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金融金融知识文章详细

转移支付

外汇网2021-06-21 12:44:45 97
首要形式

转移支付的类型

转移支付包含政府的转移支付、企业的转移支付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政府的转移支付

大都具有福利开支的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业补贴、救助金以及各种补贴费等;农产品价格补助也是政府的转移支付。受于政府的转移支付事实上是把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所以有的西方经济专家称之为负税收。

企业的转移支付

一般是指企业对非赢利组织的赠款或捐款,以及非企业员工的人身伤害赔偿等等。转移支付在客观上缩减了收入差距,对维持总需求水稳定定,减轻总需求摆动的程度和力度,平稳社会经济有积极的作用。一般在萧条到来时,总收入下滑,失业增长,政府拨付的社会福利开支也必然增长。如此,可以加强买入力,提升有效需求水平,进而可以压抑或减轻萧条。当经济中显现过分需求时,政府降低转移支付量,可以压抑总需求水平的上升。诚然,对于过分膨胀的需求来说,该种压抑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一般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贴。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一般是依据一部分社会经济指标,如人口、面积等,以及一部分由政府承受的社会经济活动,如教育、治安等的统一单位支出标准计算的。政府间的转移支付首要是为了平衡多地区受于地理环境不同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造成的政府收入的差距,以保证多地区的政府能够有效地依照国家统一的标准为社会供应服务。模式类型

转移支付的模式首要有三种:

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在1994年实施分税制体制改革前,我国做了大批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施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文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开支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含对外捐赠、对外供应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交纳会费;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政府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养老金、住房补助等,又有政府对国有企业供应的补助,仍有政府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一般我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开支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在西方国家,财政开支的重要分类就是分买入开支和转移开支。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一套由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部分组成的、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主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

税收返还

税收返依旧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首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执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有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减区域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而且,税收返还尽管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事实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财力性转移支付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空缺,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贴开支。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首要构成部分。首要包含:一般性转移支付、调整薪资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结束算财力补贴等形式。

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达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贴资金,着重用于各种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运用资金。

我国当前仍实施的不是很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首要限制因素: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仍未清晰划分,财政开支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很难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二是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问题,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足够的财力支持;三是既得利益调整的强度过大,问题很大;四是受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情况等原因影响,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达到地区均衡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五是基础性报告统计、收集有很大难度。首要功能

(1)保障地方政府供应最基本的公共产品

1) 辖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的差异会影响资源配置。如教育和基础设施。

2)辖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的差异会影响收入分配。如卫生保健。

(2)调节辖区之间的财政净收益

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不同会引起供给成本的差异,进而使居民的财政净收益有差别。

(3)矫正地方政府活动在辖区之间的外部效应

比如,为防止江河污染,对上游地区保护森林的举动供应补贴。

再如,对外界医院的建设与营运供应适当的补助。中国现况

我国虽未出台转移支付法,但已有转移支付的实践,我国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的形式包含下方几类:

(1)一般转移支付,或称体制转移支付,是在现行财政体制之下所实行的转移支付。它是最基本、最首要的形式。

(2)专项转移支付。即为达到某种特定的政策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由上级财政供应的专项补贴。

(3)特殊转移支付。是在发生不可抗力或国家执行巨大政策调整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的特殊补贴。

(4)税收返还。即中央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将集中的部分税收收入返还给地方。

上述政府间转移支付类型可以归结为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和转型转移支付。

1.一般转移支付,首要是对方的财力补贴,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开支。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构成部分,目的是缩减区域间财力差距,达到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此类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安排运用,目的是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空缺,均衡区域间财力差距,达到区域间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从1995年起实行,原称之为过渡期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依照公平、公正,循序渐进和适当照顾老少边穷地区的原则,首要参照多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开支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量等客观原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

2.专项转移支付,首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该依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运用资金。

也有学者觉得,转移支付有下述三种形式:

(1)补贴开支。补贴开支包含社会保障开支和财政补助两大类。其中,社会保障开支,是用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转,为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准供应保障的一种开支形式。它是调节分配关系,减缓收入和财产差距,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

财政补助是指用国家财政资金直接资助企业或居民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

在我国,财政补助包含政策性价格补助和国有企业亏损补助。

财政补助包含的规模大体有下方几种:为高达某种政策目的而对某些部分、地区和企业执行的亏损补助;为支持出口,弥补国内外价格差异,扩大对外贸易而执行的外贸补助;向农民收购粮食.食油胜过规定任务而支付的超购加价款;为平稳市场、安定人民生活而对运用提价的原材料、燃料的企业和居民予以的补助.或在适当提升销售与收费标准价格后予以职工和居民的补助等。

