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管理/管理知识/文章详细

破产重整

外汇网2021-06-22 22:22:47 145
什么叫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刻执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促成协议,策划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期债务人可以继续运营其业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对窘境但有挽救期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进而得到复苏生机的可能。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显著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显著丧失清偿能力或许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执行重整。”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成长趋势。我国破产法即使启动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重整的相关内容。但是,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处理的困难相当多。

破产重整的优势

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所以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余诉讼程序的实施全会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临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实施也将不被实施;

市场化特质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依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高达复苏运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缓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长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运营、资产等方法;

另外仍有重整方式的多样灵活性。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而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准许为必要;

二者成立的结果全将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让债权人承受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首要显现为:

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表达,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布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巨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产生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降低社会震荡;

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首要对社会经济有巨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规模则比较普遍,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效力规模不同

依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造成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造成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务必依法申报债权并参与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务必按重整计划的规定。另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胜过和解程序。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