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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

外汇网2021-06-21 23:32:31 49

证券上市(List Securities / Float an Issue)

什么是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经该证券的发行人提出申请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同期由证券交易所依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买卖的证券,为上市证券。

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与证券场内交易的桥梁。证券上市还确立了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自律监管关系。

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

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紧密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期,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证券上市就是为达到证券的流通。在我国,上市与交易的的包含股票(A股、B股、国外上市股)、基金、债券(含可转换债券)三种。从市值和市场份额角度对比较,股票是市场上的核心证券,基金与债券的比重甚低。与此相对应,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也首要是股票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

证券上市的优点

1、在一个有次序的市场内交易。

2、流动性(liquidity)高。

3、公平的单价决定过程。

4、交易数量与价格精准而接连。

5、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6、严格规定保障投资者权益。

证券上市的意义

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的中间环节,对于投资人和上市公司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投资人来看,证券上市方便投资人执行证券投资,更好地执行投资决策,而且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减弱投资成本。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证券上市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信誉和知名度,促进上市公司改观运营管理,加强上市公司的筹资能力。诚然,证券上市也有助于证券管理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保障广大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上市中的首要违法犯罪举动

受于我国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核准实施的是“直通车”制,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履行上市资格。

在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首要的犯罪举动有(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国外上市。

(一) 骗取上市资格

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发行资格,导致在以往股份制试点阶段成立的一部分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为了将原发行的股份上市才实行的单独的骗取上市资格的举动。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方简称东方公司)是1988年由东方锅炉厂以部分生产运营性账面资产折为国家股,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制企业,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会公众改造3000万元和2400万元社会个人股。东方公司为赶紧上市,执行了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等一连串违法举动。首先为了高达 股票上市的目的 ,东方公司伙同相关机构弄虚作假,将注册时间 和形成试点企业的时间提早,还编造了股东大会会议和分红方案,骗取了国家相关部门答应 其作为“遗留”公司而“继续执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9年10 月,中国证监将对东方公司执行了虚假资格的调查,并决定对东方公司处心警示的处理。

(二) 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

依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股票申请上市需要有一至两家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证实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受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保证上市文件真实、精准、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历核实等等。两交易 所规定 上市推荐人制度,核心是为了上市推荐人对申请上市公司能否符合上市条件执行审查,并保证出具上市推荐书的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但有些推荐人只求谋利,不履行审查和保证上市文件真实、精准、完整的义务,甚至与发行人勾结共同弄虚作假出具错误的上市推荐书。

(三) 申请上市过程中的行贿、受贿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迄今,上市资格一起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尤其是定向募集的股份早日上市,不惜采取行贿为了获得上市资格,使定向募集的股份早日上市,不惜采取行贿等手段。而与审批、推荐上市资格相关的领导人士也利用权力收受或索取贿赂,组成了我国股票上市环节较严重的行贿、受贿链条。

(四) 违法国外上市

从证券市场建立起,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 管理部门相继颁布规范性文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国外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更深一步增强在国外发行股票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示》等,要求国内企业国外上市或涉及国内权益的国外 公司国外公司上市要履行适当的准许或核准手续。但有引起企业主管,出于利益考虑,无视各

种规定,在部分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未经准许或核准,擅自将国内企业或涉及国内权益的国外企业拿到国外上市。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3月19号发出 通报,表示 国外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制工作,带头我国改革放开的形象,务必有组织、在步骤地执行中国企业(包含国外中资企业机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国外 上市,都务必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准许。违背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国外上市企业主管的责任。同期,对个别不负责的中介机构要执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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