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投资人之间又一次执行交换的举动.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可
证券交易
以分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余投资人的举动。证券交易除应遵循《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规则,还应同期遵守《公司法》及《合同法》规则。 证券交易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挂牌买卖。凡经准许在证券交易所内登记买卖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其证券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其他形式是上柜交易,是指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证券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买卖。 大量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柜交易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柜交易,务必按一定条件和标准执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才可上市或上柜自由买卖。已上市股票如条件变坏,达不足标准,证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资格。显现特点
1、证券交易是特殊的证券转让
证券转让是指证券持有人依转让意思及法定程序,将证券所有权转移给其余投资人的举动,其基本形式是证券买卖。在广义上,证券转让还包含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将全部或部分证券权利移转给其余人的举动或者设定证券质押举动等。所谓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的转移,包含因赠与、继承和持有人合并等发生的证券权利转移;所谓设定质押,为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证券作为债务担保的举动。依据《证券法》第30条,证券交易首要指证券买卖,即依照转让证券权利意思
证券交易
而发生的转让举动。2、证券交易是反应证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保证证券作为基本融资工具的基础。证券发行完毕后,证券即形成投资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工具,赋予证券以流通性和变现能力,可致使证券投资人便利地进入或者退出证券市场。不同证券的流通性存有差异,股份公司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会公众股股票可依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自由转让外,公司发起人及其余高级管理人士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承受影响。
3、证券转让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
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执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包含执行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协议完成交易的无形交易场所。前者如国际上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属于集中交易场所。后者如美国全美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NASTAQ)以及各国的店头交易场所,我国场外交易场所首要包含原有的 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
4、证券交易须遵守相应交易规则
为保证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平稳与发展,我国颁布和策划了一连串法律法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交易的特别法,《公司法》对股份及公司债券转让也规定有原则性规则,《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一般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对证券交易关系的调整。其余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银行法》、《保险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调整着证券交易关系。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自律性规范,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采取方式
证券交易
早期证券交易首要采取现货交易方式,但伴随商品经济及资本市场的成长,证券交易形式呈现出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由单一贯复合的成长趋势。各国证券交易方式的分类标准显现多元化趋势,既可按单一标准分类,也可兼采多种标准分类,并形成了现货交易、信用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并存的交易形式。1、证券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交易方式。现货交易双方,分别为持券待售者和持币待购者。持券待售者意欲将所持证券转变为现金,持币待购者则期望将所持货币转变为证券。现货交易最初是在成交后即时交割证券和钱款,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典型形式。在现代现货交易中,证券成交与交割间一般都有一定时间间隔,时间间隔长短依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期确定。证券成交与交割日期可在与一日,也可不是同一日期。在国际上,现货交易的成交与交割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胜过20日。如依现行的T+1交割规则,证券经纪机构与投资人之间应在成交后的下一个运营日办理完毕交割事宜,假使该下一运营日正逢法定休假日,则交割日期顺延至该法定休假日开始后的第一个运营日。
证券交易所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有合理时间处理财务事宜(包含准备证券交付和款项往来),全将对证券成交和交割的时间间隔做出规定。但为防止该时间间隔过长而影响交割安全性,交割日期首要有当日交割、次日交割和例行交割。当日交割,也称“T+0”交割,为成交当日执行交割;次日交割则称“T+1”交割,为成交完成后下一个运营日办理交割;例行交割,则依照交易所规定确定,往往是成交后5个运营日间执行交割。
在现货交易中,证券出卖人务必持有证券,证券买入人务必持有相应的货币,成交日期与交割日期相对比较靠近,交割风险较低。从平稳交易秩序角度,现货交易应形成首要交易形式。现货交易作为有记录以来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方式,适应信用制度相对落后和交易规则相对简单的社会环境,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是一种较安全的证券交易形式,也是当前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中普遍采取的证券交易形式。
2、证券期货交易
在广义上,期货交易包含远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相对应。其特点是:
1)期货交易对象不是证券自身,而是期货合约,即将来买入或出卖证券并交割的合约。期货合约属于证券交易所制订的标准合约。依据期货合约,一方当事人应于交割期限内,向持有期货合约的另一方交付期货合约指定数量的金融资产。
2)期货合约期限一般比较长,有些金融资产的期货合约期限或许长达数月,甚至一年。在合约期限到来前,期货合约持有人可依公开市场价格向他人卖出合约,并借此转让期货合约项下权利。所以,在合约期限到来前,合约持有人可因转让期货合约而发生若干改变。
3)在证券交易所制订标准期货合约时,参考了该等证券资产当时的市场价格,但在期货合约期限内,证券资产的实物价格会发生变动,但在交割证券资产时,其期货价格或许已靠近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
受于期货交易具有预先成交、定期交割和价格独立的特点,买卖双方在促成证券期货合同期并无意等到指定日期来临时事实交割证券资产,而是企盼在买进期货合约后的适当机会再行出售,以谋取利益或降低损失,进而显现“多头交易”和“空头交易”。多头交易与空头交易是站在对期货价格行情不同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做出的称谓,但均属于低买高卖并借此谋利的交易举动。
