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信用管理
正文
对证券交易中运用贷款的制约。证券管理机关通过规定用于证券交易中的贷款总额及贷款额占证券交易额的比率,以高达控制证券交易市场的放款范围,进而压抑投资风险。证券管理机关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证券交易委员会。 起源 证券投资信用管理最早显现于美国。20世纪20年代美国股票市场蓬勃兴起,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当时没有策划相应的法规对证券市场执行管理,无力控制大批进入证券市场的信用活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证券投资人供应的贷款大批涌入证券市场,有的投资人盲目利用银行供应的资金买卖证券市场上的火热证券,也有的投机者利用银行资金企图操纵市场,牟取暴利。这些举动人为地提升了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最后致使了证券市场的大崩溃,使市场投资人和很多商业银行遭受了严重损失。为此,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等管理部门及金融界人员开始着手对银行信用进入证券市场执行管理。1934年,美国颁布《证券交易法》,授权联邦储备系统实行对证券投资信用的管理,进而终结了银行信用无限度进入证券市场的局势。其后,日本、德国等国都仿效美国,通过立法对证券投资信用执行管理。当代发达国家差不多都实施证券投资信用管理。 内容 ①规定法定保证金比率,即以信用方式进入证券交易市场时首次支付现款占交易额的比率。比如,法定保证金比率为40%,一笔交易的证券行市总额为100万元,则首次支付金额不得少于40万元。这部分现款务必是投资人自有的,不准用信用途径得到贷款支付。②随时调整法定保证金比率。依据证券市场的改变,为控制投资风险,证券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需要随时调整法定保证金比率。如此既可以压抑银行信用大批进入证券市场和放大市场风险,又可以避免由于资金匮乏或过剩引起证券市场的强烈波动和自此给证券投资人导致的不必要损失。中央银行间接控制流入市场的资金量,即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证券投资的最高放款额度。公式为: 最高额度=(1-法定保证金比率)×证券交易总额比如,证券交易总额为100万元,法定保证金比率为70%,则 银行的最高放款额度=(1-70%)×100=30(万元) 作用 ①制约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求。按规定,借款者即投资人只能在法定保证金以外的额度内借款,否则即为非法。放款者即资金提供者只能按中央银行规定的最高放款限额供应适当的证券投资信用放款,否则即为非法。如此,资金提供者不能为贪图短时间利润而无限度地向市场投入资金,投资人也无法借助银行信用来扰乱市场,人为产生市场混乱,避免投资人盲目地进入市场蒙受损失。②使中央银行能够控制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求,平抑证券价格,也可影响其余市场的资金提供。假使中央银行提升最高放款限额,即可允许银行信用许多地进入证券市场,进而致使其余资黄金市场场的资金降低;假使中央银行减弱最高放款限额,提升法定保证金比率,就会让得证券市场上过多的银行信用退出,流入其余市场,增长其余市场的资金提供,进而调整了货币和信贷资金结构,促进资金合理运用。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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