分享收入。该种分享是以企业净产值为基础,是和企业的事实运营情况紧密联系的。所以,职工收入不再由企业外部的力量所决定,而是取决于企业的运营成果和职工的劳动贡献。这一方案不仅要求取消传统的薪资制,而且要求取消利润制度,用净收入取代薪资和利润。如此就能真正使职工收入形成其劳动贡献的报酬。
受于利益分享、“荣辱与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就会形成一股追求净收入持续上涨的合力,进而也就有效地处理了增长供给的生产活力困难。在净收入分成制中,利益分享是通过各经济主体对每一边际产能的净收入分享来达到的,因此能够有效地保证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收入按比例同步上涨,进而在初次分配领域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
(四)加大又一次分配的强度又一次分配有助于缩减初次分配产生的收入分配的差距,政府可以从下方两个方面入手,加大又一次分配的强度
1. 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税收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杠杆,是治理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手段。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对社会成员的过高收入具有强效的调节功能。受于当前中国包含个人收入所得税以内的税制改革还在执行当中,一部分地方还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仍有待提升,加之实践中的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致使个人偷税漏税现象广泛,税额流失严重,加重了居民间收入差异。
首先,实施金融资产实名制。推行存款实名制后,应创造条件实施金融资产实名制,这不只有利于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而且能增长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制约非法收入,并应逐渐向累进税率过渡。加深代扣代缴制度,从源头上对个人所得税加以控制。
其次,可以适时开征遗产税。遗产税的功能是对遗产和赠与财产执行调节,当前全球约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遗产税。实践显示,开征遗产税对于避免个人财产分布过分集中,激励民众依靠诚实劳动和付出工作致富,制约部分人通过继承财产不劳而获、好逸恶劳具有重要调控作用。
2.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受于市场的自发倾向和劳动者个人天赋与能力的差别,难免产生收入的悬殊,在该种情形下,为了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达到公平目标,社会保障会对个人收入差距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首先,对处在最低层的弱势群体,需要予以着重关注,采取的政策取向是加深社会保障,保证其最低生活,并逐渐提升其收入水平。应依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改革和过渡相衔接的原则,通过改革逐渐建立起符合新经济体制要求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其次,对低收入者中的城市群体,应适当提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失业救助标准,保障他们的生存条件,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最后,对低收入者中的农民群体,要增长对农业的投资,建立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基本需求向农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的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渐将农村贫困户的救助纳入全社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
美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措施及启示
一、美国收入分配差距简况
不管是人口大量、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社会并没有富有的成长中国家,依旧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可避免,因此如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当今世界面对的广泛困难。下面先从分析美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情形入手。
美国尽管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但收入分配不公比其余西方国家更为突出。从贫困人口和贫困率来说“, 1964 年,美国的贫困率19 % ,贫困人数为3610 万;1978 年贫困率降到11. 4 % ,贫困人口下滑为2450 万;此后贫困率又有所回升,到1993 年贫困率上升为15. 1 % ,贫困人口涨到3930万。即便在2000 年,美国贫困人口尚保持在3000万左右的水准。”73从基尼系数来说,美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1967 年为0. 399 ,1980 年为0. 403 ,1990 年为0. 428 , 1995 年为0. 450 , 2000 年为0. 460 。从不同比例人口占有的收入份额来说,“1964 年最低收入的20 %的家庭所占货币收入份额为5. 1 % ,最高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41. 2 %; 1973年,最低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6. 0 % ,最高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41. 0 %; 1985 年,最低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4. 7 % ,最高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41. 9 %;1995 年最低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3. 7 % ,最高收入的20 %家庭所占份额为48. 7 %。”
二、美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措施
为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目标,可供政府选择的政策工具一般有税收、公共开支和公共管制。罗伯特·J . 兰普曼(Robert J . Lanpman) 觉得:“税收制度对于富人向穷人的收入再分配只起轻微的作用,而政府支出出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则要显著得多。”一般说来,税收在“劫富”方面有效,但在 “济贫”方面却效用不大。需要有包含最后落着在社会保障开支、义务教育开支与反贫困开支等以内的公共开支加以补充方能奏效。因此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是调控收入分配差距的首要财政措施。
(一) 税收调节措施
税收调节措施是指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对个人收入的形成、分配、运用、财富积攒与转让等实行全面调节的制度。税收调节可划分为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属于直接调节的税种是所得税与财产税,属于间接调节的税种是商品税。在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受于从根本上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者不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因此能有效地缩减收入分配差距,高达达到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的目的;社会保障税也可以达到产业经济学和财政税收理论。
