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勉义务(Duty of Care),也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和忠实义务一并组成公司董事和高管法律义务的两大种类。忠实义务的着着重在于董事举动的目的和作出决策的出发点能否正确,能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勤勉义务的着着重则是董事举动自身和作出决策的过程能否尽职和能否到位。
通俗地说,所谓“勤勉义务”,就是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务必以一个审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在美国,相关董事勤勉义务,最常被引用的正式表述有两个。一个是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其表述是,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务必,1.怀有好意;2.要像一个正常的审慎之人在相似的处境下应有的审慎那样去履行职责;3.采取不错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其他是来从1966年宾西法尼亚州的一个判例:一般的审慎之人在相似情形下处理其个人事务时应尽到的勤勉、注意与技能。
董事的勤勉义务,在大陆法系也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在英美法系则被称为“注意义务”。董事的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负有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和勤勉而且使之高达法律所要求的标准的义务。
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
依据法律中对公司董事勤勉程度高低要求的不同,各国法中相关公司董事勤勉的标准首要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宽松的一般勤勉标准,以美国为代表。在美国,董事只需要对公司事务尽到一般勤勉义务即可,只要董事不存在巨大过失举动,就无须对公司的损失承受任何赔偿责任。在美国,商业分析规则可保护董事免于承受一般过失举动的赔偿责任。而且,依照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下方简称MBCA)与各州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权在章程中以约定的形式免除董事违背勤勉义务、组成巨大过失、但未违背忠实义务举动的部分甚至全部赔偿责任。二是一般勤勉标准,以英国为代表。在此类型中,董事须尽到普通审慎主人的合理注意,具体地依据董事的类型而有所不同,如对于不具有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实施董事来看,只要其尽到了自己最大的付出即可;对于实施董事和具有专业资格或经验的非实施董事,则需要尽到同类专业人士应当履行的技能和注意。三是严格勤勉标准,以德国、法国为代表。严格勤勉又可称为高度勤勉,是相对于一般勤勉来说的。在此种勤勉标准下,任何过失,不论如何轻微,董事都应该避免,否则即应该承受赔偿责任。四是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以日本为代表。此类勤勉标准介于一般勤勉与严格勤勉之间,如日本2005年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勤勉义务,该义务来因为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义务,是一种严格勤勉要求。该法同期又规定公司有权以章程等形式免除尽管违背勤勉义务、但出于好意并无巨大过失的董事在法定数额之内的赔偿责任,又具有一般勤勉标准的特点。
从上述四类公司董事因违背义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来说,有关国家对董事勤勉程度的不同要求与其本国法律中针对董事的民事诉讼机制的健全程度是成反比的,即,诉讼机制越发达的国家,其对董事的勤勉标准要求越低;反之,则越高。如美国针对董事的诉讼机制最为发达,其对董事的勤勉要求也最为宽松;在德国,针对董事的民事诉讼很不发达,执法者一般以行政甚至刑事制裁来取代民事责任,董事遭遇民事诉讼索赔的情形非常少见,其对董事的勤勉要求最为严格;而日本尽管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因二战之后受美国法影响甚大,有关法律制度借鉴美国法的痕迹显著,其对董事勤勉的要求严于美国而宽于德国。
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勤勉标准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严格勤勉标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士实施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产生损失的,应该承受赔偿责任。”依据该规定,董事只要违背一般勤勉义务、给公司产生了损失,就需要承受赔偿责任。该种规定与德国和法国的做法是基本统一的。但受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追究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正趋于持续完善,有关机制对董事已造成显著的威慑力,故公司法中对董事勤勉义务的严格要求难免产生董事运营上的谨小慎微与保守,不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所以从长远来说,我国公司法中相关董事严格勤勉标准的规定与扩大公司自治的立法初衷并没有合拍,更科学的做法应该是在加深董事责任诉讼机制的同期,适当放松对其勤勉标准的要求,借鉴日本的做法实施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
