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上证指数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一般都写在股票背面。记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买入股票时需要将姓名或名称记人,而并要求股东转让股票时需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除了记名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凭此对公司行使股东权。股票同为 一人所有者,应记载同一本名。依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该是记名股票,并应该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发行记名股票的,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获得股份的日期。记名股票不得私自转让,在转让过户时,应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换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并将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依照本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该为记名股票,并应该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相关规定
记名股
在很多国家的公司法中,对记名股票的相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一般来看,假使股票是归某人单独所有,应记载持有人的姓名;假使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换姓名或者名称,就应到公司办理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手续。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该是记名股票,并应该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发行记名股票的,应该置备股东名册,
记名股
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获得股份的日期。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一般都写在股票背面。记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买入股票时需要将姓名或名称记人,而并要求股东转让股票时需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除了记名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凭此对公司行使股东权。股票同为一人所有者,应记载同一本名。记名股票不得私自转让,在转让过户时,应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换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并将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依照本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该为记名股票,并应该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记票特点
记名股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对于记名股票来看,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才可行使股东权。除了记名股东以外,其余持有者(非经记名股东转让和经股份公司过户的)不具有股东资格。
2、认购股票的款项不一定一次性缴足
缴纳股款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而承受的义务,一般来看,股东应在认购时一次性缴足股款。但是,基于记名股票所确定的股份公司与记名股东之间的特定关系,有些国家也规定允许记名股东在认购股票时可以不一次性缴足股款。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制约
记名股票的转让务必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而并要服从规定的转让条件。一般来看,记名股票的转让都务必由股份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如此受让人才可获得股东的资格和权利。而且,为了维护股份公司和其余股东的利益,法律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有时会规定适当的制约条件,如有的国家规定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记名股票与记名股东的关系是特定的,所以,万一股票遗失,记名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并没有消失,并可根据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挂失,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转让指点
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即出让人将转让股票的意见记载于股票的背面,并签名盖章和注明天期。记名股票的受让人还务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违背此项程序的股票转让,对公司没有效力。
记名股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方式转让。这首要是针对无纸化股票的交易。
股东权利
记名股
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下方基本权利:(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情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务必在优先股股东获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假使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差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买入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进而维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余下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仍有余下,其余下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执行分配。
中国有关法律
记名股
依据《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该为记名股票,并应该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这不消除公司发行其余种类的股票,依据《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余种类的股票,另行做出规定,假使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务必置备股东名册,以备联系、查证。
依据《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②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③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④各股东获得其股份的日期。中国《公司法》第150条清晰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布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依法宣布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至于无记名股票,它所代表的权利与股票自身不可分离,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即为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与股票的占有不可分离。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的要求如下:
(1)递交公示催告申请书;
(2)法院受理,通知止付,发出公告;(3)利害关系人申报;(4)做出判决。对立比较
记名股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不记名股票也称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投票。它与记名股票比较,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
不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相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执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
中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该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有关词条
参考资料
(1)http://www.cnlawyer.cn/gs/ss/2559.html
(2)中金在线 http://www.cnfol.com/(3)http://www.yueyinguo.com/Article/gongsifalvguwen/gongsifalvguwen/13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