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公司治理是基于股东与运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股东至上单边治理模式,公司控制权属于股东,公司的运营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伴随股权的分散、企业之间相互参股的增长、企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成长以及人力资本等非财务资本对于企业运营的日益重要,造成了基于有关利益者利益的共同治理模式,强调各种利益有关者对公司治理的普遍参与。股东至上的治理模式体现一种追求效率的原则和目标,普遍关注利益有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共同治理模式则更侧重于企业和社会整体的帕累托最优,强调企业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体现了一种追求公平的原则。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治理环境的改变使治理任务所依靠的路径发生更改,导致治理形式的渐变,形成了一种新的治理形式——网络治理。网络治理是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和个体通过经济合约的联结与社会关系的嵌入所组成的以企业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参与者间的关系安排。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将网络治理定义为:“国家、民营企业和公民社会各自依照自己的角色策划和应用互联网的成长和运用过程中的原则、标准、规范、决策步骤和共同规划” 。这个定义既包含了互联网的“技术治理”(网络的成长),也包含了对于网络的治理(网络的运用)。这个定义规定任何一类参与者都不能独自处理互联网及其运用所导致的困难。它同样也肯定了不同类别的参与者——政府、民营企业和公民社会应当共同承受责任。
网络治理的内容
1.公司内部网络治理
即公司内部的股东、经理与雇员之间等之间的关系安排。
2.公司外部网络治理
即公司与外部利益有关者通过正式契约和隐含契约所组成的组织模式中的关系安排。
网络治理的法律规制
1.形式合法性原则
也就是政府的治理务必要有法律根据,而且任何政府法规、规章以内容上都要符合上位法,最终符合宪法的规定。就要求实名登记事件来说,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实名登记。即使在2003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提出建议,人大应当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包含传统媒体,应当提倡用真名,不用笔名发表文章。但是,目前为止人大并没有就网络实名登记执行立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现代公法原理,深圳警方就无权要求对论坛、BBS的版主、QQ群的创建者执行实名登记。
2.必要性原则
也就是政府治理的手段是必要性的,不执行该种手段的治理无法防治网络之害。在政府治理的各种手段中,包含网吧监控与实名登记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争议中的一个焦点就是采取这些措施能否必要,假使不采取这些措施能否能高达防止侵权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如实名登记的目的是,显现有害信息后容易寻求到真实身份的人,进而防止和冲击犯罪。但有人就提出异议,觉得防范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预防冲击犯罪,完全可以用其余方式来达到,如以管制电子公告服务供应者为主,清晰网站的法律责任,让网站采取各种方式来远离纠纷。所以,对网络执行政府治理的立法时,务必普遍听取民意,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充分论证治理手段的合理性。
3.最少侵犯公民权利的原则
假使某种政府治理手段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在运用该种手段时,也要坚持尽或许最小地侵犯公民的权利。比如在对待网吧监控的困难上,笔者赞同运用监控的手段,但同期觉得,行政机关应策划严格规定,严禁管理人士外传在监控中得到的信息;除非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监控得到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运用;条件允许下改进监控软件,避免涉及隐私等。
4.正值程序原则
对网络的政府治理务必策划严格的程序,同期在实施中务必坚持依程序执法。实名登记即便是有必要,也应该有一个严格的程序,规定向谁登记,谁有权得到登记的资料,不能由于程序的不严格而使资料外泄,损害公民的权利。
网络治理与共同治理的趋同性