我国财政补助分为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财政补助两种。

(2)捐赠开支。

(3)利息开支。制度完善

转移支付(transfer),原意是指“转移”、“转账”。狭义的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转做下级政府的收入来源以支付本级开支;广义的转移支付不仅包含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收入转移,也包含下级政府的收入往上级的转移。我们常说的转移支付一般是狭义的。当前,转移支付数额在一部分西方国家的中央(联邦)财政开支中占有很大大的比重,如日本的转移支付开支约占全国财力的一半,美国为20%。转移支付已形成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广泛做法和基本方式。从现代财政的成长趋势来说,转移支付制度已形成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配套政策,这可在世界上分税制较成熟的国家中寻到大批的例证。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伴随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行,与之相配套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与系统规范的转移支付对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很难有效发挥财政调节作用。所以,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十分急切。

一立足我国国情,确定完善目标及其基本原则

(一)我国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国情基础。

一个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务必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但是,我国在财政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区域间差异情况等方面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比仍有一定差距。我国在完善转移支付的外部条件方面所具有的国情特点显现为:

1.我国政府职能规模和承受事权的特殊性。首先,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与实施联邦制的国家对比,中央政府的职权要比地方政府大得多,以体现中央的集权领导,所承受的事权以及相应分配的财力所占比重也要好于联邦制国家,加上我国人口大量,地域辽阔,更要强调中央的集权领导。在政权的级别设置上分为五级财政,多于大部分国家的三级财政。所以,在转移支付的设置上,除了要处理好中央对省级转移支付这一主导环节,还要充分顾虑到省下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其次,从我国政府的活动规模来说,受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除了承受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全国基础性设施建设以外,还要承受国有资产管理任务,即政府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为了保证政府充分发挥各类职能,务必保证具有充分的财力以使政府的各类方针政策得以顺遂实行,否则,离开财力空谈政府职能是行不通的。

2.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均衡特点。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多地区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公共服务水平也有很大差距,而且这个差距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按人文发展这一综合指标来衡量,我国是当前世界上地区之间差距较大的四个国家之一,省际之间人均财政收入高低相距10倍,人均财政收入高低分布与经济实力的梯度相相符,因此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能力、公共服务水平也相应存在显著差异,所以减轻地区差距特别是增长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是对转移支付制度提出的现实需求。

3.我国尚属不发达国家,财政收入的有限性制衡着转移支付的可动用资金。近几年我国经济实力虽有所加强,差不多处理了12亿人的温饱困难,但受于人口基数较大,工业化程度较低等原因,我国人均财力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从国际比较中看出,我国财政范围较小,从两个比重分析,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准的1/3, 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1990年至今平都是40%,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60%相差甚远,财政收入水平的低下致使我国连年赤字,严重影响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长此以往,将给转移支付导致掣肘。

4.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刚性较强,调整难度大。中国现阶段地方政府负担着地方社会的管理,承办地方社会公共事业保障、地方社会福利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等项职能,同期兼有辖区内相当庞大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如此的双重职能往往使地方政府形成该行政辖区的公共利益主体。我们务必正视地方政府为维护该种共同利益主体所做的付出,扼制它是不现实也是不明智的。所以在建立转移支付时,务必维护地方政府发展的积极性对经济的正面影响,不能简单否认地方既得利益。假使忽略它,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就会扭曲走样,对国家政策的实行就会形成种种压力。

5.转移支付配套体制的不完善。我国政府职能仍未转变,法制建设仍未完备,财政体制仍未理顺,具体显现为中央、地方财权与事权分配界线不够清晰,税收分配没有真正做到合理化、正常化,直接影响到转移支付的公开、公正、规范。所以,不是否认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处在与各类政治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的同步执行中。

(二)确立转移支付的完善目标及其原则。

1.转移支付所追求的目标是达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或水平的均衡。纵观世界各国,该种均衡的达到导致多地政府的基本行政能力大体统一,世界上转移支付相当发达完善的日本、澳大利亚也没有达到完全等同。从我国现实情形来说,受于社会公共服务能力高低悬殊,我们只能将达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远期目标。当前,转移支付的目标应为逐渐调整多地区之间的横向不均衡、缩减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促进区域间的均衡发展。着重用于经济欠发达省份,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就业培训等社会保障事业。在均衡目标的达到上应分三步走:初始阶段,除了国防费用、行政经费、教育经费等少数项目高达均等化标准之外,其余公共服务支出均应高达较低标准;第二阶段,将公共服务支出均等化的项目渐渐扩大到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支出;第三阶段,达到全部公共支出项目高达全国的均等标准。

