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
外汇网2021-06-22 1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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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多式联运运营人 《合同法》第317条所指的多式联运运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即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这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来看它是承运人,对事实承运人来看,它又是托运人,它一面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面又与事实单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它是总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对货物灭失、损坏、推迟交付等均承受责任。 多式联运运营人的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应具备的条件:1、要有国内外多式联运运营的网络多式联运运营人不仅要在国内外的沿海、沿江港口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而且在国内外的内陆大城市也要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理。2、要在国内外建立集装箱场站要在国内外建立自己的中起色构,如人力、财力的制约,也应与国内外当地同行搞合资,联营或建立相互委托的关系。3、要建立计算机治理系统。4、要建立一支专业队伍。5、要有雄厚的资金。 多式联运运营人赔偿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的责任阶段是从接管货物之时起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时止。在此阶段对责任规模和赔偿限额方面,当前国际上有三种做法:1、统一责任制它是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运输的统一责任。即货物灭失或损坏,包含隐蔽损失,无论发生在哪个区段,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按一个约定的限额赔偿。2、分段责任制,又称网状责任制它是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的责任规模以各区段运输原有的责任为限。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办理。在 不适用国际法时,应按相应国内法办理。赔偿按各区段的国际法或国内法规定限额赔付,对不明区段货物隐蔽损失,按双方约定办理。3、修正统一责任制该种责任制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分段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即在责任规模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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