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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

外汇网2021-06-22 10:10:29 64
什么是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书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士。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士,承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士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这是董事会秘书的职业所务必的。不仅要掌握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还要熟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规则,掌握财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相关知识。董事会秘书应该遵守公司章程,承受高级管理人士的相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首要职责

一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即依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相关会议文件和资料;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士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二是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如股东名册等资料的管理。

三是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如督促公司策划并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巨大信息的内部数据制度,促使公司和有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相关规定向相关机构定期数据和临时数据;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余高级管理人士以及有关知情人士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以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董事会秘书制度的运用,其价值在于对公司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就公司内部治理来说,董事会秘书具有普遍地涉及公司内部运转程序的职权。公司程序性和辅助性事务的集中行使更改了公司权力分散于单个机关或个人行使的不利局势,致使公司董事等运营人士能够将许多的精力投入到公司运营中去,致使公司信息沟通和决策实施的途径更为畅通,进而提升了公司的运转效率,促进了公司的运转规范。同期,权力的集中行使也致使董事会秘书形成公司大批具体运营活动的直接经手人和见证人,对公司运营管理人士的权力具有制衡的作用,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股东利益的安全。再就外部治理来说,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机关,代表公司与公司登记机关和监督机关执行沟通,致使与公司有关主体的知情权得以保障。所以,新修订的公司法清晰地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制度,更改了以往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立法的分散性、地方性和法律效力层次过低的弊端,与旧法对比是一大进步。但同期,我们也应该目睹该法条的粗糙与简单,很多更为具体的内容被留待往后条件成熟时再执行规范,这也符合学术探索和司法实践的规律,体现了立法者的审慎立场。

董事会秘书的造成与罢免

董事会秘书的造成务必严格遵循确定、公告、备案3个程序。

“确定”,是指董事会秘书人选的确定务必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向股东大会数据。董事长只有提名权,董事会才有聘任权,而股东大会则拥有否决权。可见,董事会秘书务必具有较好的本身素养,并在企业高层规模内为民众所认同。

“公告”,即务必将已确定的董事会秘书人选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进而使他能以一种法定身份活跃于经济舞台。该种法定身份包含有3层含意:一是向社会公告他拥有所处的上市公司官员的权力,他的正式言论代表该上市公司;二是向社会公告他是股市内幕的知情人,不得参与股市交易或操纵股市交易;三是警示社会各方面对其执行监督。

“备案”,是表明要将董事会秘书的品德、工作能力及表现,履历、学历证明、有关工作历经,由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书、董事会出具的聘任书、通讯方式,及董事会秘书的合格替任人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备案。这也为董事会秘书行使职权给予了保障。

董事会秘书的罢免程序也十分严格,依照相关文件规定:凡在实施职务时,因个人举动产生巨大错误或失误,给公司和投资产生巨大损失或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或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觉得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条件的,则由董事会终止对其聘任,并以书面形式数据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得担任其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对解聘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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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

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首要来自于下方两个方面:

首先,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来自于公司的外部。

董事会秘书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上的认同,最早起因为国务院依据《公司法》第85条及155条颁布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国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该规定第15条清晰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士。而后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到国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示》,尤其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章节都确定了董事会秘书这一岗位,并规定相应的职责和作用。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士,承受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士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实际上,受于上市公司的范围、领导层的认识、企业文化的不同及董事会秘书自身素质的差异,往往产生董事会秘书实施相关职责时,在承受责任、工作标准、工作职权及相应报酬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产生该种现象的首要原因,是受于在相关规定中对董事会秘书有严格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有较清晰的职权规模,但对董事会秘书承受什么样的责任界定不够清晰,对如何保证董事会秘书行使其职权,则表述较少,自此产生了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权时的未知性。

从其他方面考虑,董事会秘书的职权首要反应在同交易所的联系、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与投资人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董事会内部的管理等方面。是处在公司与外界的交汇点,也是公司与外界冲突的交汇点。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处在发展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仍在持续地建立和健全,自此也产生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权中的困惑。而一旦显现困难,董事会秘书首当其中,必然要负相关责任。