2.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原则。

(1)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针对我国区域间财政能力、 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大的特点,在完善转移支付的过程中应公平优先。由于转移支付作为政府的调控手段,自身就是用来弥补市场缺陷,处理社会公平,加上我国面对持续扩大的地区差距,公平优先是我们的首要选择。为遵循这一原则,我们在确定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范围上,应坚持与地方财政需要成正有关关系,与财政能力成负有关关系。在转移支付结构安排上要突出强调一般性转移支付,首要处理地方财力的总量不足,同期辅之与专项补贴以兼顾效率。此外,在力求缩减地方差距的前提下不能忽略效率,使转移支付制度既要保证中央和地方责权利上的合理划分,又要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避免绝对的公平,使经济效率高的省份能得到许多的转移支付资金。

(2)规范化、法制化原则。 规范化是转移支付制度自身的客观要求,没有规范化就谈不上是正规的转移支付。我国现行过渡的转移支付制度中的基数法,积攒了多年的人为核定的数字,离客观性的基本要求相差甚远。规范化要求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规范化还要求在转移支付的实行过程中力求客观,消除任何人为原因的影响,同期还要求转移支付的相关数字务必精心设计、反复测算、真实牢靠。转移支付的规范化还要以法律做保证,将其作为财政体制的一部分,形成财政法规的一种,全国上下务必严格实施、严格遵循法定审批程序,严格消除我国现行转移支付中普遍存在的随意性。

(3)完善转移支付的渐进性原则。

我国在完善转移支付的进度中应分步策划实行办法,分阶段确立完善目标。在实行步骤上,我国的各类改革一般遵循渐进式原则,即从初始阶段与原有体制的衔接经历过渡阶段直至打破原有格局真正形成全新的体制。所以,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过程也应遵循该种渐进性,在转移支付制度的总的目标设定、范围的确立、计算方法的采取等方面,都要尽量体现该种渐进性。

二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外部条件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不仅仅是财政分配自身的困难,它离不开必要的财力支撑和政治经济体制支撑,否则,只能空谈转移支付。针对我国财力不足,政府职能界线界定不清等情形,完善转移支付就应从此入手,尽量给转移支付的完善创造适宜的政治经济环境。

(一)挖掘财源、适度提升“二个比重”。

从国外经验中我们得知,国际上实施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国家的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都较高,进而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实行奠定了基础。从我国财力不足的情况看,很难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实行供应足够的经济条件。所以,“二个比重”的提升直接决定着我国转移支付的前途和命运。所以,我们应加大改革强度,提升政府的可支配财力。当前,在税收制度不能做大的变动、税源不能整体提升的前提下,我们应从三方面挖掘财源:一是增强税收征管,堵塞偷逃税款的漏洞;二是加速国有企业改革,更改当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差的现况,将企业真正推向市场,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从根本上培植财源;三是将分散于地方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使地方、部门、单位自行支配的财力为国家集中财力。假使这一转换顺遂完成,我国将增长一笔相当不错的财力,进而更改藏富于地方的现况。

(二)科学划分事权是建立科学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条件。

加速政府职能的改革,改革以往传统体制下政府包揽一切的做法,降低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政府将首要职能放到供应公共服务上来,运用分配手段加深公共投资,为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事权的具体划分上应遵循下方原则:其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单一制国家的前提下,务必强调中央的统一领导,保证各类方针政策的贯彻实行,体现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协调巨大比例关系。同期,针对我国的国情特点,因地制宜发挥地区优势,实施分级管理。其二,财权与事权相对应,一级事权务必有一级财权作保证。在此原则下,中央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和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整体协调和平稳发展,负责涉及全国资源、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管理和维护,掌握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在事权清晰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就要承受国家安全、外交、中央国家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行宏观调控所需的开支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开支。地方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保证中央政府政令畅通,贯彻实施中央政府的一连串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一定期间内本地区经济、科技、社会事业发展的着重,协调基层政府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同样道理,地方政府相应地承受本地区政府机关运作所需经费,负责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开支。

