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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

外汇网2021-06-21 12:44:39 64
定义

损失弥补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恰好填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保险金额规模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弥补,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复苏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得到更多的利益。弥补原则的达到方式一般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意义

损失弥补原则除了与海上保险法其它原则(特别是可保利益原则)紧密有关外,还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复保险与分摊等规则。在英国,损失弥补原则来自于禁止赌博的公共政策;而在我国,损失弥补原则来自于公平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的规定。损失弥补原则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进而降低了道德风险,维护了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所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内容

损失弥补原则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该公平合理,充分弥补,商量统一。所谓公平合理,充分弥补,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该有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面,要充分弥补被保险人的事实损失,高达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胜过事实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商量统一,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标的的事实价值,商量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商量统一才予适用。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根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不是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给予制约。限度

保险人在运用弥补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弥补应以事实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另外,弥补原则仍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得到超标赔偿,所以采取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产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规模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产生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举动。

委付务必具备一定条件才可成立,其条件是:

1、委付务必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由于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所以务必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可适用。

2、委付务必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务必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一批货物,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对另一部分不适用委付。假使同一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其中之一造成委付原因时,则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

3、委付务必经保险人允诺才有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险人务必在法定时期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5、被保险人务必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且不得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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