第二,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来自于公司内部。

受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上市公司中多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而这些公司在完成上市筹集资金之后,很多管理思路及管理办法还没有真正适应证券市场的要求,也就是说改制落后。

可以想像,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将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转没有充足的认识,对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也不会有充分的认同。或许显现两个方面的困难:一面,将公司上市之后的超出来的工作交给董事会秘书去做,但是并没有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士配备、管理制度方面予以配合。而当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的一部分做法提出疑义时,往往得不足理解;另一面,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寄予较大的期望,受于董事会秘书本身素质等原因产生不胜任董事会秘书工作,而造成公司董事将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不信任感。无论显现哪一种情形,董事会秘书的工作都处在一种被动的尴尬局势。

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最终将反应在承受相关法律责任,承受董事会的解聘等处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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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职业风险的防范

从个人角度来看,董事会秘书职业风险可以从下方几个方面防范:

1、具备专业知识,供应专业意见。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这是董事会秘书的职业所务必的。不仅要掌握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还要熟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规则,掌握财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相关知识 。只有如此,才可有效的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对董事会供应全面的专业意见,保障公司规范化运转,进而确立董事会秘书在公司的地位及作用。

2、遵守职业操守,履行专业职能。

董事会秘书应该遵守公司章程,承受高级管理人士的相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作为专业人员,遵守职业操守,维持个人的品格和地位是履行专业职能的首要条件。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士,知道很多公司在决策与投资方面的安排,保守公司的秘密,避免公司对股价有影响的消息通过非正常的途径传播。当得知公司做出或者或许做出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会议时,应及时警示公司相关人士,并拿出处理困难的办法。如此做一面可以提高公司董事将对董事会秘书的信任程度,另一面也能有效的防范风险。

董事会秘书也有权行使如下职责: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出会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会议,应该把情形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令议纪要即将提交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国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余相关规定。在知悉公司做出或或许做出违背相关规定的会议时,有义务及时警示,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余监管机构反应情形。

3、 积攒工作经验,提升工作质量。

董事会秘书在工作实践中,积攒出了不少好的经验,这些经验都有助于董事会秘书有效的防范风险。

注重工作方法,对董事一视同仁,供应同等专业意见,与董事维持不错的关系,提升董事对董事会秘书的信任程度。争取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建立不错的工作环境。

提升工作技巧,对董事会的议案要事先提出专业意见,在有机会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时,在会前要显示自己的看法,协助董事会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出处理困难的方案。不要等到董事会议上提出反对意见,避免在董事会议上引起争议。如需要请专业会计师或专业律师供应意见时,应在会前安排专业人员到场。

董事会秘书在我国的成长

第一阶段是1994年到1995年,为董事会秘书显现的预兆期。1992年国务院成立了证券委员会,指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运转。1994年实行《公司法》之后,股份有限公司国外上市的困难就提及了议事日程。为了在操作上与国际金融接轨,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国外募集股份上市的特别规定》,首次清晰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法规性设置。此后,国务院又颁撰文件,规定凡在国内上市筹集外资股的企业也务必设置董事会秘书。开创了以法规形式确立董事会秘书职务设置的先河。

第二阶段是1996年,为上市公司广泛设立董事会秘书期间。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在这一年的4、5、6三个月中,上海、深圳两地的证券管理部门接连颁布了《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等4个文件,清晰了下方几个困难:一是宣称一项新的秘书制度的造成。依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无论是B股上市公司,依旧A股上市公司;无论是国外上市公司,依旧国内上市公司,一律实施董事会秘书制。二是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在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士地位及其约束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中清晰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士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阶段是1997年,是董事会秘书制度进入运转的规范性期间。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的证券管理部门接连颁布了一连串法规性文件,对董事会秘书在证券市场上的运转执行了严格的规范,并建立了“董事会秘书例会”制。促使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沿着健康规范的道路发展。

从1995年到1997年,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上海、深圳两地的证券管理机构,先后颁发了14个相关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文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政策法规,进而使我国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得以正式确立。

参考文献

1.01.1 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及有效防范.上市公司,2001年第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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