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在财产税中,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或继承税) 和赠与税都具有重要的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功能,但遗产税(或继承税) 和赠与税受于实施累进税率,规定有必要的扣除额,对得到遗产或赠与财产多者多征税,对得到遗产或赠与财产少者少征税或者不征税,这对于达到收入分配差距无疑更具调控功能。在商品税中,升值税是相对中性的,一般不具有调控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而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消费举动课税,一般能起到调控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在美国,已经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其中,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赠与税) 实施累进税率,个人应税收入(或财产) 越高,征税比例就越大,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强度最大。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曾经达到50 % ,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曾经达到70 %。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实施比例税率,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即使不如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但同样对收入分配差距具有调节功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是显著的,首要表当下下方方面:一是低收入者税后收入所占比重比税前上升。比如1991 年,50 %的低收入者税前收入所占比重为14. 9 % ,税后收入比重上升为16. 45 %。二是税后最高与最低收入差距较税前显著缩减。三是少数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部分。如1991 年10 %的最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55 %;50 %的低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4. 8 %。
(二) 社会保障调节措施
社会保障调节措施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临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受于各种原因致使生活问题时予以物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之所以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由于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任何社会成员当其基本生活发生问题时,都可以均等地得到社会保障的可能和权利。而且社会保障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征集保障基金,再分配给低收入或丧失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进而达到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
美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三部分构成。一是由联邦或州政府出资并管理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保障的首要对象是差于社会贫困线的低收入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这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及其的母亲。福利内容有现金补助、食品券、住房补助、医疗补助待。二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行、全体劳动者参与并共担费用的社会保险项目。“首要有养老、医疗、失业、残疾、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等,实行对象是所有劳动者和退休人士。政府只对这些项目供应基本保障,并在首要项目上体现了适当的社会共济和再分配原则,如联邦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只有42 % ,但低收入者替代率为60 % , 高收入者的替代率只有28 % ,这些项目的实行不分区域,不分行业,以利于劳活力流动和平等发展。”三是由各种基金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办的私人团体年金、医疗保险和个人积蓄。对这一层次的保费和保费投资收入政府实施免税激励,据相关专家预期,美国白宫为此每年降低税收上千亿美元。美国社会保障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强调社会保障实行于需要社会帮助的弱势群体,各种人士享受保障的差别较大。比如,美国只有当职工退休以后,才可享受国家供应的医疗保险。该种程度不高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避免福利大锅饭方面具有明显成效。正由于这样,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较少,从社会保险税中筹集的资金可以应付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支。
(三) 义务教育调节措施
义务教育调节措施就是国家通过设立义务教育制度,在全国规模内对全体学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的免费教育,通过教育机会的均等来提升人的劳动能力,进而高达缩减收入分配的差距的目的。正如经济学诺贝尔奖得到者、美国经济专家萨缪尔森所说:“在迈向平等的道路上,没有比免费供应公共教育更为伟大的步骤了。这是一种古老的损坏特权的社会主义。”另一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经济专家米德也觉得:“教育是影响民众得到收入能力的一种重要形式的投资,它可间接地对财产的分配造成深远意义的影响。由税收收入资助的公立教育,差不多体现了向穷人子女的教育投资,是有助于公平的。”
在美国,为了保证不同地区之间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联邦和州政府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州政府实施了不同学区的差别拨款补贴方式。长期以来,美国义务教育一直是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事情,中央政府从不直接拨款给各个学校,导致以资助、奖学金等方式参与进来。而差不多20 多年来,联邦政府对教育的开支正在持续的加大,如针对残疾儿童的资助、为了削减班级范围的经费开支等专项开支的绝对额和相对比例都呈上升趋势。一面,原有的联邦资助项目的额度在持续加大,另一面,又新添了不少开支项目。同期,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总开支中的比例结构也发生了改变。地方政府大于州政府、州政府又大于联邦政府的旧格局渐渐被打破,形成了州政府大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又大于联邦政府的新局势。“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公立中小学教育投资的比例以 1940 年为分界点,此前,分别是0. 4 %和16. 9 % ,之后猛升到1. 8 %和30. 3 %。此后这一比例持续升高,到1980 年,联邦政府的投资比例高达历史高位点9. 8 % ,州政府高达46. 8 %。然后,又有所下滑,1990 年,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投入比例分别是6. 1 %、47. 2 %和46. 2 %。”
美国对教育按学区执行独立的管理。各州为了公平分配教育经费,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资助学区,但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基本资助拨款,它属于一般性补贴,即公式拨款。各州运用的分配公式首要有基准额补贴、等额补贴、均等化补贴等。采取基本资助拨款旨在充分考虑学区在教育需求和教育财政能力方面的差异, 首要用于维系学区与学校的基本运作,体现了公平性,以促进州内各学区的义务教育能够得到比较均衡的成长。其他是专项拨款,首要考虑地方学区特殊的教育需要,多用于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
(四) 反贫困调节措施
