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值额的含义
升值额亦可译作增长价值,是指企业在制造产品或供应劳务过程中,在价值上所得到的增益(即增殖)。即使升值额这个概念在西方已运用了数十年,但至今仍无统一的定义,众说纷纭。首要有下方四个看法:
(一)英国杰斯特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觉得:升值额是销售收入扣除外购材料及其余费用后的余下价值。企业的薪资、利润、利息、地租、折旧等,都务必从企业得到的升值额中支付。所以,升值额是企业经济活动的首要目的。
(二)美国拉克尔从处理劳资冲突的角度觉得:升值额是企业将原材料转换为制成品的生产过程中所附加的生产价值。
(三)法国学者从宏观会计的角度觉得:升值额是销售收入加减存货变动的总生产值扣除外购原材料等费用的差额价值。
(四)日本会计学研究会觉得:升值额是总生产值与预付价值(包含材料费、制造费、销售费及一般管理费)的差额价值。
从上述各种看法来说,西方经济学界虽从不同角度对升值额作了剖析,但均未能揭示出该概念的确切内涵。我们觉得,升值额就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它把民众的智力和技能结合起来开发适当的资源,创造出产品或供应劳务,进而在价值上得到的增益。
从会计学角度看,升值额是指在分配给股东、债券持有人、职工以及政府等相关利益集团以前,通过对企业资源的生产陆运用而创造出来的新添长的财富。
在税收制度中,升值税以升值额为计税根据。从理论上讲,升值税的征税对象应是一定期间销售货物或供应应税劳务后获得的新添价值,即升值额。它相当于商品价值中扣除物化劳动转移价值以后的余额,即V+M部分。从个别生产运营单位来看,升值额是这个单位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或运营收入额扣除规定的非升值项目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上相当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就某个商品生产运营全过程来看,升值额相当于这个商品的最后销售额,而不论这个商品经历多少流转环节。可见,在事实运用中,作为计税根据的升值;额同理论上解释的升值额往往是不统一的。这是由于,税法中规定的扣除额并没有一定等于理论上的物化劳动转移价值部分。
升值额的类型
从当前实施升值税国家的情形看,对购人原材料、燃料、活力等金额或已纳税金,一般都允许扣除,但对于购人的固定资产的金额或已纳税金能否给予扣除,在处理上却不尽相同,自此存在三种类型的升值税。
(1)“生产型”升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买入金额或已纳税金。如此,就个别生产运营单位来看,其征税对象是增长值;就全社会来看,其征税对象就是GDP。
(2)“收入型”升值税即允许按固定资产运用年限逐年扣除其折旧金额或已纳税金。就个别生产单位来看,其征税对象是净产值;就全社会来看,其征税对象就是国民收入。
(3)“消费型”升值税即允许一次扣除固定资产买入金额或已纳税金,事实上是仅就消费资料部分征税。
当前,我国的升值税属于“生产型”升值税,这一点从升值税的计算和征收过程中可以看出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升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事实操作时,一般是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根据,并采取购进扣税法(间接计算法)计算应纳升值税税额。即
应纳升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依照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并向买入方收取的升值税额,销售额等于商品的总价值(C1 + C2 + V + M),所以,销项税额等于总价值(C1 + C2 + V + M)乘以税率。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承受的升值税额,由销售方通过价外收取,并在升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无需买入者自行计算)。暂行条例还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能够抵扣的导致原材料、燃料、活力等劳动对象部分,其价值为C_2,所以,进项税额应等于C_2乘以税率。如此,应纳升值税的计算公式就变为
应纳升值税税额=(C1 + C2 + V + M)×税率-C2×税率=(C1 + C2 + V + M)×税率
增长值与升值额的关系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会计中的毛升值额与统计核算中增长值的概念是统一的。上述会计部分公式①的等式左边(减法)相当于计算增长值的生产法,等式右边(加法)相当于计算增长值的收入法。毛升值额与增长值的计算公式对比较,各类目之间存在如下对应关系:销售收人与总产出相对应,外购材料和劳务开支对应中间消耗,折旧即为固定资产折旧,薪资相当于劳动者报酬,税金对应生产者税净额,利息、股利和留存收益之间对应运营盈余。但是,各对应项目并没有完全相等,进而致使毛升值额与增长值存在适当的差异。这是受于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在记账原则上存在差别而产生的。
而税收中的升值税实质上是以统计中的增长值为计税根据的,所以,受增长值特点的影响,与其余税种对比较,升值税有其独到之处。
第一,受于增长值在企业之间没有重复计算,使升值税有效地克服了传统的流转税重复征税的缺陷,处理了销售货物或供应应税劳务流转环节不同而发生的税负不公平的冲突。
第二,升值税的征收不会因生产或流转环节的改变而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一货物,只要最后的销售价格相同,不论其生产流转环节有多少,总体税收负担始终维持统一。如此,从全社会来说,升值税的税负不受生产结构和运营方式改变的影响,具有税负统一合理的特质。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升值税实质上是以增长值为计税根据的,但在事实工作中,升值税的征收许多的是与会计核算相联系,其收入的证实原则与会计核算相统一,所以,生产型升值税的事实计税根据是会计升值表的毛升值额。综上所述,不管是统计核算中的增长值指标。依旧会计升值表中的升值毛额,或者是作为“生产型”升值税计税根据的升值额,其实质内容为C1 + V + M。假使统计和会计核算原则能够完全统一的话,增长值、升值毛额与升值额的内容就完全相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