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
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是董事行使职权的最首要方式就是参与董事会会议并参与会议。所以,有关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也首要体当下董事会会议方面。依据勤勉义务的要求,董事应该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就公司董事会所讨论和会议的事项加以合理、审慎的注意;应该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许的公司目的规模之内和其应有的权限内做出会议;就董事会会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该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发现董事会聘任的运营管理人士不能胜任时,应该及时建议董事会将其解聘;当其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及时提出辞任,等等。
勤勉义务尽职难分析的原因
如何分析董事高管尽到了勤勉义务,具有适当的问题。首要原因是:
(1)与董事忠实义务相对客观不同,董事勤勉义务的分析标准具有许多的主观,所谓“合理”、“审慎”的界限并没有清晰,因人而异,因情势而异,致使董事勤勉义务的规模具有相对的未知性。
(2)与一般代理人导致消极地维护委托人的财产不同,董事的最首要职责是对公司财产执行积极运营,以获得相应的收益。运营活动具有天然风险性,决定了不能把所有的运营不利后果,都归结于董事未尽到勤勉义务,这对董事不公平,也不利于董事积极性的发挥。而现代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也致使很难分析董事在运营决策时能否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对于董事来看,如何在积极运营与审慎稳妥之间高达平衡并没有容易。在审慎稳妥上要求过严,致使的结果会是董事消极行事、碌碌无为,从这个意义上,也是对公司、对股东的损害。
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区别
在英美国家的公司治理法律传统上,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区别是显著的。法院对违背忠实义务举动的审查相当严格,而对于违背勤勉义务举动的审查则相对宽松。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所谓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两者在本质上均为由于存在代理成本和利益矛盾而减弱了投资人的福利,它们之间却并没有多少本质性的区别。以至《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一书的作者说,“在给定报酬的条件下,工作付出程度与此不相称,这称为违背勤勉义务;而在给定工作量的情形下,获取了过高的报酬,这称为违背忠实义务。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纯粹的法学家看好于用能否存在利益矛盾来解释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区别,美国法律学会的《公司治理原则》甚至采取了一个“公平交易义务”的概念来涵盖传统上忠实义务概念所指的那些内容。从事法律分析的经济专家则觉得对违背义务举动的惩处机理和政策取向不同,可能是区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一个更好解释。属于“偷懒”和“工作不付出”性质的违背勤勉义务的举动,具有接连性和连续性,可以通过一部分公司自律和市场化的办法,如考评、升迁和解聘等来处理,而忠实义务,则一般是针对那些重大的一次性盗用举动,举动人抱有“捞一把就跑”的心态,事后性的市场惩罚措施远远不够用,此时法律上的“责任规则”就形成了最有效的办法。而且与违背勤勉义务的不付出、不审慎举动对比,法院更容易辨别违背忠实义务的盗用举动,相应的质询成本和判错几率也低。
判别一个董事能否“勤勉”的标准,要比判别其能否“忠实”难得多。从判例法向上瞧,董事违背勤勉义务可以分为三种情形或说是不够勤勉的三种程度:不作为、严重的疏忽和纯粹的过失。著名公司法专家克拉克采取演员上台后表演拙劣的三个等级来比喻董事不够勤勉这三种情形。董事的不作为——演员上了台却说不出台词,这是由于他甚至没有想以往记住它;董事的严重疏忽——演员上了台却把台词说错了,这是由于他的台词背得不熟;董事的纯粹过失——演员上了台,台词也说得对,但是演技却很糟糕,这是由于他缺乏天分或者排练的不够充分。针对董事违背勤勉义务的起诉,一般都处在上述的第一个等级,即形成了一位董事之后,没有承受起这个岗位应尽的正常职责。不参与董事会会议,不用心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不认真阅读公司相关数据等等,都属于违背了勤勉义务。
董事勤勉义务的规模
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董事的职责一般包含运营决策和运营监督(监督其余董事或经理层等)两个方面。相应地,董事勤勉的规模也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决策勤勉,二是监督勤勉。由于美国在此方面的规则最为详尽,故下文首要结合美国的情形展开论述。
