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破产是指商业银行依照适当的程序停止运营、清理债权、清偿债务、 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举动能力、丧失法人资格进而退出市场的过程。
商业银行破产的程序
商业银行破产需要经历申请、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布、清算、注销登记和注销公告等阶段。
(1)破产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业可以向申请宣布破产还债。”按此规定,商业银行在资不抵债时,它的债权人和其本身都可以向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还债。
(2)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假使觉得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在7日间立案,开始对案件执行处理。
(3)破产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10日之内应该通过媒体告知商业银行利害关系人有关商业银行拟破产事宜的举动。中止债务财产的其余民事程序和任何债务清偿活动,并召集债权人会议。
(4)破产和解和整顿。破产程序开始以后,假使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觉得有必要对拟破产的商业银行执行整顿以减轻信用危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促成和解协议后,于法定期限内着手整顿拟破产的商业银行,并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限一般为两年。假使整顿致使商业银行能按期清偿债务,就在履行和解协议的目后结束破产程序,商业银行复苏正常运营活动。若商业银行在整顿阶段从事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举动和者商业银行的财务情况继续恶化,则应结束整顿,宣布破产。
(5)破产宣布。即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告知社会公众拟破产的商业银行破产事实成立,破产清算开始。破产宣布后,商业银行实际上丧失法人资格。破产清算。破产宣布后,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士成立清算组对破产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执行清查处理。
(6)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是商业银行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一切财产,是破产债务清偿的物质来源和依靠。包含:破产宣布是破产商业银行运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布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应该由商业银行行使的其余财产权利。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薪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该优先支付个人积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7)破产注销登记和公告。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商业银行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工商机关核准注销商业银行登记后,公告该银行终止。至此,破产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资格才从法律意义上正式消灭。
">编辑]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
一、商业银行破产的传导性
商业银行运营的高风险性增长了其发生危机的机会性,与一般企业危机对比,银行业危机最具损坏力的就是其传导性。商业银行面对着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风险和管理风险。金融风险一旦累积到一定量,并被公开,则金融风险具有强烈的传导性。商业银行在存取自由的原则下,一旦因一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被公开,存款人就会从银行取出存款,当提早支取的量增多或形成挤兑时,银行就会显现流动性危机,严重时使银行濒于破产边沿。
而一家银行遭到挤兑,或许会导致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危机,重大金融风险会所以传导到银行体系中其它银行,使本来运营正常的银行卷入破产风险,致使“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金融业的系统性危机。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强烈负外部效应
外部效应是指某些经济主体在其造成、消费过程中不以市场为媒介,对其余经济主体所造成的附加效应。外部效应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负外部效应,就是指生产或消费给其余人产生损失而其余人却不能得到弥补的情形。商业银行破产就具有强烈的负外部效应,首要表当下:大范围银行的破产会让所有的存款人遭受不能承受的损失,存款保险机构也无法供应充足的清偿基金,整个社会也无法清除受于其破产而导致的消极影响。与一般企业对比,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中处在特殊地位并发挥着特殊作用,其破产所牵涉到的利益主体规模极为普遍、数量尤为大量,一旦一家商业银行破产倒闭,其存款人、其余债权人、股东或出资者、职工等全会面对较大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商业银行危机所具有的传导性致使一家商业银行的破产倒闭很或许引起连锁反映,扩散到其余银行。相应的,商业银行破产所造成的负外部效应也伴随危机的扩散而加强,从而殃及到许多的存款人、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商业银行破产所造成的负外部效应致使积蓄和投资承受阻滞,社会资本的形成遭到损坏,从而扰乱整个社会再生产循环和宏观经济体系的正常运作。
