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由私人投资兴建,归私人所有,存在聘用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重大影响。在中国,民营经济的一定程度的成长,有助于达到资金、技术、劳力的结合,赶紧形成社会生产力,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市场,有助于多方面供应就业机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有助于促进运营人才的成长。它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在长期间内有其存在的必然性。1956年以后,中国曾在一段期间不允许民营经济的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成长。1978年末,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实施对外放开、对内搞活的方针,从此,民营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成长。民营经济既然存在聘用劳动关系,就必然有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他人余下劳动的现象。但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已经确立,民营经济比重很小,1986年城镇民营工业产值为29亿元,仅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0.3%。有些民营经济为了适应外部环境,还采取了员工入股、劳动分红、民主管理或提留公共积攒等方式。对于民营经济具有的消极作用,国家可以通过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增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使民营经济健康地发展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质
私有经济具有下方特质:
1.生产资料私有。即生产资料完全由企业主私人所有和支配,雇工不占有生产资料。这是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根本特质之一。
2.以雇工劳动为基础,也就是说民营企业首要依靠雇工从事生产运营活动。
3.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民营企业的生产目的,是为了获取余下价值,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
4.劳动所得投资分配或以按资分配为主。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暂行条例》,现阶段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
是指一人投资运营的企业。受于独资形式由独家投资、独家决策、独家享有利润,责权利高度统一,有助于提升效率、灵活运营、改观管理,也有助于保守商业秘密,是民营企业特别是小范围民营企业较多采取的形式。受于该种组织形式是个人独家投资,范围不易迅速扩大,所以民营企业也有采取合伙形式的。
合伙企业
是两人以上依照协议投资、共同运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所以它也有局限性,投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较大。当下一部分民营经济渐渐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受责任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股金的形式向社会集资,股东对企业投资风险小,有助于快速筹集资金、形成生产范围,弥补了独资和合伙两种组织形式的不足。
有限责任公司
比较规范,股金不得抽走,不能随意出卖转让,不准上市,有助于维持企业运营的平稳性,也有助于政府行政管理、监督和指导。有限责任公司的该种特点,决定了它是今后大部分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民营经济的组织形式仍有民营企业与公有企业的联合与联营,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运营等形式。
民营经济具有灵活的运营模式,能够弥补旧经济结构中的不足,增长社会服务、活跃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助推城镇化发展。但是,民营经济以最大利润为目标,有机会采取与国家宏观调控取向相逆的经济举动,对经济上涨和社会发展目标造成不良影响,同期民营经济存在较广泛的偷、漏税举动,不正值竞争,对资源的损坏性开发和污染环境损害了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长。所以,在发展民营经济的进度中,要注意发挥其积极作用,通过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增强管理等制约和降低消极作用,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民营企业
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号,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民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聘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含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民营股份有限公司、民营合伙企业和民营独资企业。”
民营独资企业
是指按《民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号,国务院第4号令公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运营的企业。”即由一位自然人投资运营,以聘用劳动为基础,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受无限责任的企业。
民营合伙企业
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民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依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运营、共负盈亏,以聘用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受无限责任的企业。
民营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按《公司法》、《民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困难的通知》(1994年11月18号,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第六条规定:“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上述规定(依照民营企业管理)。”民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与个体经济的区别
个体经济,指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运营的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具有范围小、工具简单、操作方便、运营灵活等特点。差不多无剥削。个体经济有两个显著的特质:一是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个人所有;二是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个体经济中,生产者既是直接的劳动者,又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劳动者首要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是一种不带有剥削关系的私有经济。
受于个体经济建立在分散的、小范围的生产条件基础上,自身又具有不平稳性,因此在各个社会形态当中,都不能形成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它总是依附于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作为一种附属和补充的经济形式存在。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
民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聘用劳动为基础,以谋取利润为生产运营目的的私有制经济。存在剥削性质。我国对民营经济的方针是激励发展、积极引导,增强监督和管理。
外资经济,包含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发展外资经济,有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学习国外企业的管理经验,扩大就业,扩大出口,增长财政收入。三资企业都具有资本主义性质,但它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加以控制和调节的资本主义经济。
此外三资经济,觉得就是以三资企业为主的经济.
