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
外汇网2021-06-21 2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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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FCR 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下方简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运用的单据,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并非是运输单证,但依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运用情形,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明显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销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依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执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当前,很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取该种方式。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允诺依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事实上处在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看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确认,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常见情形: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机,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所以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给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抵达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这样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 FCR的特点 FCR的几个特点: 1.FCR一般只显现在FOB条款下 2.FCR导致收据,而非提单如此的物权确认 3.FCR如同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似的,谁都可以开具。 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 5.名义上的风险承受方是承运方。 FCR与提单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和提单有相同之处,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确认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但两者起码存在下方几点区别: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FCR不具有该项特点。我国海商法清晰规定,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依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所以,假如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假如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假如是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假如承运人未凭提单交付货物则应对依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所以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我国海商法未规定FCR等提单以外的单证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FCR一般都在正面明显位置清晰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所以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也不违背运输合同的约定,可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所以承受的损失承受赔偿责任。二、FCR一般只显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工厂交货)价格条款下,提单的运用则无此局限。在FCR运输方式下,货物买方多为闻名的国际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的采购商,这些客户的订单一般具有量大、周期长的特点,一份订单很或许分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期经常要求采取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究竟船公司给大买家的运费要比给普通客户的运费低得多。在上述价格条款下,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往往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抵达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从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可以看出,和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并非是托运人,所以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并非是海运提单,除非托运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期不答应用FCR代替海运提单。而提单的适用一般与买卖合同约定的单价条款无关,只要买卖合同约定凭提单结汇,则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只要托运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就应该签发提单。三、银行接受提单和FCR的条件有所不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0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运输行签字的在名义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据: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运营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运营人运输行的签字或以其余方式确认。或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运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运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余方式确认。提单作为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系物权凭证,属于UCP500接受的运输单据的范畴。而FCR的签发人为货运代理人,FCR只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仅显示货运代理人将依据约定将货物发送到目的地,不代表物权,不具有“通过将纸面单据(Paper Document)交给另一方就将于途货物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的功能,所以一般该运输单据不被银行所接受,除非开证人在信用证中明示“FCR是可接受的”。四、提单和FCR的可转让性不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除记名提单外,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均可转让,可转让性代表着提单持有人可以在目的地通过提交单证来得到货物所有权,而不论此时的提单持有人能否是和货物托运人签订买卖合同的买方。FCR与提单不同,在目的地交付货物并没有依靠FCR的转递,原因在于FCR不具有与交付有关的固有属性即可转让性,FCR是不可转让的单证,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FCR的风险治理 FCR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采取该种方式的进口商多为闻名的国际超市买家,“信誉不错”,所以出口厂商和银行也广泛接受这一条款。另外,受于买家所选择的承运人均为颇具实力且关系不错的船代,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困难。另外,在FCR条件下,对厂家来看,往往做FOB比做CNF价格要划算些,究竟船公司给大买家的运费,要比给普通厂商的低得多(欧基港差不多低1/3,且不受季节波动影响),这对厂商是由一定吸引力的。 在事实操作中,事实上FCR是由出口厂商承受风险的。由于超市买家的订单,一般都有量大、周期长的特点,一张订单很或许会分N次出货,一年多才出完也很常见。在这个过程中,一旦显现什么困难(很多时候还不是显著的谁对谁错的困难,而是意见冲突),买家就会将握主动权,利用FCR/FTBL的特点,先行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期找个什么理由(挑毛病太轻易了)临时不赎单不给钱,给出口厂商导致资金周转阻力,致使就范。除非出口厂商与买家撕破脸打官司,但该种情形显然不太应该,劳神费力花钱不说,仍有剩下的货物交是不交?罐头产品季节性强,资金占用多,已经为某个买家生产的货物,转卖他人往往损失颇大。各类原因考虑下来,出口厂家多半会选择吃点亏息事宁人。 所以,对于FCR要相当审慎。非凡对于那些轻易出困难的单,如原料紧俏、价格波动大、订单下得太晚等等的,宁愿承受运费波动风险,也要坚持做CN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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