三、商业银行破产在法律上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以独特价值目标的形式表当下商业银行破产法的内在属性中。相较于一般企业破产法强调的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商业银行破产法更重视对安全价值和秩序价值的追求。该种独特的价值目标也体当下商业银行破产法特殊的状况形式和具体内容中。商业银行破产虽原则上遵循一般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但在很多具体困难的处理上依旧有其特殊性的,这首要表当下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破产挽救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特殊法律规定上。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元素,是破产起步的直接原因和基本条件。作为商业银行破产法具体规定中的核心部分,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比一般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多了一部分技术性和行政色彩。对一般企业来说,当其发生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危险时,和解和重整是最首要的两种挽救程序。对比之下,商业银行破产的挽救程序愈加灵活多样,首要可以通过接管、重组、重整等程序执行挽救。受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其破产清算程序有很多不同于一般企业破产的特殊之处。对此,各国立法大多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中的破产量力、破产清算申请人及破产财产的分配等困难给予特殊对待。
">编辑]商业银行破产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维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一家运营恶化的商业银行假使差于时被淘汰,其结果不仅是保护落后,降低竞争,减弱效率,更为严重的是它会致使整个金融体系受于持续丧失动力而发生运营衰退或者金融危机。受于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把所有的商业银行联结在一起,形成纵横交错的结算网络,一家参与的机构丧失支付能力时,将造成连锁反映,把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商业银行也连带进去。更受于银行的“挤兑效应”和“传染效应”,往往可以使运营情况不错的商业银行也被拖入有破产危险的境地。所以,让有严重困难的商业银行破产,或许会一时引起金融体系的震荡或社会的恐慌,但假使这些有严重困难的银行差于时破产,受于金融风险具有扩散性和传染性,便或许将对局部或全国的金融体系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
二、有助于促进银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
资金是一种资源,而且是一种稀缺的资源。银行是达到金融资源配置的部门。一家银行假使显现亏损或资不抵债,表明它的资源配置效率很低、该种情形下让其倒闭,健康的、效率更高的银行将得到许多的资金资源,必将提升全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借助法律的强制力量,清理债权债务关系,通过竞争机制,持续淘汰那些低效益、低效率的运营者,把金融资源引向效益和效率更高的部门。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需要通过少数银行的破产得以充分达到。银行一旦显现困难,首先要考虑付出拯救它,但付出拯救并没有是让所有银行不倒闭,也就是说,防止个别银行破产并没有是银行监管的首要目标,银行监管并没有是保证所有银行不倒闭。英格兰银行利一彭伯特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数据就清晰表示,任何银行监管体系都很难避免银行倒闭。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清晰表示,“监管自身不能也不应保证不显现银行倒闭。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中,银行倒闭是金融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士配置机制的一个必要构成部分。”
三、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
伴随我国加入WTO,我国商业银行对外放开的强度持续加大,逐渐进入世界余融的运转轨道。目前,日趋激烈的银行业竞争,要求我们按国际性金融标准来处理和处理商业银行的兼并、收购和破产等退出困难。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银行机构破产机制,对于适应金融世界化趋势和我国商业银行更深一步对外放开新事态的需要,增进金融体系运营的稳健性,加强金融机构对国内、国外金融风险的抵御能力等,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商业银行要在国际银行产业中占有一席之地,就要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务必增强本身机制建设。同期,要建立破产机制,为社会供应一个净化金融环境、提升金融质量的渠道。为了维护银行系统的平稳性,保护健康商业银行,务必淘汰银行体系中的“劣质品”,提升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提升银行业的整体质量,以有效应对来自国际银行界的严峻考验。
">编辑]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首要来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首要来因为下方5个方面: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得不足偿还的机会性,或者是其投资的质量恶化产生违约,进而给商业银行导致损失的机会性。商业银行的运营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要高达这一目标就需要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来发放贷款以获取利差。众所周知,目前国内不少企业运营不景气,本身效益差,无法偿还到期银行债务;很多企业都面对结构调整,重寻出路,致使商业银行显现大批的呆坏账;仍有一部分企业借分立、兼并、破产等转制之机悬空、逃废债务,致使商业银行或者找不足债务人,或者只能得到很小比例的清偿,进而产生了极大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枢纽作用。所以,假使差于时消解巨额的信用风险,一旦有突发原因的导致,就极有机会致使金融危机,1994年发生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1997年暴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均表明了信用风险的潜在危害性。
2.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是指市场的利率和汇率改变引起商业银行资产价格的改变,产生资产贬值损失的机会性。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差不多是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它是一种市场风险。
