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简述
简述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交易一方欲买入或卖出某种商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表明愿意按此促成交易的举动。一般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又称作递盘)。有实盘和虚盘两种。实盘是发盘人允诺在一定期限内,受发盘内容约束,非经接手人答应,不得撤回和变更;如接手人在有效期限内表明接受,则交易促成,实盘内容即形成买卖合同的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实盘应包含清晰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渠道、装运期等,还应有实盘的有效期限并应清晰发盘为实盘。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明愿意按一定条件促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允诺,一般运用“须经我最后证实方有效”等语以示保留。 有效发盘的条件
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四个条件。
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注意概念上要与“发盘的邀请”相区别)普通的产业广告、商品目录、价目单等不能组成有效的发盘,由于没有特定的对象,而只能视做邀请发盘。英美法系中规定:向公众做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清晰,在某些场合下也看为发盘。大陆法系中规定: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看为发盘。《公约》持折中立场,如带有“本广告组成发盘”或“将售予最先支付货款的公司”等字样也看为发盘。
2.发盘的内容务必十分确定,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假使内容不确定,即便对方接受,也不能组成合同成立。
3.发盘人须显示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比如:(1)运用表明发盘的术语。如“发盘”、“不可撤消发盘”、“递盘”、“不可撤消递盘”、“订购”、“定货”等。(2)清晰规定有效期。“...限XX日复到有效”包含内容一项发盘,一般包含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六个首要方面的交易条件。《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假使显示货物而且明示或示意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这样来说,一项发盘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这三个条件,就算完整。邀请发盘
注意:若发盘中带有保留条件和制约性条件,如“仅供参考”“以我方最后证实为准”“为未售出为准”如此的发盘都不组成发盘,而导致邀请发盘。
4.发盘务必送达受盘人。依据《公约》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如发盘受于在传递中遗失以至受盘人未能收到,则该发盘无效。
一个建议,假使内容不十分确定,或没有显示承受约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的,则此建议可看做发盘的邀请。方法形式一项发盘须充分了解商品的货源、生产成本、及相关仓储、运输、保险等情形后,同期还应了解国外市场的相关信息,最后以最为对方易于接受的语句(或发盘程序)执行发盘。有效期1.发盘在传高达受盘人时生效。2.发盘可以规定最迟接受期限。3.发盘可以规定一段接受阶段。 撤回或撤消
《公约》第十六条规定:
(1)在未成立合同以前,发盘得予撤消,假使撤消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到达受盘人。 (2)但在下列情形下,发盘不得撤消:
a.发盘显示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余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消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消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接受有效接受、有条件接受、逾期接受、撤回接受、有效接受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的条件为:
1.接受务必由发盘所指定的接受人做出。
2.接受务必表明出来。
3.接受务必与发盘条件吻合。
4.接受务必在发盘有效期限内送达发盘人有条件接受
《公约》第十九条(2)款规定:对发盘表明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没有更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然而分迟延的阶段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组成接受。逾期接受按一般原则,逾期接受不能作为一项有效接受。但是假使发盘人答应并通知受盘人,则逾期接受属有效接受。假使逾期接受不是受盘人产生的,发盘人若差于时反对,逾期接受可形成有效接受。撤回接受依据《公约》规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务必于接受原应生效以前或同期,被送达发盘人。
接受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要撤回接受,务必于接受生效以前撤回,接受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消的。 发盘撰写
发盘因撰写情形或背景不同,以内容、要求上也有所不同。但从总体情形看,其结构一般包含下列内容:
(1)感激对方来函,清晰答复对方来函询问事项。如Thank you for your inquiry for…
(2)阐明交易的条件(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等)。如:For the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the best price is USD 79.00 perset FOB Tianjin
(3)声明发盘有效期或约束条件。如:In reply we would like to offer, 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before…
(4)激励对方订货。如:We hope that you place a trial order with us. 发盘的注意事项
发盘约束力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务必按发盘条件与对方促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所以,同询盘对比,发盘更容易得到受发盘人的重视,有助于双方快速促成交易。但它也所以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发盘时假使市场情形预期有误,发盘内容不当,发盘人就会深陷被动。发盘人在作出发盘前务必弄清上述困难。假使发盘,务必对发盘价格、条件执行认真的核算、分析,保证发盘内容的精准,以免深陷被动。
发盘生效时间
公约规定发盘在“到达受盘人时生效”。公约的这一规定,对发盘人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种意义首要表当下发盘的撤回和撤消上。
发盘的撤回。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出发盘之后,在其仍未到达受盘人以前,即在发盘仍未生效以前,将发盘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受于发盘没有生效,所以发盘原则上可以撤回。对此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便一项不可撤消的发盘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以前或与其同期到达受盘人。”业务中假使我们发现发出的发盘有误即可按公约的精神采取措施以更快的通讯联系方式将发盘撤回(发盘仍未到达受盘人)。如:以信函方式所做发盘,在信函到达以前,即可用电报或传真方式将其撤回。
发盘的撤消。发盘的撤消指发盘人在其发盘已经到达受盘人之后,即在发盘已经生效的情形下,将发盘取消,废除发盘的效力。在发盘撤消这个困难上,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存在着原则上的冲突。公约为协调处理两大法系在这一困难上的冲突,一面规定发盘可以撤消,一面对撤消发盘执行了制约。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以前,发盘可以撤消,但撤消通知务必于受盘人作出接受以前送达受盘人”;而公约第16条第2款则规定:“下列两种情形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消:
第一,发盘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余方式表明它是不可撤消的。
第二,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公约的这些规定首要是为了维护受盘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企业在与运营地处在其余缔约国企业执行交易,一般均适用公约。所以,我们务必对公约的上述规定给予特别的重视和了解。
发盘有效期
发盘有效期是发盘人受其发盘约束的期限。国际贸易中,发盘有效期有两种表现形式:清晰规定有效期限、采取合理期限。前者不但很少发生争议而且还可促进成交,运用较多,但不能撤消;后者容易造成争议,但在对方没有接受前可以撤消。采取何者,应视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清晰规定有效期时,有效期的长短是一重要困难,有效期太短,对方无暇考虑,有效期长,发盘人承受风险也就大。适度把握有效期长短对交易双方都很重要。当事人务必依据货物、市场情形、双方距离以及通讯方式不同合理确定。一般说来,发盘有效期以3~5日和清晰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和到期地点最为适宜。
发盘的终止
发盘终止指发盘失去效力。发盘终止有下方情形:
*因受盘人婉拒而失效;若受盘人在婉拒后又在有效期内表明接受,发盘人也不再受其约束。
*因发盘人有效撤回或撤消自己的发盘而失效;
*因规定的接受期限已满而失效;
*因“合理期限”已过而失效;
*因政府禁令。相关部门国家政府忽然颁布禁止进出口该发盘中的商品的法令;
*因在发盘接受前,双方当事人丧失了举动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
交易中,不论哪种原因致使发盘终止,此后发盘人均不再受其发盘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