首先清晰一下,三资企业不同于外国企业。三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形态,包含中外合资企业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而外国企业则完全是国外的组织。依据经济法上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两者在管理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尤其是在涉及税收、外汇管理、投资机制等方面。 三资企业包含三种形态:
中外合资企业又叫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余类型的经济组织,双方共同投资、共同运营,依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形态;
中外合作企业又叫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余类型的经济组织,通过合作协议来构成的企业形式。
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运营企业,由外国投资人单独投资,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企业。
另外仍有一种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分类标准完全没有很大意义。
三种企业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这些特质有时候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内能够表现的非常显著。
如何依据行业特点和投资人的要求以及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企业形态,有时是很重要的困难,尤其是中国该种特殊的国情和政策环境下,毫厘之差就能导致非常不同的结果。
一般来看,合资企业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产权明晰,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比较公平,所以比较多的适用于投资金额高、技术含量高、商业周期长的项目;
合作企业的特点是基于双方协议组建企业,该种自治原则致使双方在合作内容上拥有很大的灵活性。其他特殊的地方在于,合作企业是我国税法体系下唯一允许外方投资者从税前利润中先行收回投资的企业形式!该种规定有助于外国投资人赶紧达到投资回收,所以具有在
实践中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正常情形下,投资者只有在交纳完企业所得税、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才可分配余下利润);
而对于国外投资者来看,独资企业由于全部投资来自国外,所有承受中国法律的管制相对也就最少,投资人可以拥有全部的管理权限。所以很多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很多愿意选择该种形式(然而在很多领域,国家对于企业的资本结构有比例制约,很多外国资本只能选择合资的方式规避中国的政策制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特点
(1)发展速度快且稳定,社会效益明显。民营企业户数以每年30%以上速度上涨;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以每年60%以上速度上涨;民营企业户均注册资本以每年20%的进展上涨;民营企业产值以年均50%左右的进展上涨,税收以年均70%左右速度上涨,就业以年均30%左右速度上涨。
(2)个体、民营企业东部地区比重较大,西部地区上涨较快。二分之一以上民营企业汇聚在东部地区。并呈平稳、迅速发展态势。2001年东部地区户数占全国83.54%,6个过10万户的省份均汇聚在东部(其中江苏、浙江、广东胜过20万户)。净上涨量均在万户以上;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影响,西部地区民营企业涨幅较大,高达20%(户数占全国16.46%),东部地区个体工商户占总数73%。
(3)企业组织结构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当前中国大概有1000万家里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工业产值占60%。给予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形成国民经济上涨的动员力量,最活跃的部分。假使将个体工商户算做微型企业的话。中国内地当下中小企业胜过了3000万户。
(4)个体、民营企业从事的行业正在逐渐扩大。个体、民营企业从事的产业首要以第三产业为主且发展较快。从行业分布看,截至2001年末,在民营企业中农牧渔业的户数为1.84%,采掘业为0.86%,制造业为33.76%,建筑业为3.2%,交通运输与仓储业为1.33%,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为40.54%,社会服务业为11.26%,其余为7.21%。
(5)企业组织形式正在发生质的转变,愈加符合市场主流发展的要求。2001年民营有限责任公司达137.98万户,上涨26.9%;合伙企业13.1万户,上涨25.1%;独资企业户数为51.7万户,上涨3.44%。当前民营企业集团已达2200多户。
(6)私营科技企业形成民营企业中的一个闪光点。对民营经济发展贡献率高,融合了市场机制和知识密集的双优势。当下私营科技企业约有9万家(保守数),600多万人,资产总额10000亿元以上,销售收入2万亿元左右,达到利税1000亿元以上,创汇300亿美元以上,中国有53个高新技术开发区。有80%的私营科技企业在园区中,国家为此设立了技术创新基金,有6%可得到贷款。法制环境现况及对民营经济的促进情形
计划经济体制下,民营经济缺乏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着重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从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激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成长”。在这阶段,我国相继颁布实行了一连串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了私营经济的成长,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有的地位仍未完全确立。2002年11月8号,党的十六大数据首次把非公有制经济的成长放在同国有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表示既要毫不动摇地发展国有经济,也要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2003年10月14号,党中央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做出《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困难的决定》,2005年2月24号国务院颁布了《有关激励支持和引导个体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伴随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继颁布和实行,私营经济在社会各行各业越来越承受民众的重视。私营经济本身也获得了很大发展,从改革放开开始时的“零星、自发、小范围、低水平”的工商户,到2003年在冶金、汽车、电力等行业,已经显现投资范围在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民营企业。伴随企业的做大,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也日趋加大。福建私营经济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以上,财政收入的1/3以上;浙江私营经济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70%以上。陕西、四川、河南私营经济均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