在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中,该种风险是很难避免的,由于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无力控制市场,即便中央银行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执行调节。1997年7月,泰国政府迫于市场的重大阻力,宣称实行浮动汇率制,泰株当即贬值17%。此后,即使相关国家政府多次对市场执行了干预,但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等国的货币均在市场的阻力下陆续大幅贬值,股市也跟随大幅下跌。以“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为例,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韩元贬值50%以上,国内股票价格指数跌向了10年中的最低位。自此可见,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对于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
3.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破产的机会性还来自于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不足所产生的风险。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首要来自存款的提取和贷款的需求,该种需求商业银行是很难完全把握的,非预期的提取和非预期的需求很有机会会致使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显现困难,这是商业银行业务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的风险。在存户对银行失去信心或市场利率显著胜过商业银行利率时,大额存款或者广泛存款的集中提取就很有机会使商业银行陷人窘境。《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差于25%",这充分表明了资产流动性对商业银行的重要影响。在1997一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受于亚洲各国信用过分膨胀,一遇国际游资阻击及本国经济面对问题处境的影响,就导致大众的强烈挤兑现象,致使大批的金融机构受于流动资金不足而纷纷倒闭,其中不乏很多商业银行。
4.资本风险。
资本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资本金过少,因此缺乏承受风险损失的能力,缺乏对存款及其余负债的最后清偿能力,使商业银行的安全承受威胁的风险。资本风险对一家商业银行是否正常运营有着重要影响。由于资本金具有不必偿还和可以承受运营风险的职能。
假如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全部是资本金,则显现风险就全部由商业银行自己承受;假使资金来源中资本金与负债各占50%,则金融风险一半要由存款人来承受。受于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商业银行的中介特点,使商业银行不或许不向社会公众负债,所以资本金能否足够就显得尤其重要。资本金越是足够就越是值得用资本金弥补发生的损失,保护商业银行抵御意想不到的损失而渡过危难,进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当前,我国很多商业的资产运营质量低下,不良债权过多,达不足“资本足够率不得差于8%((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规定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较大的运营风险。
5.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也是产生商业银行或许破产的原因之一。管理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业务运营中存在的营私和盗窃的风险。所谓营私,首要是指商业银行的内部职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士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如非法贷款给自己或亲友等。至于盗窃,则有来自内部的也有来自外部的。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受于信息的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致使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存在大批的不确定风险。有些商业银行的雇员素质不高,银行内部显现贪污盗窃举动,也致使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增长,使商业银行的运营风险更深一步加大。
">编辑]防范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措施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应以金融体制改革为节骨眼,主动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规范运转,增强管理,加强抵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降低商业银行破产的机会性。结合目前国际、国内事态,笔者觉得应采取下方措施来规避和消解金融风险:
(一)分散风险
分散风险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持有不同种类、币别的资产来分散各种资产价值损失的机会性,使总资产价值得到保值或降低损失。分散风险是商业银行有效控制风险的最常用策略,“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则是这一策略的通俗表述。一般来看,商业银行应从三个方面来分散其运营风险。
1.业务运营多样化。商业银行不但要运营存、贷款业务,也要运营证券业务,还要运营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在贷款业务中,可以有工商业和农业贷款,也可以有不动产贷款,还可以有消费者信用贷款;在证券业务中,可以交易国库券、金融债券,也可以交易企业的债券和票据;在非银行金融业务中,可以有信托、保险,也可以有租赁、房地产等。业务的多样化及其合理的结构,既可以使风险分散,也可以使不同业务中的不同程度的风险得到平衡,进而使商业银行的收益趋于平稳。目前国际和国内一部分商业银行纷纷设立以客户为服务对象的新业务,以便为客户供应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金融业务的创新助推了金融管理制度的改革,打破了对传统金融业务的种种制约,使金融自由化向深度和广度扩展。达到金融自由化、利率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商业银行的运营风险。