(三)加速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实行的配套改革。

转移支付的完善进度依靠于相应配套改革的脚步。在分税制改革上,我国的分税制尽管初步建立起了大体框架,但距规范的分税制仍有一定距离,除了上述提及受于政府事权界定不清而造成的财力分配不清外,在具体的税种划分上、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上,仍存在很多困难。在税种划分方面首要存在困难表当下:一是没有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种的格局,如企业所得税的划分是将中央企业的所得税作为中央税,而地方所属企业作为地方税;二是没有打破按行业划分税种的局势。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运营税,如铁道部、银行总行的运营税仍归为中央税,使运营税不能彻底形成地方税的来源。在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方面,首要是仍未形成一个平稳的地方税体系,除了上述应划给地方的税种没有给地方之外,有些应开征的税种仍未开征,如遗产税、证券交易税等。该种不彻底的分税制不但不符合政企分开的内在要求,影响财力分配的合理化,更使转移支付建立在不规范的初次分配基础之上,使转移支付该种再分配里面包含着固有的不合理成份。针对以上困难,分税制的更深一步完善应将着重放在税种的更深一步划分上,马上有助于中央集中财力、有助于中央实行宏观调控的税种,如消费税、关税继续划为中央税之外,将运营税、资源税等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有关的税种真正、彻底地划归地方。除继续将升值税作为共享税之外,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将企业所得税作为共享税。此外,还要更深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加速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以开辟地方财源,培植地方经济上涨点。总之,将我国分税制纳入规范化轨道,不但有助于平稳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也为规范我国转移支付铺平了道路。

加速改革我国预算体制是转移支付完善的又一配套改革。在预算体制的改革上,一是要加速推广复式预算。我国当前的复式预算中,预算开支科目的设置尽管按具体用途分类,但设置不尽科学,科目之间互有交叉,没能体现政府职能分工的清晰化。而复式预算将财政开支按经济性质编列,按经常性开支与建设性开支分列二个预算,避免相互交叉,更能体现政府职能分工,更深一步将财政分配科学化、规范化。只有在此基础上,我国转移支付才可真正走上正轨。二是要赶紧实施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取消以往编制预算的基数法,将以往年度的收支原因消除在新的年度预算之外,如此,有助于按现行影响要素来编制预算,而转移支付的核定正是要求建立在如此一个公平客观的基础之上。

三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完善措施

在创造完善转移支付外部环境的基础上,更重要的依旧从转移支付自身入手,从其具体模式、范围的确定上,从结构的安排上,从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测算上以及资金的管理上执行系统的安排。

(一)首先要改革我国现有的转移支付模式,实施以纵向转移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模式。

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就其实质来说,是多地区间横向的财力再分配关系,即经济上较发达的地区把政府组织的部分收入转移给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但是,受于该种财力再分配举动不是多地区政府之间的自发的授受关系,而是显现为国家意志,所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采取单一的多地区政府之间财力的平行转移。依据国际上的经验,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财政平衡,即上级政府通过特定的财政体制把多地区所创造的财力数量不等地集中起来,再依据多地区财政收支稳定情况和实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将集中起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不等地分配给多地区,以此达到多地区间的财力配置的相互均等。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就是通过该种方式实行政府间转移支付的。而且,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也均为采取该种方式执行的,区别在于我国以往实施的单一纵向的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透明度较低、平稳性差,而其余国家则将其法制化了。其他方式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财政平衡,即对于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中央不仅统一立法,而且直接通过特定手段执行转移支付,但同期又负责组织地区之间的直接转移支付。其中纵向的转移支付侧重于达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横向的转移支付则首要用于财政落后地区公共支出不足困难。

我国应将现有单一纵向转移模式改为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模式。在该种模式下,中央政府支持地方政府参与部分转移支付,贡献省按依法计算的结果向接受援助的地方政府直接划拨资金,增长了地区之间的相互支援,也就是将以往的“暗补”改为“明补”,不但激励了富省也鞭策了穷省,更符合我国地区之间差距较大的国情特点。其操作方式的初步设想为:第一步,按人均财政能力划分五个档次:即胜过平均数1%~3%、胜过3%~6%、胜过6%~9%、胜过9%~15%、胜过15 %以上五级;第二步,确定富省的贡献数,即按上述五级依次确定,将胜过平均数的20%、30%、40%、50%、60%贡献给穷省。为体现计算上的更深一步合理,可以采取超标累进计算方法。

