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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外汇网2021-06-22 10:37:58 51
什么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指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适当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 海洋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获得保险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规模内的损失时,按投保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或许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很多,但可从保险得到的保障的规模只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损失。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首要险别

首要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余险别项下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首要险别有三种,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规模首要包含: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产生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受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余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无意中事故产生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无意中事故的情形下,货物在在此之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天气、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产生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受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降低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胜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受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受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造成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事实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承受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损失状态。“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觉得事实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事实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抵达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胜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共同海损”是指在与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余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故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产生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单独海损”指货物受于无意中产生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首先,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当是共同的,务必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其次,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原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致使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的安全仍故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无意中事故产生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原因。又一次,共同海损的损失受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单方来承受。

2.水渍险。

该险的责任规模除平安险的各类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受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产生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该险除包含水渍险的责任规模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于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般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承受对海洋货物运输赔偿责任的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首要以“仓至仓条款”,“扩展责任条款”,“航程终止条款”和“驳运条款”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起讫。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海洋货物运输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包含:

(1)被保险人的有意举动或过失所产生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产生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推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规模和除外责任。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是投保人在投保首要险别时,为弥补因首要险别规模以外或许发生的某些危险产生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附加险又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产生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一般附加险在一切险的规模内,即已投保的一切险,就不必再加保一般附加险了。一般外来原因指不必与海水的原因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承保,它务必附于主险项下。一般附加险包含:

偷窃、提货不着险。

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

混杂、玷污险。

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

串味异味险。

受潮受热险。

钩损险。

包装破裂险。

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

指务必附属于首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产生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规模,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逾出了一切险的规模。特别附加险包含:

交货不足险。

进口关税险。

舱面险。

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

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3.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包含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特殊附加险已逾出了水险的规模,即也可以往陆上运输险或航空运输险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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