2.限额放贷。《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的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胜过10%",这事实上是对商业银行贷款结构的一种制约,为了防止贷款发放过于集中,分散风险,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务必控制,不要把过多的资金投放在与一借款人身上以制约风险,也就是说要把商业银行的资金贷给大量的客户以达到风险的分散。
3.联合放贷。对大额贷款采取联合贷款或参与贷款的做法,使贷款的风险由几家商业银行来共同分担,一旦所放贷款造成损失,每家商业银行都可以承受。我国当下采取最多的联合放贷形式为银团贷款,即由获准运营贷款业务的多家商业银行采取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供应资金的贷款方式。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和短时间贷款、人民币贷款的外币贷款,贷款对象首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人国家计划的着重建设项目,贷款发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各成员对银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自愿认贷,商量确定”的原则执行。
(二)降低风险
商业银行通过依法合规运营来最大限度的降低业务运营中的损失称为降低风险。综合来看,降低商业银行的运营风险首要有下方几种措施:
1.完善运营机制,加深运营管理。商业银行是运营货币资金及为社会资金融通供应服务的特殊企业。在组织体系上各商业银行总行是企业法人,各分支行在总行授权规模内开展业务,在该种大一统与高度分散化同期并存的组织格局下,完善运营机制,加深运营管理,是各商业银行务必实施的重要举措。首先,在资金运转方面,要逐渐完善并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商业银行法》第39条要求商业银行的运营务必遵守一连串的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该种管理不是一般性的业务管理,而是一种内部自律管理机制。它可以有效约束负荷运营,避免因超标负债而造成运营风险,进而致使破产。其次,在运营监督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独立于业务运行的监督、保障体系,使之依照适当的规律运行。这个系统应包含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纵向监督包含策划内部监督控制、业务审计稽核、行政监察、党内纪律检查等制度,核心要有健全强有力的内控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内控体系的职能作用;横向监督包含策划有关部门、有关职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工作程序,各类业务操作的每个核心环节都应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不相容的职务要实施分离控制,把业务全过程纳人到严密的内控机制当中,有力地保障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果。最后,在雇员教育方面,要解决好雇员的思想道德和法规制度教育,使雇员认识实施制度的必要性,认清严守规章的重要性和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危害性,以加强雇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而防止各种内部案件的发生,保证商业银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结合国家政策,增强信贷管理。信贷工作是各商业银行业务中的重中之重,而做好信贷管理工作则是预防商业银行破产的必要前提。在目前新一次企业改制和金融改革过程中,要解决好信贷管理工作务必做到下方几点:一是要打破所有制的身份歧视。要从传统的以所有制属性决定资金供给中摆脱出来,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根据,不论企业所有制性质,不论企业的运营方式,只要其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经济效益好、信用程度高,商业银行就应大力支持。二是要对现有客户执行一次优选。本着择优扶强的原则,清晰基本客户标准,积极拓展新的客户,着重扶持改制规范、信誉不错、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加大混合所有制、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优良客户所占的比重,对不良企业逐渐清户,消除信贷关系。三是要适时调整信贷投向,着重支持实行资本重组的企业。国有企业资本重组的目的在于调整资本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搞活国有经济。为此,各商业银行要适时调整信贷资金投向,对资本重组规范、内部组织制度完善、经济效益快速转好的企业,在增量贷款上要予以着重支持。四是要开发新的信贷工具。依据不同所有制、不同运营形式和运营范围的企业的需求,探索出新的资金融通方式,如“股东保证贷款”、“商业票据贴现贷款”、“买方和卖方信贷”、“附带条件贷款”等。
3.调整运营策略,改革运营机构。从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现况及趋势看,十五大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强度更深一步加大,全方位、多形式的企业改革持续深人。具体显现为:公有制达到形式多样化;对国有企业执行抓大放小的战略性调整;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运营的大企业集团;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运营和股份合作制、卖出等形式,加速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脚步;继续激励、引导和发展个体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这些举措的实行,一面给我国商业银行导致了新的机遇,另一面也向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考验。这就要求各商业银行应积极调整运营策略、付出降低运营风险,这首要体当下调整新兴业务的运营策略。