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司
外汇网2021-06-21 10: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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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司也称为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KONGMONETARYAUTHORITY),简称HKMA或金融司。
金融司在1993年4月1号透过合并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成立。为成立金融司,当时的立法局在1992年通过对《外汇基金条例》的修订,赋予财政司(现称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及责任于《外汇基金条例》、《银行业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及其余相关条例内有明文规定。财政司司长与金融管理专员于2003年6月25号互换的函件,列载彼此职能与责任的分配。互换函件亦披露财政司司长依据这些条例将若干权力转授予金融管理专员。外汇基金依据《外汇基金条例》设立,并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该条例规定外汇基金须首要运用于影响港元汇率价格的目的。
财政司司长亦可运用外汇基金以维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全,借此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金融管理专员是依据《外汇基金条例》委任,以协助财政司司长实施其依据该条例获授予的职能,以及实施其余条例指定及财政司司长所指示的职能。金融管理专员的办公场所称为金融司,金融管理专员即为金融司的总裁。《银行业条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规管及监管银行业务与接受存款业务的职责及权力。依据《银行业条例》,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责包含处理香港持牌银行、有制约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认可资格的事宜。《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定下法定架构,让金融管理专员可指定及监察对香港货币或金融平稳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关重要的结算及交收系统。
依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金融管理专员负责实施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决定应否依据该条例向无力偿付成员的存款人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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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职能
金融司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保持货币及银行体系平稳的机构,其首要职能为:
保持港元汇率价格平稳。
透过稳健投资策略,管理外汇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储备)。
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稳健。
发展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使货币畅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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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标
金融司的政策目标为:
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透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余适当措施,保持货币平稳。
透过规管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认可机构,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平稳。
促进金融体系,特别是支付和结算计划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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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与香港特区政府
金融司是香港特区政府架构的一个构成部分,但可以按与公务员不同的雇佣条款聘请雇员,以吸引具备适当经验与专门知识的人才。然而,金融司总裁及其雇员仍为公职人士。在金融管理专员所获转授或赋予的法定权力下,金融司的日常运转享有高度自主。财政司司长负责厘定香港的货币政策目标及货币体制:财政司司长于2003年6月25日致金融管理专员的函件订明应透过货币发行局制度保持货币平稳,马上港元汇率约维持在7.8港元兑1美元的水准。金融管理专员须自行负责促成货币政策目标,包含决定相关的策略、工具及实施方式,以及保证香港货币制度的平稳与健全。
财政司司长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的协助下,须负责相关保持香港金融体系平稳与健全,以及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政策。为推行这些政策,金融管理专员须负责
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平稳与有效运转
与其余相关机构及组织合作发展债务市场
处理与法定纸币及硬币的发行及流通相关的事宜
透过发展支付、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及在适当情形下负责操作相关系统,以促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与效率
与其余相关机构与组织合作,促进对香港货币及金融体系的信心,并推行适当的成长市场措施,以协助增强香港金融服务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外汇基金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金融管理专员须依据财政司司长所转授的权力,就外汇基金的运用及投资管理向财政司司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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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性与透明度
金融司在日常运转及用作推行政府所定政策目标的方法上享有高度自主,并同期辅以问责性及高透明度。金融司努力促进货币与银行体系健全、有效管理官方储备,以及发展与监察稳健及多元化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及助推香港经济发展。但是,金融司要有效履行职责,便务必获得社会人员的信心。所以,金融司以严谨的立场,履行向公众解释其政策及工作的责任,并尽力处理社会人员对金融司职责规模内所关注的事项。金融管理专员由财政司司长委任,所以金融司透过财政司司长向公众负责;就在此时,受于金融司的职权由立法会通过的法律策划,所以金融司亦透过立法会向公众负责。另外,金融司亦明白自身肩负更大量的责任,就是提升公众对金融司角色及目标的认识,并紧密留心社会人员所关心的困难。金融司在实施日常工作及与社会维持普遍联系时,守在尽力提升透明度及维持放开的政策。这项政策有两大目标:
在顾及市场敏感性、商业秘密及披露机密资料的法定制约的前提下,尽量使金融界及公众充分了解金融司的工作;
保证金融司能掌握社会脉搏,并对公众意见做出适当回应。金融司在透明度安排方面努力达致国际最高标准。