在期货合约期限届满前,有一交割期限。在该期限内,期货合约持有人有权要求对方向其执行实物交割。证券交易所为维持信誉和交割安全性,将对此供应担保,并同期要求交割方存入需交割的证券或金钱。
3、证券期权交易
证券交易
证券期权交易是当事人为得到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期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出售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出售指定证券的交易。证券期权交易是以期权作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形式。期权分为看多期权和看空期权两种基本类型。依据看多期权,期权持有人有权在某一确定时间,以某一确定价格买入标的资产即有价证券。依据看空期权,期权持有人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某一确定价格卖出标的资产。依据期权交易规则,看多期权持有人可以在确定日期买入证券实物资产,也可在到期日放弃买入证券资产;看空期权持有人,可在确定日期卖出证券实物资产,也可婉拒卖出证券资产而支付保证金。期权交易属选择权交易。4、证券信用交易
对证券信用交易,学术上有多种学说。根据一般看法,信用交易是投资人凭借自己供应的保证金和信誉,获得经纪人信用,在买进证券时由经纪人供应贷款,在出售证券时由经纪人贷给证券而执行的交易。所以,凡符合下方条件的证券交易,均属于信用交易乙:
1)典型的信用交易务必是保证金交易,即投资人向经纪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在此基础上执行交易,故信用交易也称保证金交易。
2)经纪人向投资人供应借款买入证券或者经纪人供应证券以供卖出。据此,可将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信用交易和融券信用交易,故证券信用交易也可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3)信用交易是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规定创设的证券交易方式。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活跃市场、创造公正市场价格和满足投资人需求的优点,但因存在投资风险,须均衡证券信用交易优劣,设置合理和周严的风险控制制度,给证券信用交易以适当的地位,以达到扬长避短之理想。
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种类型,但这与我国证券交易实践中显现的“融资交易”与 “融券交易”根本不同。首先,信用交易是依照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创设的证券交易方式,具有适法性,实践中显现的融资融券交易则缺乏法律根据。其次,信用交易以投资人交付保证金为基础,实践中的融资融券交易则差不多完全没有保证金交易的性质。此外,信用交易是经纪人向投资人供应信用的方式,但我国实践普遍存在经纪人向投资人借用资金或借用证券的形式,属于反向融资融券举动。加上,有些资金和证券的借用系未经投资人答应,属于非法挪用资金和证券举动。在此意义上,未经法律准许的融资融券举动,属非法交易举动。
在各国证券市场中,除前述四种基本证券交易方式外,还大批存在其余非首要形态的证券交易方式。有些是相对独立于前四种的证券交易方式,如股票指数交易,有的则是附属于前四种基本证券交易方式,如利率期货等。
一般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务必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根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买入者。也就是说,执行证券
证券交易
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如此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余证券,都允许依法执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执行交易,但并没有消除法律依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余情形,对某些证券的交易做出制约性规定。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做出制约是或许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3年之内不得转让。再如当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制约。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做出制约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务必采取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相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汇聚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出售价相相符就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接连执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单价。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接连性、价格合理性和对迅速改变的适应性等特点。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施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接连竞价。并在出价相同期,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证券交易以现货执行交易,即证券交易促成后,按当时的单价执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的资金和股票发生转移,买入者以直接持有股票为目标,相对其余交易形式来讲更具有投资性。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士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余人士,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形成上列人士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务必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数据、资产评估数据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士,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另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数据、资产评估数据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士,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间,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该在其持股数额高达该比例之日起3日间,向该公司数据,公司务必在接到数据之日起3日间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数据;属于上市公司的,应该同期向证券交易所数据。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购入后6个月内出售,或者在出售后6个月内又购入,自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该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实施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实施。如董事会不实施,以致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受承带赔偿责任。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包销业务,因买入售后余下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出售该部分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制约,即可以在6个月之内将该部分股票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