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算内容: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首要包含:包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余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二、首要任务: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首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执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运用方向,保证专款专用;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应和数据财政专户内各类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实施情形,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三、财政专户的首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类社会保障资金;
(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买入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财政补助收入;
(四)依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依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买入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余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增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往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财政专户相关的其余业务。四、管理要求:
专户开设
(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务必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运用。
人士配备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出纳,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配备稽核人士,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
1、会计人士的职责:负责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实施;负责社会保障资金开支用款计划的审核;负责其余相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2、出纳人士的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相关工作;负责拨付社会保障资金开支款项工作;负责其余相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3、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4、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月报和季报,年度终了后依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决算表。
业务办理
(三)具体业务办理时:
1、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实施。
2、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或定额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账。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规定实施的,财政部门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3、财政部门应依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形,对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务必在规定的时期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开支户,不得延期。
4、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买入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5、预算和预算外资金计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其余非基金性质的资金补贴额度确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填制预算拨款单或划款凭证,并将资金从国库或有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财政专户。
6、财政专户内各类资金的结余除按规定买入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运用,不得更改用途。
7、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个别类型的资金,如医疗保险基金、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等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实施。
8、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划拨,不得以现金的形式缴付。
9、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账,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相关部门或单位记账和备查。
10、财政预算计划的用于补贴下级的社会保障补贴资金应通过国库结算,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缴拨手续。五、监督检查
(一)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会监督组织数据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形,接受财政部驻地方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二)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以及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形,发现困难及时纠正。
(三)财政部门务必严格依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的资金收支计划收缴和拨付资金。
(四)财政专户内的各类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其余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的举动,财政部门有权婉拒受理。
(五)下列举动属于违纪或违法举动:
1、未按时、足额拨付资金;
2、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财政专户内资金;
3、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平衡预算;
4、其余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动。
(六)有“(五)”所列举动的,应区别情形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1、即时足额拨付按规定应拨付的资金;
2、即时追回基金;
3、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余处理办法。
(七)对有违纪或违法举动的财政部门以及主管人士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有关违背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和主管人士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