所谓决策勤勉,是指董事执行决策时应知悉有关信息并小心决策,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信息收集。董事在执行任何一项商业决策以前,都应该全面收集并了解所有可合理得到的本质性信息;二是信息评估。董事不能导致执行简单的信息收集,还应负有“一种以批评性眼光来评估、处理有关信息的确定性义务”;三是审慎决策。董事应在知悉有关本质性信息的基础上,本着履行其义务的必要注意而举动。与忠实义务侧重于考察董事能否存在实体上的利益矛盾不同,勤勉义务关注的首要是董事的决策程序。在对董事决策程序完备性的要求方面,美国法院一般觉得,董事在决策时没有考虑和考虑不够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只要董事执行了一定形式的考虑,即便该考虑是最基本的,法院也不应再审查董事的决策程序;董事执行了一部分考虑但省略了部分程序的举动不违背勤勉义务。
所谓监督勤勉,是指董事应该主动地对其余董事经理层以及雇员等的举动实行监督。在监督勤勉的履行要求上,美国法院创立了两个著名的规则:一个是1963年 Graham案所确立的red flags规则,即除非存在可引起合理怀疑的情形,董事不负有去调查“搜出”错误举动的义务。该规则向董事给予了一种管理公司的“鸵鸟式激励”,即仅当董事知晓存在怀疑情形时,才负有采取措施的义务。该规则在美国盛行了30多年。其他是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案所确立的“监督失灵”规则,即董事负有保证公司存在充足内部监控系统以保证董事会能及时获取相应信息的确定性义务,若董事未能保证公司中存在此一内部监控机制,或被证明董事会的监控存在连续或系统性的失灵,则将足够证明董事欠缺诚信,并组成对勤勉义务的违背。后一规则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显著要好于前一规则,是当前美国法院分析董事勤勉监督义务履行情形的主导性规则。
从我国公司法相关董事勤勉义务的条款内容向上瞧董事勤勉的规模也包含决策勤勉和监督勤勉两个方面但首要是有关董事决策勤勉的规定,如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董事会职权的11项内容中前10项都是董事的决策勤勉事项,只有最后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余职权”为董事监督勤勉的内容预留了适当的空间。而从公司法已清晰规定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法律地位、担负的首要监督职能来说,公司法中有关董事监督勤勉的规定显著有失单薄,有关条款的过渡色彩显著。此外,在董事决策程序的完备程度与监督勤勉的分析标准方面,因理论研究与司法经验的欠缺,公司应遵循何种规则也很不明朗。比如,相对于美国法院的宽松做法,在我国的严格勤勉标准下,公司董事疑似应保证决策程序的完备性,不应省略任何决策程序,但该种要求对于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下领导公司经营的董事们来看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有关的具体规则如何设计才可更好地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依然需要要执行深入的研究。
董事违背勤勉义务时的归责原则
勤勉义务尽管是公司法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核心性作用,但其作用的发挥却务必以健全的民事责任机制为支撑,有关民事责任机制的核心是董事应依据何种归责原则来承受责任。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事责任首要可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类,其中,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董事作为公司财产的事实管理者,因其违背勤勉义务时的举动同期具有侵权举动和违约举动的双重特质,故受其举动损害的公司及其股东从理论上应享有追究其过错或无过错责任的选择权。
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说,各国在董事归责困难上采取的差不多均为过错责任原则。毕竟,相对于无过错责任不考虑举动人的主观状态及应受谴责的程度,过错责任以举动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在举动指导、道德评判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勤勉义务考察的首要是董事的运营能力,不同的董事在运营能力上会存在客观的差异。若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过于苛刻,既不利于选聘合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也不利于调动在任董事的创新积极性,有碍于公司在复杂商业环境中的高效决策与成功经营。也正是基于该种考虑,美、英等国不但坚持董事归责上的过错责任原则,还允许有条件地免除或减轻董事违背勤勉义务并组成巨大过失时的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相关董事违背勤勉义务时归责原则的规定存在显著的缺陷。具体来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有关董事只要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产生了损失,就应承受赔偿责任的规定,董事不存在任何免责的理由,疑似未考虑董事的主观过错困难,实施的应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仅在无证据证明其参与的董事会会议给公司产生严重损失而其无过错时,才承受赔偿责任,实施的又应是过错责任原则。