(二)适度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的范围。

转移支付范围是指上级政府可以用做转移支付的资金占其可控规模内的全部政府财力的比重,其大小反应了上级政府均衡多地财政开支水平的资金拨付能力。一般来看,在多地由收入能力引起的开支水平相差悬殊的情形下,上级政府所集中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越足够,就越能充分发挥均衡和调控作用,但并没有是说范围越大越好,这里有一个适度困难。假使转移支付范围太小,一是不能较好地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二是疑似不值得为此建立一个成本较高的、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假使范围太大,又要影响到地方发展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一般说来,转移支付的范围一面取决于政府间财力划分的纵向非均衡程度、多地区经济发展的非均衡程度以及区域公共服务的受益溢出程度,另一面,取决于政府间财力的初次分配情况,其中首要困难是中央政府的可控财力程度。我国现阶段影响转移支付范围的原因大量,而且影响其增长与降低的原因并存:首先,我国属于单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要求中央政府财力很多;其次,我国在存在固有的纵向不均衡的同期,横向地区经济差距很大;又一次,我国目前“二个比重”减弱,中央可控财力不足,加上地方利益的刚性等等。综合影响到转移支付范围的确定上也要坚持适度的原则,既要保证中央政府有能力资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这些地区的各类基本公共服务高达基本水平,又要防止范围过大影响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转移支付范围的测定应以我国最近转移支付目标为根据,首先在最基本、最必要的项目上如行政、国防、教育支出上高达大体均衡,然后逐渐扩大其规模,相应扩大转移支付范围。依据以往的数字,1990年~1993年转移支付占全国财政开支不足20%,占中央财政开支40%下方,1994年分别为41.24%和57.66%,1995年为37.14%和55.46%,1996年为35.98%和54.76%。在分析以往年度转移支付数字的基础上,顾虑到我国当前税种划分只能结构性调整,总的税负不能有大的提升,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将令使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巨大程度提升, 加上伴随国有企业内在动力的开发,经济效益的持续提升,新添财力的持续增长,“九五”阶段,转移支付可望由当前转移支付占财政开支的40%,占中央财政开支的55%,分别提升到45%和60%,诚然,这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调整“二个比重”的过程中应以增量调整为主,适当照顾地方经济利益。

(三)在转移支付资金的结构安排上要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

参照国际惯例,立足我国国情,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指导下,我国当前的转移支付应以一般性补贴为主,专项补贴为辅。由于,一般性补贴没有给地方政府规定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向,导致形成政府财力的一种补充,下级政府对这项资金有较大的支配权,首要目的是用来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方履行职能的基本支出需要,使地方高达起码的公共服务水平。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更能体现公平。与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同,专项转移支付受于规定了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用途,有的甚至附带一部分条件,下级政府只能在规定项目中运用转移支付资金,所以,专项转移支付更能体现上级政府的政策意图,贯彻产业政策,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保证经济高效运行,所以,更能体现效率原则。

受于一般性补贴没有具体运用用途,操作的核心在于如何分配。我国当前应采取国际上普遍采取的规范的“原因法”计算收支差额执行补贴。至于专项补贴,我们应在现有转移支付种类的基础上对其从新执行分类:第一类,中央委托事务拨款。该类专项转移支付的拨款根据是按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应由中央政府承受的事务由地方来承办,对所发生的开支由中央政府按开支需要核拨给该类事务事实发生地的地方政府;第二类,中央负担事务专项补贴。与第一类不同的是,该类补贴是针对那些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共同出资的开支项目,可按中央应分担的比例执行拨付;第三类,激励性或资助性专项补贴。即根据产业政策、民族政策等社会经济政策,对于符合政策目标的地方政府举动从财力上予以有条件的支持;第四类,区域开发或特殊政策目的的专项补贴;第五类,特别专项补贴。对于一部分突发事件以及受于不可控的原因导致的政府开支,如自然灾害救助、战后复苏等。受于专项补贴的多样化、复杂化,暂不宜采取原因分析法,而应采取按事实需求数,采取目标管理方法,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纳入项目的效益评估当中,以增强对该项开支的监控,提升其运用效率。

(四)完善转移支付的核心在于赶紧扩大采取“原因法”的应用规模。

采取“原因法”是规范转移支付的首要标志,是世界各国经历多年探索得出的共同经验,诚然也应是我国完善转移支付的首要步骤和改革核心。我国当下的“过渡期间转移支付办法”只用于少数项目如少数民族地区和落后地区补贴,而且其数额不足够改观我国现有的转移支付的非正规现况。我国当前应将该种方法扩大到一部分已具备采取此方法的开支项目上,如行政、国防、文教等项目。