共同治理作为一种不同于单边治理的模式,得到了理论界的共同认同与重视,并对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了清晰的认识。但网络治理与共同治理的关系却有待更深一步研究。网络治理与共同治理并没有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形式,二者在理论基础、治理目标、治理机制等方面具有趋同性。
一、理论基础的趋同性
共同治理的理论基础是利益有关者理论。该理论觉得,公司拥有包含股东、顾客、雇员、提供商、合作伙伴、社区、舆论影响者和其余人以内的利益有关者群体。所有利益有关者均为拥有专用性资本的主体,他们分别向企业供应自己的专用性资本,拥有企业专用性资本的利益有关者同期也形成企业的所有者,股东不是企业的惟一所有者。企业则是这些供应专用性资本的利益有关者缔结的一种合约,是治理和管理这些专用性资本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的治理和管理应该平衡不同利益有关者的利益,各利益有关者应普遍参与公司的治理。这里的利益有关者是任何影响公司目标的达到或被达到公司目标所影响的集团或个人。利益有关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利益有关者与企业间是一种影响互动的关系。一面,企业的行动、决策、政策会影响利益有关者利益,另一面,利益有关者也会影响企业的行动、决策和政策。
依据该种影响互动,可以将利益有关者分为四类:
1、支持型的利益有关者。其特点是合作性强,威胁性低,包含股东、债权人、运营者、雇员与顾客等。
2、边沿性的利益有关者。其特点是对企业的威胁和与企业合作的机会性较低。包含员工的职业联合会、消费者利益保护组织以及未经组织起来的股东等。
3、不支持型的利益有关者。其特点是对企业的潜在性威胁较高,而合作的机会性较氏,如存在竞争关系的有关企业、工会及新闻媒体等。
4、混合型的利益有关者。其特点是对企业的潜在性威胁和潜在性合作的机会性都较高。包含紧缺的员工、顾客。
网络治理的理论基础是企业网络理论。1934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莫雷诺运用社会计量学的方法对小群体执行实证研究奠定了网络研究的基础。经济学首要从下方两个视角来研究网络的存在性以及网络的功能:一是把网络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网络”概念最初被描绘成组织内部的非正式关系纽带,然后发展为一个表达组织环境是如何被构建起来的术语,最后又形成分析权力与治理关系的研究工具;二是把网络作为一种治理形式。把网络看为一种治理形式,实质是把它当作使单个主体整合为一个连贯体系的社会粘合剂,把网络与市场、科层等并列,看为一种独立的交易活动协调方式。把网络看为治理机制或合作机制离不开网络分析工具,而网络分析的最经典对象就是网络。在企业的网络分析中,不论是社会关系网络结构观、弱关系力量如果与社会资源理论,依旧嵌入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的均为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以及人与组织之间形成的关系网络。企业不是孤立的,会与很多关系主体发生各种交易举动,自此形成的网络中如何协调各网络主体的利益,如何对企业内部资源与外部网络资源执行有效的组合,形成网络治理的首要内容。
利益有关者理论与企业网络理论尽管是两种不同的理论,但二者具有趋同性。在企业网络体系中,与企业有关的网络主体与企业及网络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从企业间网络看,企业间基于信任与合作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通过合作、竞争、控股、集团等形式,借助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获取各自的利益,他们是利益有关者。从企业内部网络看,运营者、内部雇员、股东等网络主体与企业之间也是一种利益关系,通过建立内部科层组织结构,以保障各自的利益。所以,利益有关者理论与企业网络理论研究的均为同样的对象,即企业的利益有关者。
二、治理目标的趋同性
共同治理的目标是合理平衡各利益有关者间的利益,达到利益有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并以期来安排利益有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力。依照权利制衡权力的逻辑,利益有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必然要借助适当的权力,通过行使相应的权力来达到自己的权利。所以,要求在公司治理中依据自己权利的大小分配适应的权力,当公司举动或其余利益有关者侵害自己的权利时可以通过行使权力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以此参与公司治理。不仅于此,利益有关者对公司资本的投入要追求最大的回报,即利益有关者利益最大化。利益有关者利益最大化要求各利益有关者作为整体联盟,对投入公司的资本执行有效的整合,通过资本运营方式,达到资本经营的最佳效率与效果。这里的资本不但包含现有的利益有关者投入公司的现实资本,还包含潜在的利益有关者的潜在资本。
