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明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造成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胜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途径,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途径。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途径,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相关制约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好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胜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执行货币或其余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举动。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含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余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一般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特点[1]
1.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运用市场机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着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
2.民间借贷出于自愿,借贷双方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对社会游资有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批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随行就市,灵活浮动,资金滞留现象少,借贷手续简便,减去了诸多中间环节,提升了资金运用率I资金实愿效益得以发挥,这在当前我国资金匮乏情形下,无疑是一有效集资渠道。
3.民间借贷吸引力强,把社会闲散资金和那些本欲扩大消费的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形成生产流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蚵压办,对抑错消费扩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现存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有力的考验,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竞争,迫其加速改掣。
民问信贷在利用其特点发挥积极作用同期,也伴有消极原因的显现。在实践中,首先由予法律的不清晰、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部分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予:_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此它许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执行的,这无疑为一部分不法分子伺机执行金融诈骗活动给予了方便,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往往投资予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造成连锁反映,产生社会恐慌定原因I第三,信贷运营者往往运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利,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打击,第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资信,=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处理,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很难在更太规模内为商品经济腮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部分人借机放超高利息,执行高利贷活动,折旧违背了信贷总值,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研究处理。
民间借贷的分类[2]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有无息和高利贷两种。无息信贷首要发生在亲友和邻里之间,经济问题时暂借实物或钱。建国前农民向钱粮行或地主借债,交付高额利息为高利贷。其借贷形式有“三分息”、“月番”、“印子”、“驮粮”等,年息都是30%以上。
民间借贷的作用[3]
1.作为银行、信用合作社的补充,民间借贷能更普遍地动员、挖掘游资,使许多的闲散资金用于生产和流通,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要。
2.民间借贷大多服务热情、手续简便、运营灵活、条件宽松,形成银行、信用合作社的竞争对手,可促使它们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3.为银行、信用社拾遗补缺,更好地适应家庭及多种合作经济分散运营的特点,满足其对资金融通多途径、多形式的要求。农村民间借贷因其本身的局限性,也有其消极作用,如脱离国家信贷政策的制衡和监督,盲目性较大;债权缺乏法律保证,易造成纠纷,增长社会恐慌全原因;贷款有的用于非法运营,助长不良风气;有的利率偏高,刺激部分资金趋向高利贷。所以,对农村民间借贷应增强管理,积极引导,趋利避害,以利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民间借贷存在的缘由[3]
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有悠久的历史,它起因为农民间因备耕、渡荒、婚丧嫁娶等临时性需要而执行的少量实物、现金的借贷。除高利贷形式外,农民之间一直有互通有无、调剂资金的习惯和传统,导致在农村合作化以后,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形成农村信贷的主体,社队集体之间,集体与社员之间,社员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虽未消亡,但承受了严格的制约。改革放开以来,伴随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各业对资金的需求也持续增长,不仅银行、信用社的业务量有较快的上涨,民间借贷也有了较大发展,形成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必然性。
1.从信贷资金需求来说。
(1)农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运营单位分散,对资金的需求改变大、数量小,民间借贷形式手续简便而灵活,一般数额小、借期短,加之有民众基础和传统习惯,因此易于为农民所采取。(2)农村商品经济,尤其是乡镇企业的成长,使融资需求大暴涨加,要求运用包含民间借贷以内的多种资金融通形式,以满足大批的资金需求。(3)农村多种经济成分、多种运营方式并存,也要求多种融资形式与之相适应。(4)农村有很大数量效益较好的企业和运营单位,它们对资金提供的灵活性要求比较高,且对较高利率的贷款有较强的承受能力。
2.从信贷资金的供给来说。
(1)农业银行、信用社是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的机构,为农村经济的成长融通了大批资金,但因信贷政策、贷款手续、资金、人力、网点、服务等方面的制约和局限,往往不能及时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要。(2)伴随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村各业的成长,农民的收入水平广泛提升,他们手中有很大一部分闲散、待用的货币可以投入融资。
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首要方式[3]
1.个人之间借贷。受于收入水平的不同,有些农民手中有闲置富余的货币,有些农民则有生产或生活用款的需求,但本身的收入有限,而在正规的金融组织、机构一般又得不足贷款,他们往往会向亲朋、好友、熟人、邻里借款。
2.以某一专门从事货币借贷活动者为中介执行借贷。农村存在着专门运营货币借贷业务的个人,有的甚至发展为私人钱庄。他们以自己的钱财为资本,同期以比银行更高的利率吸收社会游资,然后再贷放出去。
3.以互助会形式供应借贷。这是组织化、成员化的信贷活动。若干相关连的成员建立一个合作互助会社,会员将多余资金存人会社,也吸收社会上的资金,当会员有需求时,可以得到利率优惠的贷款,也可向非会员贷款,年终还可以依据业务开展的情形按会员存款份额分红。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质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期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下方几个首要法律特质: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举动。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促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造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部分,该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举动。借贷双方能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均为允许的,承受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事实支付。借贷双方间能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明统一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余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如此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务必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能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可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能否合法?
一般来看,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务必是在法律允许的规模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务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务必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商量确定,但双方商量的利率不得胜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明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民间借贷的形式
(1)低利率互助型借贷。该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首要是城乡居民、个体民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执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举动。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首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此种借贷借款期限灵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期间限可以长达几年。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借款的用途首要是处理生活、生产急需。
(2) 企业集资型借贷。企业集资型借贷首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企业集资,首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运营的需要。也有部分企业向雇员收取所谓“工作保证金”,一面平稳雇员工作和防范运营风险,另一面也高达集资的目的;仍有些企业委托职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房产作抵押获得贷款后由企业运用,利息由企业支付;企业集资的利率、股息一般相当或略好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社会集资,首要是一部分范围较大的私营企业受于临时资金周转不灵,面向社会执行季节性集资。也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逃避一部分正规的规费,或由于不具有开发资质,将社会购房者编造为本企业职工,执行虚假集资建房,购房者所交首付款形成建房的集资款项。仍有基层政府出面融资,是指为保证行政区域属下的着重项目建设正常执行,以政府名义向特定对象集资。
(3) 发放高息型借贷。该种借贷的融资主体首要是个体及私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有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临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形下,为了给闲置资金谋求新的“出路”,向一部分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供应高息借贷。该种以信用交易为特质、利率环境较高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最首要方式。该种借贷利率依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多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在内,月利率从8‰到30‰。
(4)不规范的中介借贷。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举动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执行民间借贷。此外,民间注册成立担保公司,为企业 (多为中小企业)、个体民营业主、自然人借款供应担保。
民间借贷要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批存在,自此而致使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尽管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由于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
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当注意什么?这里,依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部分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看这也是值得的。但受于借据过于简单,假使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所以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诚然,假使当事人之间的确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二、相关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造成冲突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清晰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胜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好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胜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积蓄利率计息。
三、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受于多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予以应有的重视。孰料,一部分无赖之徒恰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警示大家: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阶段,你务必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则,两年过后,法律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
四、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含商量、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期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