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性腐败
外汇网2021-06-21 06: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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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性腐败的定义在经济学领域,腐败被定义为一种寻租活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寻租是指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执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也觉得寻租是“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得到特权进而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得到者收益的举动”。寻租性腐败的状况形式常见的寻租性腐败首要表当下下方几方面:
1、政府价格管制所造成的寻租性腐败。经济转轨初期政府形成两种广义价格,如商品价格双轨制,资本(利率)价格双轨制,如此同种商品被人为地规定了不同价格,就会造成大批经济租金,就会激励拥有权利的官员和拥有钱财的寻租人共同参与分享这些经济租金。
2、政府特许权所造成的寻租性腐败。特权泛指政府保护下,某些人群或利益集团得到的法律和制度规定以外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给他们特殊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最典型的就是行业垄断运营,地方保护运营和生产销售特许权等,该种特权经常会损坏公平竞争,腐败便容易造成。
3、贸易制约、高关税和进口配额所造成的寻租性腐败。关税和进口配额事实上也相当于一种垄断。某些利益集团可以通过一部分不正值的方式,比如行贿政府官员来影响有关政策的策划。
4、优惠政策所造成的寻租性腐败。受于“优惠政策”带有歧视性且适用规模是有一定制约,一部分个人和利益集团便尝试通过寻租的方式更改适用规模,以使他们从中获益。
5、地下经济及合法运营领域内的非法收入性活动造成的寻租性腐败。走私,贩私,地下工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非法地下经济活动以及纳税人为逃避税收,往往都要与海关人士、政府官员相互勾结才可保持下去。
6、公共投资与公共开支活动造成的的寻租性腐败。某些不具备特定技术能力要求的经济单位通过寻租、行贿方式得到承包工程的可能,产生公共投资活动的效率损失和资金流失。这些损失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府腐败损失。寻租性腐败造成的原因1、人的利己心理。政府官员的谋求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心理是寻租性腐败造成的内因。按经济学的看法,“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社会人,通俗地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然后才是他人。所以人的利己心理是无法根治的原因。
2、权利的垄断。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存在着太多寻租举动造成的可能和环境,进而致使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造成。
3、制度的缺陷。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及制衡权力腐败的立法还不完善,我国不少法规只清晰执法者的权利、责任,却对执法者知法犯法的举动应承受的法律责任只字不提。所以只有极少一部分的行政违法者承受了惩罚,这在某种意义上向未寻租的官员传达着:寻租安全、无人监管、收益丰厚的信息,客观上有“示范”的效应,于是显现了腐败之风。
4、监督的问题。从法律来说,一面持续有行政人士寻租,另一面又没有有效的机构来实行监督。比如《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对行政违纪举动的监察职权,但对相应责任缺乏有效的处置权,致使监管乏力。同期受于政府是非赢利性的,所以没有清晰的考核指标,对官员执行监督就很问题。这就使上一级政府很难对其业绩执行核查,下一级官员就不会担忧其寻租举动给经济导致损失需要负多大的责任。寻租性腐败举动的模型分析从原因和渠道来说,完全杜绝寻租的举动是很难做到的,但通过增强政府监管强度并处以罚金可以控制和治理寻租性腐败举动的造成。受于资源的稀缺性,代表着民众为得到一种利益务必支付相应的成本,所以,当民众从事某项活动,为了得到某种资源或利益时,务必在所得到的收益与所要支付的成本之间执行权衡比较。成本约束着民众的选择,只有当一种选择的收益大于成本时,选择才具有合理性。寻租性腐败举动的实行者也要解决一个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建立分析模型如下:
1、分析模型前提
如果1:为了获取委托权中所蕴藏的重大的“租金”(利润),寻租者为了谋取本身利益,通过私下“买入”这一非生产性方式以低价格侵占一部分公共资源,且各种开支均能以货币表明。
如果2:委托人、官员和寻租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困难。假使委托人能够没有成本地得到代理人所有举动的信息,委托人完全可以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制止任何侵犯自己权利的举动发生,而任何腐败举动都很难发生,或说使腐败举动变得“很不合算”。
如果3:官员在政治市场上选择依然受成本-收益原则支配
继续称明:一是寻租者泛指具有独立决策能力,为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个人的总和,是一个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概念。二是我们研究的核心困难是如何避免和控制寻租性腐败举动。三是符号表明:Er:官员的月预期收益。C:官员寻租的月预期成本。A:官员的月工薪。B:租金(腐败收益)。p:被查处的几率。D:官员被查处后给予的处罚,包含罚金,行政处罚和行事处罚,处罚系数K(K=Er/B)
2、模型一的建立和求解
假使官员被查处后没有被撤除官职,导致对其罚款或别的惩处,仍可得到工薪收入。那么被查处的几率分别为p和1-p时,对应的官员月预期收益Er分别为A-D和A+B,对应的官员寻租的月预期成本C分别为D和0,则:
Er=(A-D)p+(A+B)(1-p)=A+B-p(B+D) C=Dp
当Er>C时,官员会寻租,即A+B-p(B+2D)>0时寻租举动会发生。
令,f(p) = A + B − p(B + 2D) p:[0,1]
当上述条件成立时,官员会寻租。所以无论被查处的几率p如何改变,即不管政府的查处强度如何,只要不被撤职且租金收入大于罚款与薪资差额的两倍,官员就会寻租,所以加大罚款强度是压抑腐败的一个手段。这是一个较一般化的结论,由于一般情形下政府不会由于官员贪污一笔小钱而将其撤职,所以腐败较常见。
f(p)=A+B-(B+2D)=(1-p)B+A-2Dp
f'(B)=l-p≥D
f(B)是B的递增函数,即腐败收益越大,官员的预期效用越大,腐败对官员的诱惑越大。
如果B趋于无穷时,官员会寻租。
即时会寻租,即无论租金为多少,当官员预计查处几率差于时官员会寻租,所以政府应加大查处强度。
(2)当时,官员不会寻租。即时不会寻租,即不管租金有多大诱惑,只要预计查处几率大于时,官员不会寻租。举一例子表明:假如租金为10000元,当惩罚系数k=5时,也就是说假使被查处将得不足10000元,还会被罚款50000元,而官员预计被查处的几率差于1/21,他就会铤而走险腐败;而假如k=1/2时,被查处后只罚5000元,而他预期被查处的几率大于1/3时,他却不会腐败。表明在加大惩罚强度(即放大k)或增长查处的几率(即放大p)时,可以防止或降低寻租性腐败,既经常查处,官员就不敢腐败,且惩罚系数k越小时,要求的查处强度p越大,即惩罚强度不强时,查处强度就要增强。
3、模型二的建立与求解
如果官员被查处后撤除官职,他不再得到工薪收入,且还要处以罚款(量化的金额),如果官员腐败被查处时离规定退休(退休后,得到工薪收入和政府补助为一定量L)时间仍有n个月,则当被查处的几率分别为p和1-p时,对应的官员月预期收益Er分别为-D和nA+B+ L,对应的官员寻租的月预期成本C分别为D和0,则:
Er=-Dp+(nA+B+L)(1-p)
C=Dp
Er-C=nA+B+L-(nA+B+L+2D)p
Er-C>O会腐败;
Er-C
令f(p)=(nA+B+L)-(nA+B+2D)P
假使官员或许腐败。
即M<1/2(nA+B+L)时。
自此可见,即便有被撤职的危险,而罚金差于1/2(nA+B+L)时,仍会有官员冒险寻租,尤其是当B充足大时,腐败的机会性越大。
又D=kB则kB
(1)k>1/2不等式成立,官员腐败
(2)k≤1/2 B取任意值:
结论:即便在被撤职,惩罚系数相当大的情形下,依然不能保证所有的官员不腐败,表明加大惩罚强度,增强查处强度,高薪养廉政策并没有能完全杜绝腐败,却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压抑腐败,所以制度建设依然是十分必要的。
f(p)=(nA+B+L)-(nA+B+L+2D)p>O→
如果惩罚系数为定值时,则当越小时,即nA越小,B越大时,
越大时,对P的规模越大,腐败的机会性越大.