金融司与传媒维持普遍联系,并出版各种中、英文期刊及专题刊物。金融司的双语网站(www.hkma.gov.hk, you may also refer to Abercrombie Paris )除载有经济研究、统计资料、消费者资料及其余课题外,还包含金融司所有刊物、新闻稿、演词及简讯会资料文件。金融司办事处设有讯息中心,分为图书馆及展览馆两部分,每星期6日放开予公众参观及运用。金融司亦举行年度公众教育计划,以透过讲座及讯息中心导赏服务向公众人员,尤其是学生讲解金融司的工作。金融司每周专栏「看法」除载于金融司网站外,亦有多份香港报章转载。这个专栏的目的,是向公众人员阐释金融司不同范畴的工作。
一直以来,金融司逐渐增长发布相关外汇基金及货币发行局帐目资料的内容及次数。金融司于1999年开始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央银行「发布报告特殊标准」计划。另外,金融司亦发布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货币发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货币发行局制度每月运转数据。从1996年起,银行业监管政策及指示亦载于网站。
在维持具问责性及高度透明的过程中,金融司与立法会的关系相当重要。金融司总裁允诺每年3次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讯金融司各类工作及政策,并回答相关的查询。金融司一般会在5月份的简讯会中,向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金融司年报。另外,金融司人士亦会出席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阐释及商讨特别事项,并出席法案委员会会议协助议员审阅条例草案。
谘询委员会及其余委员会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
财政司司长就其对外汇基金行使的控制权听取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依据《外汇基金条例》第3(1)条成立。该项条文订明财政司司长行使对外汇基金的控制权时,须谘询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的意见。财政司司长为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的诚然主席,其余委员(包含金融管理专员)则以个人身分加入,由财政司司长依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委员各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得到委任,使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广受裨益。这些专业知识及经验涉及货币、金融、经济、投资、会计、管理、商业及法律等范畴。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就外汇基金的投资政策与策略,以及发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外汇基金拨款执行的项目,向财政司司长供应意见。受于金融司的运转成本及雇员开支亦是由外汇基金拨款支付,所以该委员会亦会就金融司的年度行政预算及金融司雇员的服务条款与条件,向财政司司长供应意见。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定期开会,如有需要征询特别意见,亦会召开会议。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设有5个专责委员会,负责监察金融司特定环节的工作,并透过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向财政司司长数据及提出建议。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在2005年共举办了6次定期会议,讨论各类与金融司工作相关的事宜,其中多部分事项都已事先由相关的专责委员会做出讨论。另外,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在5月召开特别会议,讨论于2005年5月18号推出的优化联系汇率制度的措施。
管治委员会监察金融司的状况,以及就薪酬与服务条件、人力资源政策及财政预算、行政及管治事务,向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7次会议,内容涵盖披露金融司支出预算的资料、金融司在2004年的状况、2005年年度薪酬检讨、金融司《二零零四年年报》、连续运转规划、策略性规划事宜,以及金融司2006年的收支预算。金融司亦定期向该委员会提交工作数据。
审核委员会检讨金融司的财政汇报程序及内部管控制度能否充足与具成效,并提交数据。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金融司的财务报表及编制该等报表所用的构成项目与会计原则,并联同外部及内部审计师查核其所执行的审计范畴与结果。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3次会议。除定期数据外,委员会在年内审阅了一份相关实行香港财务数据准则的顾问研究数据,并评估相关准则对外汇基金帐目的影响。
货币发行委员会监察及汇报作为香港联系汇率制度支柱的货币发行局制度的运转情形。该委员会的工作包含保证货币发行局制度依照既定政策运转、提出改进该制度的建议,以及保证该制度的运转保持高透明度。金融司定期发布货币发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提交该委员会的货币发行局制度每月运转数据。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6次会议。会议议题包含中国内地货币情况指数、归纳余兑换安排及兑换规模内的市场操作、负债证明书与归纳余之间的互相转移,以及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其对香港的影响。
投资委员会监察金融司的投资管理,并就外汇基金的投资政策及策略,以及风险管理与其余相关事项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6次会议,就外汇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有关事宜供应意见。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委员会监察金融司在发展及操作香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工作,以及就金融司履行促进香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效率及发展的职责所采取的方法与措施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4次会议。会议议题包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检讨、推行检讨所衍生的项目及业务发展进程,以及财资市场公会的成立。
银行业务谘询委员会
银行业务谘询委员会依据《银行业条例》第4(1)条成立,目的是就相关《银行业条例》,尤其是与银行及运营银行业务相关的事宜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供应意见。该委员会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含金融管理专员及财政司司长依据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的其余人员。
接受存款公司谘询委员会
接受存款公司谘询委员会依据《银行业条例》第5(1)条成立,目的是就相关《银行业条例》,尤其是与接受存款公司、有制约牌照银行,以及运营接受存款业务相关的事宜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供应意见。该委员会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含金融管理专员及财政司司长依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的其余人员。
总裁委员会
总裁委员会由金融司总裁担任主席,成员包含金融司的副总裁及助理总裁。总裁委员会每星期开会一次,向总裁汇报金融司各部门首要工作的进程,并就与金融司运转相关的政策事务向总裁供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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