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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

外汇网2021-06-24 10:56:35 63
什么是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或其余国际法主体)为达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根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余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来因为构成国际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有其本身的特点:权利能力和举动能力受基本法律文件的严格制约,常常是不完整的;国际组织在其财产限度内直接承受责任。

国际组织一般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之一.而广义上表达,国际组织还包含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历史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的显现是19世纪欧洲各国间多边关系发展的产物。具体地说,是在工业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之后,经由欧洲列强的会议制度及国际行政联盟演从而来的。

从1815年维也纳会议到1914年首次世界大战暴发的一百年间,欧洲列强以会议方式商量处理欧洲及与欧洲有关的巨大困难。该种定期商量制度积攒和发展了多边外交的技巧,形成了国际立法的规则和手段,为其后国际组织的生成奠定了法律、技术上的基础。而一大批行政性、技术性组织的显现及其创立的国际事务局、大会制度和理事会制度,为国际组织的兴起奠定了组织结构方面的基础。

从国际组织的成长历史看,19世纪还仅仅是准备和初步发展期间,它的真正兴盛发展则是在20世纪,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其阶段性发展标志的,是20世纪先后存在的两个最大的世界性组织——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和联合国(United Nations)。国际联盟是人类有记录以来第一个一般政治性、广泛性国际组织,它以《国际联盟盟约》为根据,成立于1920年1月20号。其主旨在于增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其首要机构有:大会、行政院、秘书处和国际常设法院。国际联盟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暴发,其自身也因战争而瓦解。

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是一个伟大的转折点,自此开启了国际组织发展的新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

国际组织的数目呈爆炸性上涨,政府间组织和机构已达700个左右。

各种区域性组织蜂拥而立。其最突出者有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等。

国家间经济组织的作用日益突出。经济贸易关系越来越取代政治军事关系占领当代国际关系的主流,国际经济组织已形成国际多边经济交流与合作的经常形式。

国际组织的类型

1、依组织同政府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前者成员一般为主权国家,由成员国政府代表构成,后者一般是非官方的、民间的社会、经济、宗教或专业性团体及个人的国际组合。

2、依组织成员的组成规模为标准,可分为广泛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前者负有世界性使命和责任,对全球所有国家放开,力求成员的广泛性。后者仅限于国际社会的某一部分,只对具有某种共同性质的国家放开。

3、依封闭性标准的不同,这类组织又有三种类型。

首要的是区域性国际组织,其成员以一定地域规模为制约有某种共同背景的国家构成的封闭性组织。该种背景可以是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也可以是文化的、民族的、宗教的或意识形态的封闭性职能性组织。这类组织的职能限定于某一特别领域,只吸收符合条件的有关国家参与

国际组织类型的划分标准并没有统一的科学的界定。这些标准或者被各国独立地分别运用,或者相互交叉、同期运用。一个组织在宗旨上或许是一般性的,但在构成规模上却或许是封闭性的;一个组织的性质是职能性的、专门性的,但在构成规模上可以是广泛性的,也可以是区域性的。

国际组织的机构和职能

1.议事与决策机构

议事与决策机构一般被称为大会或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大将是国际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成员国代表构成,可以讨论、审议基本文件规模内的任何困难或事项,并就此做出会议。大会为全体成员国给予了讨论困难、协调政策的论坛,其性质差不多是建议性、监督性机构。大会通过的外部会议一般是建议性的,没有拘束力,而内部会议中涉及组织行政管理职能的部分则是有拘束力的。

2.实施与主管机构

实施与主管机构是国际组织内负有决策和行动职能的首要机关,一般称作理事会或委员会、董事会、实施委员会、实施局等。理事会由部分成员国构成,一般由大会依地域公平分配原则或其余特定标准选举造成。理事会有权在职能规模内做出对成员国有拘束力的会议,并积极参与大会的决策过程。

3.行政与管理机构

行政与管理机构是组织内为其余机构供应服务,实施首要机构策划的政策和计划方案的常设性机关,多称为秘书处。其最高行政长官一般称为秘书长或总干事,也有叫实施秘书、总裁或主席的。秘书长是国际组织的最高行政首脑和对外代表,一般由大会选举造成,在一定任期内履行基本文件规定的普遍职能。

4.辅助与工作机构

国际组织各首要机构可依基本文件的规定设立各种辅助与工作机构。一般是由技术专家以个人身份参与,负责某一类专门领域或某一专门事项的技术性、行政性事务。这类机构多数是技术性、咨询性委员会,讨论、研究各首要机构职能规模内的技术性困难,提交数据、建议或草案,协助、辅助首要机构工作。

5.司法机构

少数国际组织内设立有专门负责审理法律困难及通过司法手段处理国际争端的司法机构。各国际司法机构一般都有专门的规约,规定法院的管辖权、运用法律和司法程序等。法院法官的造成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官务必完全独立地行使职能。个别国际组织内还设立有行政法庭,如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供应国际公务员在同雇主发生劳务或人事纠纷时的法律救助措施。

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特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即由两个以上的国家为谋求合作、通过其政府间订立的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创立的、具有一整套常设机构的国家联合体。

国际组织一般具有下方基本特质:

1、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联合体。国际组织的参与者首要是国家,少数国际组织也接纳某些非国家的政治实体或地区为准会员甚至正式成员.

2、国际组织依国家间正式协议而创立。一项由成员国缔结并符合国际法、阐明组织宗旨、结构、职权、程序规则的多边条约,是国际组织成立和运转的法律基础。该多边条约一般称作组织的基本文件或组织法。

3、拥有一套常设机构。国际组织拥有一套承受一连串连续职能的常设机构,以保证组织宗旨的达到。这也是它区别于国际会议的组织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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