新兴业务是相对于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来说,是指近几年开展的包含房地产金融、国际金融、投资银行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供应的各种担保业务、贷款或投资的允诺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利用商业银行的人力与技术设备等资源为客户供应中介与服务等业务。它具有业务普遍,风险较小,收益平稳的特点,颇受各商业银行的青睐。从我国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趋势来说,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发展空间将逐渐缩减,在该种条件下,商业银行仅靠运营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达到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务必谋求新的成长空间。从国际向上瞧,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业务着重大都在新兴业务上,其总收入中的50%-60%来自中间业务。从我国商业银行的情形看,发展新兴业务尽管作了适当的付出,但与社会经济发展进度对比,尚有较大的距离,故采获得力措施,调整商业银行的运营策略,成立以新兴业务为主攻方向的成长部门已刻难以缓,以保证我国商业银行连续平稳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是商业银行通过适当的经营方式把自己的运营风险转嫁到其余的金融机构,以最大限度的增长抗风险能力。转移风险是现代商业银举动规避运营风险而常用的一种方式,我国商业银行在转移运营中一般采取下方措施:
1.将商业银行持有的风险资产转让出去。比如,预期长期利率将上升,商业银行则可将手中持有的长期证券转让出去,以避免因利率上升导致的证券价格下挫风险。
2.对各类存款执行不同程度、不同种类的保险。当商业银行承受运营损失不能清偿对存款人的债务时,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将商业银行的各类存款清偿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
3.利用远期外汇市场和金融期货市场执行套期交易。利用互换交易市场调整自己的资产负债结构,商业银行进而可以将风险转移给运营对手,以保障本身的安全。
4.置换不良贷款改观资产结构。我国已成立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贷款执行资产置换,进而大大改观了这些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使它们能够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有助于其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最大限度的提升其运营能力。
">编辑]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务必协调各有关法律的规定和适用。
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渊源首要是《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受于各国破产制度不同,两法之间的协调困难大差不差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由普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的破产加以规制。商业银行一旦进人破产程序,完全由法院主导,由法院指派破产管理人或接管人对其活动执行控制。至于是由一般法院审理依旧专门由破产法院审理,各国不同。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破产案件对法官和破产管理人要求的专业化程度高等原因,破产案件一般由专门法院审理。第二种,商业银行破产以《破产法》为一般适用,同期在《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作特别规定。第三种,策划专门的《商业银行破产法》。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首要有《企业破产法》(正在修订)、《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一般学者觉得,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到存款人、债权人,在目前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机制、投资人弥补基金的情形下,金融机构破产会比一般工商企业破产更为复杂,所以提出不将金融机构列人《破产法》或者“由国务院另定”,即策划(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但是,依照国际经验和国际组织的倡议,应将金融机构破产纳人普通破产法。所以,也有学者力争,在《破产法》中规定专门章节,规范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困难。不论做哪种制度安排,协调各有关法律的规定和适用当属必然。
二、确定适当的破产申请人。
对于何人具有破产申请人资格困难,各国规定也有三种做法:第一种,申请人制约为债权人。第二种,在债权人之外,监管当局或指定的接管组、清算组也可以提出。第三种,监管当局是惟一的申请人。多数国家采取第二种立法模式。
应该说,监管当局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制度安排有其法理根据:第一,银行业监管当局对金融业的准人、退出、连续性的监管,渗透到金融活动的全过程,利用特殊地位,监管当局能够比较全面的得到金融机构运营情况的信息,对金融机构的连续性运营能力、偿付能力做出精准分析。对比较债权人,监管当局的信息优势十分显著。第二,银行业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所做出的分析是基于社会金融秩序和公共金融安全利益。监管当局的法定职责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利益,保持金融平稳。在如此的监管价值目标之下,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活动所做的分析并不是仅仅考虑个体利益,而是许多的顾虑到个体对整体金融秩序的影响。以此角度,金融监管当局当可形成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人。第三,监管当局作为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为申请人并没有组成矛盾。监管局作为破产申请人是对债权人为申请人的补充,并非是排斥债权人履行权利。假使仅把监管当局作为惟一的申请人,或许致使受于监管当局怠于行使职权而使情形恶化,错过对金融机构重整或清算的最佳机会,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监管当局被寻租,而使情形恶化的情形发生。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商业银行提起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包含债务人、债权人。另外,《商业银行法》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即“经银监会答应”。现有法律并没有确立监管当局作为破产申请人的资格,是为缺失,应在相应法律中加以完善,清晰规定监管当局、接管人、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