换言之,若董事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并应承受赔偿责任。因第一百五十条是有关董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导致对特定情形下董事责任的规定,二者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很容易让人造成理解上的错误和混淆。而且,有关条款或者未考虑董事的主观过错,或者未充分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不利于有效阻止董事的不当举动,并无法为好意董事的正常商业运营举动供应激励。
为清除公司法的上述缺陷,有必要赶紧对公司法的有关董事责任条款执行完善,具体方案为:一是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现有内容之后增长但书条款,即增长“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与其余责任条款相衔接;二是增长规定董事免责的情形,免除或减轻董事的一般过失责任。具体可借鉴日、韩等国法律的做法,规定“董事违背勤勉义务,但好意且无巨大过失时,应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这样完善之后,一可更改公司法当前有关董事归责方面的不合理规定,将董事违背义务(包含勤勉义务)时的归责原则统一为过错责任原则,董事在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可免予赔偿责任;二可为董事的正常运营管理举动留下适当的自由空间。而在董事归责原则清晰、董事并享有适当自由决策空间的前提下,现行法律中针对董事的诉讼索赔机制也有希望切实发挥其功能,进而形成对董事举动系统有效的约束与激励。
董事勤勉义务举例分析
">编辑]案例一:摩根大通收购贝尔斯登
2008年3月16号,摩根大通与贝尔斯登促成了收购协议(下方简称“16日协议”) ,摩根大通以每股2美元的单价收购贝尔斯登股份,同期美联储答应为摩根大通供应300亿美元的无追索权融资,以支持收购。但贝尔斯登大部分股东并没有接受这个交易,觉得每股2美元的单价严重低估了贝尔斯登股份的价值。这个价格比3月14号贝尔斯登每股30美元的股价少了差不多93%,而在2007年中期,贝尔斯登的股价还曾一度达到至每股150美元。2008年3月20号之后,贝尔斯登部分股东向纽约州法院相继提起诉讼,Wayne Country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of Michigan与Fire Retirement System of the City of Detroit则代表所有股东向特拉华州法院提起诉讼,称在该交易中贝尔斯登董事会没有尽到勤勉义务。
在英美法下,上市公司股东与其董事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作为受托人对股东和公司事务负有勤勉义务。所谓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职务时,应该诚实信用,以其合理相信的对公司最有利的方式行事。环绕董事的勤勉义务,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发展出了一套分析董事能否尽到勤勉义务的规则。在同贝尔斯登收购案相似的案例中,经常会适用 “露华浓规则(Revlon Rules)”。 露华浓规则是特拉华州最高法院于1986年审理露华浓公司与麦克安德鲁斯—福布斯控股公司一案中确立的。
依据露华浓规则,假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卖出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解体不可避免,董事的勤勉义务就是在卖出公司时将公司的卖出价格最大化,董事会的角色从公司的捍卫者转变为公司的拍卖者。所以当目标公司董事会接到收购要约时,并没有是立刻答应并敲定收购价格,而是给其余潜在的收购方合理的时间,为公司等候更高的收购价。
在贝尔斯登收购案中,尽管股东已提起了诉讼,但并没有代表着股东的诉讼理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若采取露华浓规则分析该案,也很难说贝尔斯登的董事们没有尽到勤勉责任。
首先,贝尔斯登的卖出是不可避免的,否则,贝尔斯登董事会只能申请公司破产;其次,即使在摩根大通之外还存在其余的潜在买入者(如J.C Flowers),但这些买入者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并没有向贝尔斯登表达清晰的收购意愿;最后,由于美联储的支持,摩根大通具有其余潜在买入者所无法比拟的优势。然而贝尔斯登与摩根大通在96个小时内就促成收购协议,能否已给其余公司报价留出合理的时间仍是一个疑问。
2008年3月24号,摩根大通和贝尔斯登就16日协议执行了修订(下方简称“24日协议”), 在24日协议中摩根大通将收购价格从每股2美元提高至每股10美元。如此快速的反映,应该与贝尔斯登股东在纽约州和特拉华州提起的诉讼不无关系。
依据16日协议,摩根大通要求即便此次收购因某种原因终止,贝尔斯登依然须与摩根大通继续商量以促成新的协议。该条款影响了贝尔斯登董事会与其余潜在买入者谈判的权利,实际上是对贝尔斯登董事勤勉义务的制约。法官在审查如此的条款时,或许会依此认定董事怠于履行勤勉义务。24日协议取消了该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因16日协议制约董事勤勉义务而无法通过司法审查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