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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

外汇网2021-06-21 23:29:44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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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历史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号。十六年来,协会认真贯彻实施“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增强行业诚信建设、反应行业意见建议、改观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部分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2007年1月22号,协会召开了第四次会员大会,黄湘平同志当选为会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实施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会长负责制。截止2007年7月1号,协会会员总数共计295家,其中,证券公司106家,基金公司52家,投资咨询公司90家,资产管理公司3家,特别会员44家(其中交易所2家,登记结算公司1家,基金托管机构8家,地方证券业协会33家)。

协会宗旨

在国家对证券业实施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执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持证券业的正值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助推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协会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协会

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新章程,清晰了协会在下方三方面的首要职责:

协会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应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供应服务;策划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士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执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成长、运转及相关内容执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举动,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依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根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策划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士执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士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士资质试探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执行连续教育和培训;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执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负责策划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余职责。

协会根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其余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助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情况执行评估和检查;策划证券从业人士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士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有关国际组织,助推有关资质互认;其余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协会章程

(2007年1月22号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07年5月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方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施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执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持证券业的正值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助推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第三条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方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方简称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协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协会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应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供应服务;

(四)策划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士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执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成长、运转及相关内容执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举动,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依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条协会根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策划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士执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士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士资质试探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执行连续教育和培训;

(四)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执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

(五)负责策划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六)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余职责。

第七条

协会根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其余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

(一)助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情况执行评估和检查;

(二)策划证券从业人士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士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

(三)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有关国际组织,助推有关资质互认;

(四)其余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一节会籍

第八条

协会会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国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准许恐怕可在中国国内从事 证券业务;

(四)协会要求的其余条件。

第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准许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协会依据需要对会员执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实施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该依照协会的要求执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该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首要主管。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数据。经证实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节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相关部门反应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予以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优先参与协会举行的活动和得到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会议规定的其余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实施协会的会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应情形,按规定供应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会议规定的其余义务。

第三节特别会员

第十六条协会设特别会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地方性证券社团组织等相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形成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十七条

特别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

(二)通过协会向相关部门反应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与协会举行的活动和得到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大会会议规定的其余权利。

第十八条

特别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实施协会的会议,维护协会的声誉;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应情形,按规定供应相关资料;

(五)会员大会会议规定的其余义务。

特别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构成。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策划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数据和财务数据;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数据;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余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会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但策划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四年起码召开一次,理事会觉得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将是会员大会的实施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阶段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构成。

第二十五条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造成。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胜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会员理事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余条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会员大会;

(二)实施会员大会的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数据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数据和财务数据;

(五)策划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六)决定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设立和撤消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八)决定其余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起码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觉得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会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非会员理事构成,非会员理事不胜过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方职权:

(一)组织实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策划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准许协会预决算;

(四)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类议案;

(五)依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理事会闭会阶段,行使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第三项外理事会及本章程其余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余职权;

(八)实施中国证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起码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觉得必要时亦可召开。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会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节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造成。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胜过两届。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许答应后方可任职。

协会依据需要设专职副会长,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第三十六条协会依据需要设秘书长一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构成。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方职权:

(一)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决定协会日常工作巨大事项;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余职权。

第三十九条协会实施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行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六)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首要主管,雇佣协会专职工作人士;

(七)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余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务必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有关社团组织首要主管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证券业内有较大影响和不错声望;

(三)证券行业工作历经5年以上;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余条件。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构成,监事将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类会议的实行情形并向会员大会数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决定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协会财务数据并向会员大会数据审查结果;

(五)决定其余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造成,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十五条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章资产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规模内开展活动或供应服务的收入;

(四)其余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协会经费务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规模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准、完整。

第四十九条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士,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士依法执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士调离职位时,务必与继任人士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务必实施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前务必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士的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四条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数据经费收支情形。

第六章终止

第五十五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受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答应。

第五十七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阶段,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协会经中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余下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民政部的监督下,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1] 协会官方网站 http://www.sac.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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