三、设置合理的破产条件。
当前,比较统一的意见,觉得金融机构破产条件应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资不抵债”不适用于金融机构,首要是商业银行破产。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诚然组成进人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此无异议。但是,一味消除资产标准并不是可取。当受于种种原因,债权人无法得到银行运营信息,或者不能及时履行权利等情形下,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假使处置及时恐怕不至于累及过众,假使放任,则或许导致更大的危机。这时,需要法定资产负债标准作为破产条件,而能够根据该条件对商业银行提起破产申请的正是前述的银行业监管当局。
确定何种资产负债标准作为破产条件并不是易事。一般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显现困难:第一,超标准备金急剧下滑,储备资产下滑。第二,资产流动性下滑,显现流动性空缺,核心存款与总资产比例下滑,贷款总额与核心资产比例上升,易变负债与总资产比例上升。第三,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膨胀,资金大批沉淀显现亏损或虚盈实亏。
第四,资产负债期限和结构严重失衡,风险集中度提升。
第五,资本足够率连续下滑。但是,这些标准是定性评价,是描述性标准,如以此为法定标准,必然致使监管当局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被滥用。所以,确定破产的资产标准需要多个量化性标准,该标准应该对商业银行具有普适性。本文以为,在多个量化标准中流动性指标、资本足够率指标、贷款集中度指标是三个核心指标。各指标的数量标准应该借鉴证券市场上市条件数量指标的形成过程,及时调整和修订。
四、清晰清算人的指定及其权利、义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清算人由人民法院组织,由银监会及相关部门和人士参与构成。清算组人士组成对于保证清算偿债的公平与秩序十分重要。假使法院指定清算人全部由行政部门人士组成,则或许产生行政权力托词公共金融利益而损害债权人及利益有关人的利益,有悖公平清偿的目的。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有关人的合法权益,在清算组构成人士中应该清晰规定有一定数量、比例的债权人、股东或职工参与,便于利益者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的监督。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起的“世界银行破产行动计划”,确立了清算组执行清算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破产银行的债权人和股东谋取最大的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执行民事活动。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消除或继续履行。”《商业银行法》对于破产清算组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出清晰规定。应当说,清算组一旦控制商业银行,债权人、股东等利益有关人让位于清算组,其利益的控制取决于清算组的举动,此时,应该保障债权人、利益有关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并规定该权利可诉请法院救助。唯这样,清算组方能在有效监督下为公平清算举动。
五、确立特别的清偿次序。
普通《破产法》的债务清偿次序一般不适用于商业银行破产。美国联邦破产法规定,如劳动债权、各种担保债券并没有诚然优先。首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破产中加人了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再贷款援救等金融安全网原因。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以强调优先债权优先,实则是用存款保险制度为少数债权供应偿付保障,违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损害中小存款人,尤其是个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利公平。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清算清偿次序为清算费用、职工薪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公司法》则规定,公司清算的清偿次序为清算费用、所欠国家税款、职工薪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这里面起码有几个困难需要厘清:第一,劳动债权能否优先。修订的《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能否优先困难一直存有争议。一般觉得,劳动债权包含拖欠的职工薪资、拖欠的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消除劳动合同的弥补金三部分,劳动债权优先并没有存在争议,但其能否优先于其余担保债权值得商榷。在商业银行破产中,劳动债权能否优先于其余担保债权同样值得疑问。金融机构之间借贷十分广泛,而且数量重大,假使在商业银行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于一般担保债权将极大危害金融机构利益。第二,中央银行供应的再贷款如何清偿。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为了拯救商业银行供应的资金支持,其来因为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量。当商业银行很难被拯救,进人破产清算时,理应对中央银行供应的再贷款这类无担保债权优先清偿,而且应该清晰规定其清偿次序在国家税款以前。这类资金不应形成商业银行运营成果的组成部分,不得再征税,应在税款以前清偿,以体现该资金的特殊属性。第三,存款保险制度偿付给商业银行的资金能否与商业银行清算财产合并。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后,一旦商业银行破产,可以得到适当的存款保险偿付,该资金应该与破产财产分开运用,首要优先偿付中小债权人,尤其是个人债权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