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买入委托物,于异地将委托物向委托人发送后,委托人仍未收到又未付清价款而被宣布破产,行纪人享有的消除合同、取回委托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形下,行纪人的法律地位与出卖人相同,故一部分国家之破产立法规定有行纪人取回权,如德国、日本。
行纪人取回权与出卖人取回权
行纪人取回权与出卖人取回权对比,导致在行使权利的主体规模略加扩大,性质则并无区别。
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买入委托物,于异地将委托物向委托人发送后,委托人仍未收到又未付清价款而被宣布破产,行纪人享有的消除合同、取回委托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形下,行纪人的法律地位与出卖人相同,故一部分国家之破产立法规定有行纪人取回权,如德国、日本。
行纪人取回权与出卖人取回权对比,导致在行使权利的主体规模略加扩大,性质则并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