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责任是指相关方面违背企业破产法律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破产责任显现为相关人士产生企业严重亏损、致使企业破产。
">编辑]破产责任的内容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责任包含两个方面:
1、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布之日的阶段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卖出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应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早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举动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士予以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首要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首要责任时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予以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产生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破产责任和破产违法责任的区别
两者均为法律责任,都要承受法律的制裁,但两者发生的阶段、原因、主体和结果均有区别。
破产责任是企业被宣布破产后,对企业负有首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企业宣布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破产违法责任是指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在破产法所规定的期限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布之日),实行了破产法所禁止的举动,因此务必承受的法律责任。破产违法举动包含:
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卖出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应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债务提早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对上述违法举动所处理的财产,清算组有权通过法院给予追回。破产程序结束后一年内如查到破产企业有上述举动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