这也解释了为何有的老干部”晚节不保”了,这是由于当他们预计被查处的几率较小,而此时的租金又较大时他们也愿意冒被查处的危险腐败。由于此时,他们以后得到的工薪收入总额是比较小的(n较小)对于他们来看此时“博一把”是值得的,所以防止腐败不应当忽略道德建设。
寻租性腐败的注解
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准又决定于产权归属的清晰程度,而产权的清晰度在最终意义上受制于权力结构和制度规则。下面即以此逻辑来分析寻租性腐败。
1.寻租性腐败的成本方面
寻租中的“租”亦称“经济租”,它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得到的收入中,胜过该种要素的可能成本的余下。市场经济中某些领域存在着好于其它领域的经济租是一种常态,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会让得各个部门的经济租水平渐渐振荡至平均状态,在此间的经济主体对经济租的追寻是一种生产性举动。而对受于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而造成的经济租则不或许由自发的市场调节来完成,于是各种经济主体就会以非生产性的方式,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渠道来“寻租”。
在寻租过程中,政府官员一方并没有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而是往往会主动的设租,谋求各种利益。所以寻租性腐败事实上是政府官员和政府外的经济主体利用制度的漏洞双向寻租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产生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行;其次,它们自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第三,这些活动还会致使其余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詹姆斯·布坎南将寻租活动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社会经济主体对有关官员的行贿寻租。受于主管官员从第一层次的寻租中获益,接下去便会吸引人力物力为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最后受于第一层次寻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占,所以又会引起有关利益群体对这些收入的更深一步寻租。另一面,对于没能及时寻租或者是在寻租中失利的其余经济主体来说,他们也不会停止寻租,而且会继续加大对寻租的投入。这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交易成本亦在这一过程中趋于最大化。正是自此,寻租举动被称为人类的“负和游戏”。
2.寻租性腐败的产权方面
布鲁斯·本森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从新分配方式。民众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来处理产权,也可通过政府来从新定义或分配产权。当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会管理者的角色通过制度或法律渠道来从新分配产权时,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不存在寻租,但是当政府官员通过人为操作来从新分配产权时,就造成了寻租的空间,产生了交易成本的增长。
科斯定理对产权的强调,最初是为了处理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困难。任何经济活动全将存在正的或负的外部性。从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即是产权自身是不或许完全清晰界定的。比如一块由农民私有的土地,他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以及让渡权。但是这并没有是土地产权含义的全部。一面这块土地上不能用来种植大麻等违禁作物,另一面,旁人有欣赏这里风景的权力,航空公司有从土地上空飞过的权利有拍照的权利。所以拥有一件物品的产权,远远不代表着拥有所有与这件物品相关的举动的选择权。所以科斯定理中的产权不应狭隘的理解为财产权,而是包含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该种产权的有限性正是产生经济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对于寻租活动,正如本森所言,是对产权的一种从新分配方式。该种产权的从新分配并没有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下执行,某个经济主体通过行贿寻租得到了此项产权,但是同期其它人参与公平竞争此项产权的权利便被剥夺了。而且行贿者得到此项产权后势必会在竞争中处在优势地位,该种非法得来的优势地位必然会更深一步危及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3.寻租性腐败的制度方面
韦尼·萨德霍尔茨和Win·科特泽尔通过对五十多个国家腐败程度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制度与腐败程度的两点有关性。其一,个体经济的自由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和腐败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价值的力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数例外,大部分国家的腐败现况都支持此结论。其中原因何在呢?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产权是一种制约性的权利,可以说产权在价值方面上是和自由有关的。二者均为在一连串的机会举动中做出选择的权利。所以产权的清晰势必要求个体经济的自由。个体经济的自由又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前提。寻租性腐败的实质是权力对资源的强行配置,权力挤占据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正如我们所熟知的“诺斯悖论”表示的“国家的存在是经济上涨的核心,但是,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民主制度和价值存在的意义就是对政府权力该种“必要的恶”执行制衡,制约其对经济管制的空间,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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