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中立法管理型
在该种模式下,政府积极参与证券的管理,并在证券管理中占主导地位,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等只起协助政府管理的作用。该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故又称为美国模式。很多人都觉得该种模式是一个高度科学化的证券市场运转与监管系统,所以为很多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所推崇和仿效。在此,我们首要介绍该种监管模式。
美国对证券管理策划有专门的法律,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的原则,其首要证券管理的法规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这些法规由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实施。此外,美国的各州也策划有自己的证券法。各种自律性组织(民间机构)在政府的监督下,也保留有很大的自治权。这是一种联邦、州及民间组织所构成的既统一又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
集中立法管理型的优缺点
集中立法管理型有如下好处:
1、实施统一的集权管理,有助于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秩序。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将是美国统一监管证券市场的、平稳的、非党派的准司法性质的机构,它的使命是实施由国会策划的,保护投资人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法律。依据证券市场的成长情况,策划专门规则,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行。所以,即使美国各州有较大的独立性,可以单独策划法律。但是,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与执法机构,将全国证券市场纳入统一监管之下,有助于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秩序。
2、证券监管机构有策划和实施法律、法规、制度或规则的职能,为证券市场的“自由性”创造了条件。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完全超脱于市场,对具体业务不加干涉。一旦证券市场显现困难,证券管理委员会以后发治人的方式体现出监管机构的权威。
3、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以预防性措施为核心。其首要业务活动是通过对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它的一切活动宗旨在于保证证券市场各举动主体依法办事,以防止证券市场不法举动的发生,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4、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兼有立法、实施和准司法权,所以保证了其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由于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较好地处理了立法与执法、中央监管与各州监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所以,很多国家也都仿效美国,采取了该种集中立法管理型的证券监管模式。这些国家有日本、韩国、巴基斯坦、埃及、土耳其、以色列、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等。
集中立法管理型的不足方面:
1、证券市场中举动复杂多样;法律落后性;证券监管机构的超脱地位等,很难对证券市场执行全面有效的管制。
2、政府在监管中的管理成本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