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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

外汇网2021-06-21 23:39:20 91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运营部,接受客户委托,依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伴随集中交易制度的实施而造成和发展起来的。受于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证券种类繁多,数额重大,而交易厅内席位有限,一般投资人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执行交易,固此只能通过特许的证券经纪商作中介来促成交易的完成。

含义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务必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执行证券买卖,并尽或许以最有利的单价使委托指令得以实施;但证券经纪商并没有承受交易中的单价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供应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在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商,发挥着重要作用。受于证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广大投资人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而只能由经历准许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证券经纪商进人交易所执行交易,投资人则需委托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来完成交易过程。所以,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首要表当下:

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证券经纪商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经纪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要求快速、精准地实施指令和代办手续的媒介作用,提升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第二,供应咨询服务。证券经纪商一旦和客户建立了买卖委托关系,就有责任向客户供应及时、精准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这些咨询服务包含: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数据、经济前景的预期分析和展望研究、相关股票市场变动态势的商情数据、相关资产组合及单只证券产品的评价和推荐等。

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证券经纪商与投资人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同期为投资人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经历这两个环节才可建立经纪关系。

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起码应包含下方事项: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允诺;

2.证券经纪商已向投资人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种风险;

3.投资人显示证券经纪商已向其揭示证券买卖的风险;

4.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的规模和权限;

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相关事项;

6.投资人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证实方式和程序;

7.委托、交收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8.投资人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相关事项;

9.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余收费表明;

10.证券经纪商对投资人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1.投资人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3.争议的处理办法。

假使采取网上委托的方式,证券经纪商与投资人还要签订网上委托协议书。

(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目的是投资人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在接受开户时,证券经纪商应对委托人的情形加以解析。

办理委托手续包含投资人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双方的经纪关系显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三)委托人、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包含:

1.投资人有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投资人有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投资人有享受经纪商按规定供应其余服务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包含:

1.如实填写开户书和委托单,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查;

2.了解交易风险、清晰买卖方式;

3.足额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4.采取正确的委托手段;

5.接受交易结果;

6.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包含两条,一是证券经纪商有婉拒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二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其义务首要包含:

1.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务必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具体包含,置备统一策划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运用,采取其余委托方式时,务必作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能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该按规定的期限给予保存;在接受委托人的买卖委托后,需按委托人的指令立刻以适当的方式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尽力以对客户最有利的单价成交;证券经纪商务必忠实地依照委托的交易种类、证券名称、买人或出售、买卖数量、限价或市价等条件,在委托有效时期内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实施,直至有效期终结;如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经纪商也应立刻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委托人撤销或未能成交的委托,经纪商应退还其交保的资金和证券;买卖成交后,证券经纪商应该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数据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监管、司法机关与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

5.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缴纳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库存的改变务必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记录;接受客户缴纳的交易结算资金及缴存的证券后应当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6.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购入或出售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运营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与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人和委托出售时,不能自行对冲成交,务必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7.证券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

提示: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受违约责任。因证券公司过失产生委托人损失的,需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产生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投诉或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四)证券经纪业务中的禁止举动

1. 不得为客户股票申购和交易供应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

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执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不得在准许的运营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执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升或减弱,或者变相提升或减弱交易所发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余费用;

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余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1.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供应方便。

特点

(一)业务对象的普遍性

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均为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一次,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同期,受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具体对象是特定价格的证券,而证券价格受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上市公司运营业绩,市场供求情形,社会政治改变,投资人心理原因,主管部门的政策及调控措施等多种原因影响,经常涨跌改变。同一种证券在不同期点会有不同的单价,所以,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还具有价格变动性的特点。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证券经纪业务是一种代理活动,证券经纪商不以自己的资金执行证券买卖,也不承受交易中证券价格涨跌的风险,而是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代理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和按适当的要求和规则快速,精准地实施指令并代办手续,同期尽量使买卖双方按自己意向成交的媒介作用,所以具有中介性的特点。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证券经纪商要雅阁依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证券经纪商务必压多地依照委托人策划的证券,数量,价格和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力争,擅自更改委托人的意向。即便情形发生了改变,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必须变更委托指令,也务必事先征得委托人的答应。假使证券经纪商无故违背委托人的指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使委托人遭受损失,证券经纪商应承受赔偿责任。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的资料关系到其投资决策的实行和投资盈利的达到,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证券经纪商有义务为客户保密,如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客户委托的相关事项,如买卖哪种证券,买卖证券的时间和价格等,客户股东账户中的库存证券种类和数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额等。如因证券经纪商泄露客户资料而产生客户损失,证券经纪商应承受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n575458/n870586/n1335340/n8200134/10733802.html

[2] 考试大 http://www.examda.com/zq/jiaoyi/Instructs/20060720/092740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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