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红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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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补助又称禁止性补助,《补助与反补助措施协议》清晰地将出口补助和进口替代补助规定为禁止性补助,任何成员不得实行或保持此类补助。农产品出口补助的缩减由《农业协议》规定。
针对红灯补助的救助措施
《反补助协议》第4条规定,对其余成员方的禁止性补助(红色补助),承受影响的成员方可以采取下方救助措施:
(1)磋商
一个成员方有充分理由觉得另一成员方正在实行一项禁止性补助关对其产生了损害,可提出嗟商请求。嗟商请求就包含所涉及的补助的存在和性质的陈述与证据。被请求的成员方应或许快地执行嗟商。磋商应在30日内终结。
(2)专家小组
假如经历磋商在30 天内没有促成双方满足的处理方法,任何参与磋商的成员方可将所涉及的困难提交争端处理机构,并请求设立专家党小组。专家党小构成立后,可请示求争端处理机构常设专家小组就所争议事项能否是一项禁止性补助给予审理。常设专家小组应该在接到请求后立刻审查相关证据,并应向实行该措施的成员方供应机会确认该措施不属于禁止性补助措施。常设专家小组就该措施能否属禁止性补助一事在专家小组规定时期内向其数据结果,专家小组应无条件接受这一结论。专家小组就该事项所作的最后数据应在专家小构成立后90日内分发给各成员方。假如该措施属于禁止性补助,专家小组应建议初稿补助的成员方立刻撤消该项补助。自专家小组数据分发给各成员方后30日内,除非当事方上诉或争端处理机构全体商量统一决定不通过此报告外,争端处理机构应通过此报告。
(3)上诉
争端所涉及任何一当事方对专家小组数据提出上诉后,上诉机构应自上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非凡情形下最迟也得在60日内做出决定。上诉数据一旦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地给予接受,但自此报告发给各成员方之后20日内,争端处理机构通过全体商量统一决定不通过者除外。
(4)实施
假如争端处理机构的建议在专家小组数据规定的具体期限内没有得到实施,争端处理机构应高准许起诉方采取适当的反补助措施。
(5)争端处理的期限
《反补助协议》第4条第12款规定,除该协议对相关禁止性补助争端处理的具体期限有清晰规定外,争端处理机构有关该类争端处理适用的期限应是一般争端处理机构审案期限的一半。
本条目有关链接
补助与反补助措施协定(第二部分):禁止性补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