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交易
权益性交易又称资本性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依照一般会计理论,权益性交易与损益性交易相对应,权益性交易不得证实损益,而损益性交易须证实损益。正确区分权益性交易与损益性交易,对于正确证实与计量运营业绩至为重要。但我们注意到,“权益性交易”这一术语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从未显现,60号函第一次提出这一概念是我国会计标准建设一个新的成长。遗憾的是,60号函仍未规范权益性交易这一概念的定义。W.A.佩顿和A.C.利特尔顿合著并于1940年出版的会计名著《公司会计准则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Accounting Standard)即提到资本性交易,但也没有给出规范的定义,仅把资本性交易描述为“企业与投资人或资本供给者之间的交易”。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公布的7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6次提到资本性交易,但只在第5号概念公告的附注36中为资本性交易下了一个定义,觉得资本性交易是“影响主体业主利益(权益)的那些(主体)与业主之间发生的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s are transactions with owners that affect ownership interests (equity) in an entity),同期还觉得运用“资本性”一词不够精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未提到资本性交易这一概念,但2008年1月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第30段的规定中顺便提到权益性交易:“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但未致使控制权丧失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与作为所有者的业主之间执行的交易)执行会计处理。”此类业务的发生,既不得证实商誉,也不得证实损益。作为IASB与FASB趋同项目的一部分,美国也修改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非控制权益》,并采取了与IASB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