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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

外汇网2021-06-21 23:30:48 60

发展沿革

香港首先在其创业板市场(Growth Enterprise Market,简称GEM)实施保荐人制度,而且保荐是针对于上市环节来说,又称“上市保荐人”(Sponsor)。香港联交所在审核企业上市申请时,首先强调信息披露,但是同期也非常倚重保荐人,原因是由于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相当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册地及首要业务都在香港国外,核实相关资料(包含发起人的资历)务必依靠中介机构,尽量降低企业诈骗。

新股业绩变脸疑似已经形成我国证券市场一大痼疾。为积极推动证券市场发展,新一届证监会领导班子上台,提出了八项工作着重,其中之一是要更深一步完善和规范发行制度。于是,借鉴国外证券市场的经验,保荐人制度正式登上中国内地证券市场舞台。2003年,证监会先是在券商中征求意见,继而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3年12月28号,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下方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04年2月1号起在中国内地施行保荐人制度。这也是世界上首次在主板市场实施保荐人制度。

制度规定

证监将对保荐代表人的要求相当苛刻。如有关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历经,证监会有关通知的规定如下:

(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历经,且从2002年1月1号以来起码担任过一个国内外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主管。该项目主管应是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项目主管。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位项目主管。

(二)具备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历经,且起码参与过两个国内外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该参与人士应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两位参与人士,其中包含一位项目主管。

(三)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历经,当前担任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士、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主管、内核主管或投资银行业务其余有关主管,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士数量不得胜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制度加深

2010年8月1号,中国证监会权威部门知情人员称,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仅要求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当前,证监会正在酝酿更深一步增强对PE腐败的防范,已经要求保荐代表人严格登记亲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关系,但是对于朋友代持等举动仍未有可行性甄别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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