而网络治理的目标一面是各网络主体利益的协调,另一面是作为网络组织的企业内部资源与外部网络资源的整合。各网络主体利益的协调实质上就是公司各利益有关者之间的利益合理平衡,同样需要按利制衡权力来分配各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力。依照企业资源基础理论,企业的资源包含有形的资源和无形的资源,资源在企业之间是不可流动的且很难复制,这些独特的资源是企业持久竞争优势的价值。可以觉得,所有对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都可以是企业的资源。尽管企业不能通过流动或复制来获取其余企业的内部资源,但可以借助企业间网络来利用网络中其余主体的内部资源。网络治理就是要通过参与企业间网络获取其余网络主体的资源,并将其与企业内部资源执行有效整合,提升运营效率与效果。现代企业的资本运营,就是通过资本的交易或运用追求资本升值的举动,是生产要素综合活力的总概括。企业所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各种生产要素都以资本的身份加入到经济活动中,通过流通、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交易、转让、租赁等各种渠道优化配置,执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达到升值目标的一种运营管理方式。这里的社会资源,即有企业内部资源,也有企业外部资源。
可见,共同治理与网络治理目标具有趋同性,一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二是各利益主体利益的最大化。马上各利益主体供应的资本要素综合利用,达到各利益主体综合利益最大化,再依照适当的利益分配机制权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保障各利益主体的个体利益。
三、治理机制的趋同性
共同治理的机制首要是科层机制与协调合作机制。共同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关股东和其余利益有关者在公司控制权配置上分权制衡,在公司运营上监督制衡的困难。企业科层是指一组规范与法人财产有关各方的责、权、利的制度安排,其中包含股东、董事会、管理者和员工。或者说,它是企业内部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在科层中,生产和交易活动是在聘用的环境下执行的,企业家居于核心地位,他与其有要素供应者签订要素契约,契约中所未规定的余下则由企业家利用自己的权威相机处理。受于很难区分不同成员的贡献,所以它是通过命令机制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处理企业内部成员的冲突并作出必要的行动。在共同治理中,各利益有关者与企业签订详尽的契约,通过正式契约界定自己的权力,通过行使权力保障自己的利益。在企业内部通过正式组织制度,以行政命令执行生产和交易活动。同期,受于各利益有关者的权利有大小之分,以权利分配的公司控制权力也有强弱之分。弱利益有关者在运用弱势权力维护自己权利时一面要依靠法律的保护与支持,用法律规范保证权力的正常有效地实施;另一面仍需要借助利益趋同的利益有关者联盟。利益趋同的利益有关者构成的联盟权力好于单个利益有关者,如小股东联盟、债权人联盟、顾客联盟,更能有影响力地行使权力,与大股东、运营者的权力执行抗衡,以高达权力的牵制和制衡。利益有关者联盟的形成是基于联盟内各利益有关者的信任合作与协调机制,否则很难形成利益有关者联盟。同期,各联盟之间也需要信任合作与协调,才可促进企业的可连续发展,否则将深陷争权夺利之势。
网络治理的机制同样也是科层机制与信任合作机制。在企业内部网络治理中,各成员之间如雇员、部门等,组织网络的信息交流和创新活动往往由个体完成的,在团队管理和合作开发过程中,很多创新知识的来源依靠于成员的隐性知识和来自个人社会关系网络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和知识与组织网络资源的整合,而这许多的依靠科层治理机制,通过激励与约束达到整合。信任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结合常常体当下企业间网络的制度安排,比如与提供商长期性的关系契约和关系融资等。关系契约很多部分是依靠于对合作伙伴的声誉、竞争力、双方在价值和文化上的某种程度统一性,以及组织和个人的社会关系。所以,关系合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可以根据市场情形的改变作出相应的调整,降低谈判和实施的成本。
受于不同的治理机制各有利弊,科层机制可以实施统一的集中控制,有效地防止被套牢和信息溢出的风险,但是正式科层权威系统的信息传递慢、损耗大,缺少有效的激励手段;以信任为基础的机制可以促进知识的交流和创新活动,以及参与者对资产的专用性投资,但是受于缺少严格的契约约束和权力保证,存在被套牢和信息溢出的风险。不同的治理机制之间存在互补性,可以采取不同治理机制的组合来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所以,不管是共同治理依旧网络治理,都不或许是单一的某一种治理机制,任何一种机制都不能处理治理的困难,而应是多种治理机制的有机组合和有效的运用以高达治理目标,导致在具体运用时的规模与侧着重有所不同而已。所以,共同治理与网络治理在治理机制上有趋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