反贫困调节措施就是政府为了清除贫困、体现社会公平、减轻社会冲突、维护政局的平稳、达到经济的平稳与上涨, 运用财政工具对贫困人口或贫困地区执行救助、补助或者扶贫开发,以清除绝对贫困或处理相对贫困困难的制度。美国对落后地区的开发,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后连续百余年的“西进”运动,但真正意义上的对落后地区的开发以及结合针对个人的反贫困计划则是从20 世纪30 年代经济危机以后以南部地区为重心的区域授助政策开始的。1993 年美国白宫依据“新政”中的相关法案,成立了著名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委员会”( TVA) ,负责田纳西河流域和密西西比河中下游一带的开发。此后,美国白宫还相继采取了一部分政策措施。比如,1961 年5 月,美国白宫首次宣称将失业和经济落后困难列为全国性困难的法案———地区再开发法。1993 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第一个比较系统处理不发达地区发展困难的法案《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为了促进落后地区的开发,美国白宫通过政府支援来执行。从20 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联邦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持续增长,根据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局预期,“1997 年联邦财政补助高达2752 亿美元,占联邦开支的比重高达16. 3 % ,占国内生产总值 的比重高达3. 5 %。”
另外,联邦政府还设定补助的基本形式,其一是专项补贴,它是为了支持那些特别专门化的项目而设计的一种有条件的补贴。它一般由联邦政府规定用途、金额、运用期限和各种具体要求,州和各级地方政府不得移作他用。专项补贴中约有70 %是依照人口、人均收入或者财政能力等作为衡量需要程度的标准,合格者均可自动得到该种补贴。另一项补贴是分类补贴。和专项补贴对比,它的约束性不强,联邦政府也只规定作用规模,没有资金配置的相应要求。分类补贴的作用首要是通过给州和地方政府供应一种更为有效的收入来源来清除地区之间的差别。
三、美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对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的启示
(一) 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需要有健全的税制
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美国充分发挥了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但在我国,除了不健全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与财产税之外,遗产税、赠予税、和社会保障税都没有开征,加之个人所得税实施分类征收和征管制度的不健全,致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弱化。所以,我国要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用,就需要建立健全包含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作用的税收体系和征管制度等以内的税制。
(二) 借助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确定保障的着重
美国的社会保障强调实行于需要社会帮助的弱势群体,政府首要供应基本保障项目。中国作为低收入国家,现今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规模不能过宽,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只能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而逐渐提升。中国的社会保障可以是低水平的,但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要赶紧地在城乡分步实行。由于农村贫困困难更为突出,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应落后,所以,应加速推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然后,要把建成不分城乡、不分地区、不分年纪、不分性别和不分职业的全社会均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列为议事日程。
(三) 保证义务教育自身的公平性
从美国义务教育的实行来说,为了落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联邦和州政府应承受义务教育的大半经费,并实施差别拨款补贴方式。而当前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则首要由县及县级下方的政府承受,受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准不均衡,该种首要由地方政府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做法不能保证全国所有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承受同等的待遇。无论是以机会均等、过程均等,依旧以结果均等的标准来衡量,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均严重受损。因此使本来具有再分配功能的义务教育,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所以,为了保证我国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尤其是2010 年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部实施免费义务教育、2015 年在全国广泛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当前的核心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应承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70 %左右,其中中央负担30 % ,省级负担40 % ,中央经费部分不能搞一刀切,要实施地区差别,即首要投入中西部地区,使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工薪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以保证中西部地区教师的质量;危房改造和校舍经费也能基本得到保障。诚然,经费管理不必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责,其经费可委托县级财政执行管理。
(四) 有目标、有资金保证、科学而依法地执行反贫困
要解决到“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就需要依照一般的贫困标精准定扶贫对象和目标。对贫困、落后地区执行扶贫开发,需要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但政策的实行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政府要通过投资补助、就业补助等财政刺激措施,引导企业向贫困地区迁移。同期,要依据贫困、落后地区的事实情形,确定补助的恰当形式,使扶贫开发获得实效,真正发挥反贫困在调节地区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另外,扶贫开发要像美国那样,将扶助置于严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
(五) 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同期要强调效率
美国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实践中,认识到过高的边际税率有碍于市场效率,过宽过高的社会福利显现容易显现“大锅饭”、“养懒汉”的困难,公费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很难得到保证,扶贫开发的补贴需要引用市场原则,等等。所以,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收入分配差距调节措施执行了较大调整。比如,累进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减弱,社会福利支出有所缩减,在对穷人的补助中引用负所得税。所以,在我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过程中,要吸收美国的经验,要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同期重视效率,要在注重公平中兼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