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流动性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包含一切供应到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但不论是实物资产依旧金融资产,只有当它们是持有者的投资对象时方能称作资产。如孤立地考察中央银行所发行的现金和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债券,就不能说它们是金融资产,由于对发行它们的中央银行和企业来看,现金和股票、债券是一种负债。所以,不能将现金、存款、凭证、股票、债券等简单地称为金融资产,而应称之为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对其持有者来看才是金融资产。比如,持有商业票据者,就显示他有索取与该商品价值相等的货币的权利;持有股票者,表明有索取与投入资本份额相应的红利的权利;持有债券者,表明有一定额度的债款索取权。金融工具分为所有权凭证和债权凭证。股票是所有权凭证,票据、债券、存款凭证均属债权凭证。但在习惯上,这些金融工具有时也称之为金融资产。投资人在市场上决定买入哪一种金融工具,总会全面考虑它们或许导致的权利和义务。投资人一般考虑四个原因:
①事实期限,指债务人务必全部偿还债务以前所余下的时间。
②流动性,指金融工具快速变为货币而不致蒙受损失的能力。流动性与偿还期成反比,即偿还期越长,流动性越低,反之亦然;它与债务人信誉成正比,即债务人信誉越高,流动性越大,反之亦然。
③安全性,指能否遭受损失的风险。风险可有两种:一是不履行约定的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的风险;二是市场的风险,即由市场利率上升而产生的金融工具市场价格下滑的风险。
④收益率,指净收益对本金的比率。
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均为持有者的财富。伴随经济的成长和民众收入的增长,经济主体金融资产持有的比重会逐渐提升。同期,为了既得到较高收益又尽量避免风险,民众对金融资产的选择和对各种金融资产间的组合也越来越重视。
分类
在1993年最新发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从统计目的出发对金融资产作了下方分类:(1)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2)通货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证券(包含衍生金融工具);(4)贷款;(5) 股票和其余权益;(6)保险专门准备金;(7) 应收/其余应收账款。
SNA 中的金融资产;事实是按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资产负债表记录的这些统计对象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对每一部门来看,资产负债表表明的是该部门为筹集资金发生的金融负债和该部门已经得到的金融资产,它给予了相关一个部门金融手段运用程度及该部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双重关系。
一般来看,依据金融资产的经济性质可以将金融资产分为:库存现金(包含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余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证实和计量》中则依据对金融资产投资交易的持故意图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卖出的金融资产。
证实
企业形成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该证实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含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满足够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获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首要是为了最近内卖出。
(2)属于执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显示企业最近采取短时间获利方式对该组合执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首要指期权和期货。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牢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个条件显示,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下方三个特质:
(1)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时间性的,即在初次证实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时间获利。依据旧准则对长短时间的划分,此处的短时间也应当是不胜过一年(包含一年);
(2)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依据这两个特质可以看出,旧准则中的短时间投资假使仅仅是为了随时通过卖出获利,则应该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金融资产满足够下条件之一时,应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该指定可以清除或显著降低受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致使的有关利得或损失在证实或计量方面不统一的情形。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执行管理、评价并向核心管理人士数据。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牢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清晰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证实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证实时被指定为可供卖出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故意图和能力执行评价。发生改变的,应该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依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特质: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非权益性的投资;
(2)在初次证实时即清晰确定一直持有该投资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致使企业无法再对该项投资持有至到期,此时应将其从新分类为可供卖出金融资产。
(3)该投资到期时收回的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依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质可知,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中准则持有至债权到期的应证实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另外,对于到期时间短于1年的投资,假使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其余条件,也应当证实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所以,旧准则中的短时间投资假使在初次证实时即确定持有至到期,也应证实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卖出金融资产准则规定:可供卖出金融资产,是指初始证实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卖出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1)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可供卖出金融资产一般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买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前面三类金融资产对比,可卖出金融资产具有下方特质:
(1)该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易于获得;
(2)该资产持有限期不定,即企业在初次证实时并没有能确定能否在短时间内卖出以获利,依旧长期持有以获利。也就是其持故意图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
(3)受于可供卖出金融资产或许是短时间持有,也或许长期持有,为了维持计量的统一性,所以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