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执行的交易。关联方包含自然人和法人,首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首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士、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详细简述
关联交易在公司的运营活动尤其是公司购并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连串法律环境方面的困难。
1992年4月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将关联交易称为关连人员交易,将其列为巨大交易,规定按务必披露交易的程序办理,同期规定了几种关联人员交易可获豁免。1997年5月22号,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运营决策中,假使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剧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假使两方或许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视其为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决定某个企业的财务和运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运营活动中得到利益;所谓巨大影响,则是指对某个企业的财务和运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没有决定这些政策。
交易内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买入或销售商品;
(二)买入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余资产;
(三)供应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供应资金(包含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觉得应该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余事项。
交易种类
依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大小,可将关联交易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重要关联交易;
依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将关联交易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核心人士之间的交易等;
按交易的计算原则,可将关联交易分给市场价交易、协议价交易、优惠价交易;
按交易能否合法,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舞弊举动
所谓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而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自此生成的信息将令对报表运用者造成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一般,上市公司会采取下方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
(1)关联购销舞弊。所谓关联购销舞弊,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购销活动执行的舞弊。依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当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需在合并报表中给予抵消;当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受于上市公司供应的是单个报表,而非合并报表,所以无法抵消,但需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内容。
(2)受托运营舞弊。受托运营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我国当前缺乏受托运营法规的制度缺陷,采取托管运营的方式服务于利润操纵的目的,它是报表欺诈的一种新方法。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运营,按双方协议价收取高额回报。如此就不仅避免了不良资造成成的亏损,还凭空得到一块利润,而这笔回报又常常是挂在往来账上的,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入,所以导致一种虚假的“报表利润”。
(3)资金往来舞弊。即使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问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拆借给母公司或其它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额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此虚增利润。
(4)费用分担舞弊。所谓费用分担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的协议,这就形成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当上市公司利润不好时,集团公司会通过种种手段,如调低上市公司费用交纳标准,代替承受上市公司各类费用,甚至退还以前年度交纳的费用等,“帮助”上市公司提升利润。
积极意义
1、关联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显现困难协调处理,交易能高效有序地执行,可减弱交易成本,增长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升资金的营运效率,可避免信息不对称。
2、通过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可以使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最优增强企业间合作,高达企业集团的范围经济效益。
如:内部组织成员的技术选择和劳动组合的专门化(产供销一体化)。
3、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资产盈利能力、及时筹集资金、减弱机会成本,通过并购、联合等形式扩大范围,向集团化和跨国公司方向发展。
消极意义
1、影响上市公司独立运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滑
如:一部分公司原先是控股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或者工厂,而控股公司则形成上市公司的原料采购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 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销售产品、供应劳务,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买入原材料及劳务。
受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靠较强,致使市场竞争力下滑。若关联方本身难保,则上市公司就或许进入低谷了。
2、各方利益失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会利用本身优势,“欺负”上市公司,如往上市公司高价卖出原材料;低价买入产成品;抢占公司前景好的投资项目;掠夺了公司的利润;挪用上市公司公开募集的资金或无偿拖欠上市公司的贷款;要求上市公司一公司债券抵消方的债务;要求上市公司为本身或其余关联方供应担保等。
控股公司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壳,也会在上市公司马上摘牌的时机给与“注资”,比如低价卖出优质资产,高价收购上市公司的产品。
假使需要满足上市公司在融资的条件,控股股东也或许会给与注资的。
3、关联交易会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牺牲本身利益来增长上市公司的利润,为上市公司保住了“壳”,或者是为发行债券和股票创造了条件,最终依旧会侵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受于股东自身也有机会亏损,导入资金太多不是以足额现金形式造成的利润,而导致账面利润,最终上市公司有了利润或是募集到资金后通过转移资金及利润等形式赚回许多的资金。
从长远看,损害了中小投资人、债权人的利益。
4、对上市公司的危害
通过不正值的注资,粉饰会计报表,保住了上市公司的壳,或者满足配股、发债的调价,最终依旧会在竞争中暴露出来。
5、可用来规避政府税
关联企业间或许利用协议价格在资产转移、原材料、产品或劳务购销等方面执行收入和费用的调整,有助于高赋税的一方,或者虚构并没有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
有关词条
参考资料
[1] MBA智库 http://wiki.mbalib.com/wiki/%E5%85%B3%E8%81%94%E4%BA%A4%E6%98%93
[2] 税务与经济http://www.ahhpcpa.com.cn/news/shownews.asp?id=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