原因法的核心在于计算模式的确立和原因的选择。首先,确立转移支付的基本计算模式。当前,国际上普遍采取的有两种类型:一是“收入能力均衡拨款型”,即通过计算标准收入来确定中央对多地区的均衡拨款。该种方式只反应收入不反应公共开支差异,所以,无法适应中国地区差异较大的现况。二是“收入能力——开支需求均衡拨款型”,即通过计算多地的理论收入能力和标准开支需求来确定转移支付数额。该种方式较适合我国,但它需要的前提条件较多,如基础报告的完整与精准,繁重的测算工作等等。由于我国事权仍未真正分开,基础报告建立不足,我们应在现有基础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有限的收入——开支型”。“有限”是指对标准开支需求的测算是有限的,其均衡项目只能包含那些最基本的、最必要的服务项目,以后逐渐扩大其均衡规模。在收入能力测算上,测算各类税收和收费的标准收入能力,为了将有限的标准开支需求与全部理论收入能力相对应,需要按有限的开支项目占全部财政开支的比例来确定有限的理论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其次,选择影响收支的若干原因。原因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标准收支的确立,假使选择不合理就会致使转移支付的扭曲。所以,原因的选择务必遵循客观、公平、效率三原则:所谓客观就是要求原因的界定不受或少受主观意志的影响;所谓公平即所以对多地均为平等的;所谓效率即能调动地方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依据以上原则,影响财政收支的原因一般应为:第一,人口原因,这是第一考虑原因。人口又可以细分为总人口和相对人口两大类。一般来说,总人口越多的地方,政府为之供应的转移支付就越多。而运用相对人口原因更能使转移支付的确立趋于科学合理。第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财政收入。它们是反应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参数,而转移支付的目标又是保证国家公共服务的最基本标准,所以该参数较低的地区需要中央予以较大的财力支持。第三,自然原因,包含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天气、资源、交通运输等。这些自然条件直接影响着政府开支成本的高低,如高寒地区取暖开支就越多;土地面积越大,需要投资保护及待开发的区域也就越大,政府的经济开发开支也就越大。第四,特殊原因,包含少数民族人口、贫困县和贫困人口等。我国当前应在以上几类原因中选择出与我国已确定的有限开支项目呈强有关的原因,一般觉得有五大原因:人口、行政事业单位职员工数、地域面积、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在以上测算模式、影响要素确定的基础上测算理论收入能力与标准开支及其转移支付数额。

1.收入能力的测算。即在计算多地同等的征收付出程度下应获得的财政收入。其方法是按各种税的税基计算方法先找出可以作为税基的报告(如资源税的资源产能)分别以每种税的税基乘以标准税率,得出各种税应得的收入。对那些当前缺乏税基的数据统计的税种暂按全国地方平均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计算, 然后加总即此区域的理论财政收入能力。

2.标准开支的测算。依据上述与财政开支强有关的五大原因,在全国人均财政开支水平的基础上,按多地区测算出的相关系数调整出有限的标准开支。

3.最后,在“有限的收入——开支”模式下,为与有限的开支基础上相对应,按有限开支占全部财政开支的比例,将理论收入折合成有限的理论收入,二者之差即转移支付的确定根据,如收入大于开支即转出地区,如收入差于开支则为接受补贴地区。

(五)加深转移支付的法制管理,是完善转移支付的重要保证。

力求转移支付的规范化、公平化、透明化务必加深转移支付的各类管理,使其迈向法制化是我国当前的必经之路。首先,务必增强转移支付的立法工作。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要素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才可更好地发挥其调控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就经验,来策划《转移支付法》。通过法律形式将转移支付的原则、形式、目标等规定下来,同期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建立完整的预算司法程序,经人大准许后实施。其次,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转移支付工作,如澳大利亚的“联邦拨款委员会”、英国的“环境部”等。国外经验显示:建立相似机构一面可以对转移支付造成适当的制衡作用,以保证转移支付的公正、合理;另一面建立如此一个机构可以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设立一个“缓冲区”。就我国国情来说,应建立一个专门委员会,隶属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会的着重放在技术困难的处理上,如策划客观的测算方法,审查、研究转移支付的范围,监督制衡转移支付的运用,如此既能体现转移支付的权威性,又能体现其客观性。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