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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

外汇网2021-06-24 10:54:52 102

简介

保函税款保付保函索赔流程图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规模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1]

作用

保函预付款保函金额提升意义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规模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含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形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众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受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余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承受责任,并显示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凭保函签发提单则致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遂地结汇。有关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做出规定,顾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事实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首次就保函的效力困难做出了清晰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导致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故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制约,且保函也无效。

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根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作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消的。

当事人及其权责

保函付款保函

委托人(Principal)

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依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刻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3)担保人假使觉得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担保人(Guarantor)

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依照保函允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含索赔书以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刻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形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假使出之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受益人(Beneficiary)

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余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依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吻合的索款声明,或连同相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获得付

种类及功能

保函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保函包含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履约保函

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允诺。假使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余业务,农业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胜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一般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运用预付款时,则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胜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投标保函

是指向招标人(受益人)做出保证,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而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允诺,在一定时期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投标人违约,农业银行将于担保额度的规模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该金额数一般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

维修保函

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农业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一般为合同价款的5%-10%。

预留金保函: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早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一般为合同价款的5%-10%。

税款保付反担保函

是指对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农业银行可为该企业出具以中国银举动受益人的反担保函。加工贸易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为免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需委托中国银行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

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

是指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需要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时,向农业银行申请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业务。

功能

保函保函样本

履约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付款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偿还预付款方面担保的需要。

投标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投标方面担保的需要。

维修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履行维修责任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留金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归还预留金方面担保的需要。

税款保付反担保函能满足农业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中国银举动其向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后,出具以中国银举动受益人的反担保函的需要。

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能满足企业因开展加工贸易为免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供应担保的需要。

和保证的区别

保证是民法上的责任,是区别与物保的人的担保,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受责任的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函是国际经济法上的责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汉堡规则》中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我国海商法没相关于保函的规定,实践中参照以上规定。

办理手续

(以中国农业银举动例)

(一)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

1.填写《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

2.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数据或项目招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准许件及其余相关批文;

3.担保项下基础合同或意愿书;

4.担保合答应向书;

5.反担保允诺函及有关物业抵押材料;

6.担保函格式;

7.申请人基本资信情形,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加盖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或签名的申请人的年度或半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验资数据);

8.受益人的基本资信资料。

(二)税款保付反担保函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

1.开立保函申请书;

2.开立保函协议书;

3.加工贸易合同副本;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特准运营证;

5.供应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表;

6.外经贸部核准批件;

7.出口许可证。

(三)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

1.《开立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申请书》;

2.运营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数据(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原件,有条件的还应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

4.有权部门准许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5.实施公司制的企业法人需供应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制约的,需供应董事会答应的会议或授权书;

6.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7.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8.新客户仍需供应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保函保函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普遍。受于二者之间日趋靠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实际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很多不同之处,精准把握两者之间的类似与区别,有利于在事实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尽管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体说来,它们均为由银行或其余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允诺对提交的在名义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给予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含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在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均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高达相同的目的。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供应各种担保,以保证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达到。从备用信用证的造成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造成的,所以,它所高达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统一之处。实践的成长也正是这样。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当下: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均为第一性的,尽管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获得弥补,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运用(备用信用证就是这样得名的);第二,它们尽管是根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所以,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保函保函

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改变、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而且不承受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受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受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能否违约,是要依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事实履行情形来做出分析的,但该种分析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历仲裁或诉讼才可处理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依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事实履行情形来确定能否给予支付。各国国内交易运用的保函差不多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根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人的索赔要求能否支付,只根据保函自身的条款。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清晰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答应,不能修改或消除其所承受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自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刻给予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该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成长而逐渐确立起来的,并形成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首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形,这是其人士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所以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举动本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承受损坏,而趋向于运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逐渐增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达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或许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批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保证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承受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依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能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受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迄今为止,仍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普遍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尽管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大量的应用,但大部分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仍未有清晰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函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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