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部门中的模糊产权
首先,需要再一次强调,模糊产权的定义全部是在控制权的层次上作出的。一般来说,控制权是产权达到形式的集中体现,是产权最根本的方面。任何产权和所有权的达到都务必通过控制权而完成(Grossman and Hart,1986; Ha企业合作
rt and Moore,1990)。定义清晰的产权与严格、清晰的控制权事实上也是相似于“先有鸡,依旧先有蛋”如此的逻辑悖论关系。相反,模糊产权代表着对基本体制构架缺乏严格的定义,控制权的归属亦相应的似是而非;相关的各方对事实控制权是通过商量,以至讨价还价而最后敲定的。假使以一般的经济信条来评判模糊产权,它的存在无疑是有悖于经济的基本规律。但是就象现实经济中很难寻到完美无缺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一样,真正符合经济专家定义的完整无损的“产权”结构也疑似并没有多见。假使从动态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一困难,那这一结论就更无疑是正确的。以中国的非国有企业作为特殊情况,表明模糊产权作为经济个体一般存在状态的特性。中国的非国有部门事实上包含了除传统的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而其中真正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只占13%,其余绝多部分(74%)都可以归为集体企业(Jefferson and Rawski, 1994),这些集体企业中仍有相当的一部分属于乡镇企业。大部分集体企业都存在着一个共性,就是企业的事实权力是被企业的经理人士和企业所处的地方政府共同控制着。
绝大部分企业愿意以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这就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多部分企业都以有限责任并非是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一样,绝不是一种偶然现象。在中国,各级政府手中的权力,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各种企业的生死存亡;即便有时事情没有这么严重,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与否,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能否能够正常有效地运作。但是,假使企业是集体所有的性质,事实上就代表着企业自愿地期望主管部门与它们分享企业的控制权;政府既然在运行层次上参与着企业各类事务,那么企业的各类权力是很难做到事前明晰的。
事实上,集体企业在其建立之初,其产权就是模糊的。这些企业的初始资本、土地等均为由政府计划的。在大部分情形下,这些初始资本的名分是不清晰的,算债务依旧股本?常常不置可否。即便事先签订了相似于债务的合同,但相关偿还等的内容也并没有具有法律上的“硬性”,而是持续地可以被修改。同样性质的困难是有关税收的减免,税收减免也常形成政府参与企业控制的原因之一。
集体企业这些初创的特点,不仅使企业无法决定其资本金究竟属谁所有,而且也必然致使企业建成后控制权不或许完全属于企业一方。为了分析的方便,将企业建成后的控制权具体化为:日常生产中的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和投资决策权。集体企业的产权模糊充分地体当下这三个不同方面。
一般来说,在企业的日常运营等困难上,政府受于远离生产的事实过程,应较难干涉。但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条件下,受于政府可以凭借其行政权力,增速或放慢各种供销流通活动,这也就为政府对企业的日常活动的参与给予了经济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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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于利润分配的干预权比对日常运营决策权要大得多。从大的方面讲,税收中的讨价还价和妥协在中国是一种司空见惯的家常便饭。从有记录以来看,可以说,企业的盈利水平与企业的运营实绩之间联系微弱且不平稳,地方政府在分配中的作用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忽略的。即便是企业的税后利润,企业也并没有100%的支配权。比如,全国所有的集体企业都务必上缴利润的15%,作为“集体积攒金”。更核心的是对于这些基金的再分配和运用,将令通过新一次的讨价还价,形成又一层次上的模糊产权。
谈及投资决策权,政府的优势则愈加显著。中国的金融产业当前差不多为国家垄断,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对于金融的左右能力肯定更好于单个企业。这也就决定了为何政府会比企业在投资上讲话权更大,尽管后者显然一般具有更好的投资选择能力。有调查显示,在全部集体企业的投资活动中,由政府决策的占55.6%,由企业投资,政府最后认可的占21.2%,企业单独决策的只占23.2%(Lin, He and Du, 1992)。
概来说之,贯穿于整个企业生产周期过程中的该种讨价还价机制事实上可以被看作中国集体企业“模糊产权”的达到形式。
市场不完善与模糊产权
从经济哲学的意义上讲,模糊产权是一个比产权更为具体的概念层次,因此也就能从更直接的方面上考察其机理及其存在的条件。就中国困难来说广泛存在的市场不完善与模糊产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市场的不完善是模糊产权一马当先的条件。广泛存在的灰市场交易以其高成本为最明显的特点,而行政干预与灰市场交易在某种程度是值得互相转化的。在中国如此的过渡经济中,很多行政部门与政府单位,都对经济发展怀有浓厚的意向,这一面是出自于他们的经济利益,比如税收或可支配的收入等等,同期也决定于他们的一连串政治考虑。如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或单位的领导有许多的晋升机会。仔细分析起来,在行政部门热衷经济发展的后面,是过渡经济条件下的非完全市场或灰色市场。不完全或灰色市场,造就了行政官员及政府职员的“英雄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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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市场的匮乏情况尽管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历史,但是,与该种匮乏直接相联的灰市场机制则依然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有着自己特殊的一席之地。时迄今日,某些紧张物资,尤其是一部分能源原材料产品依然没有完全放开。而金融市场可以说是当今中国最大的要素灰市场之一。纯粹私有企业要想单独凭借自己的力量执行融资,其难度是值得想象的。
灰市场现象甚至也延伸到跨期间的交易关系中。可以在现今中国的很多经济合同中发现灰市场的蛛丝马迹。签订和履行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但是,在过渡经济条件下,很多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这就使在实施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借助行政力量形成必然。非国有企业显现合同纠纷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去谋求法律以外的保护,这时他们会认为他们事实上很需要“政府干预”,起码显现麻烦时,他们会有该种强烈的愿望。
在以行政力量的作用为基础的灰市场盛行的条件下,企业假使能使政府的主管部门形成自己的合伙人之一,企业便会得到很多好处。当灰市交易变成黑市交易,当企业碰到麻烦,当企业需要谋求资金,寻求紧缺原材料,需要象计划车皮该种指令性计划指标时,政府作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率”是很高的。
相反,企业在创立之初亦可以竭力把地方政府拒于门外,尽量严格地划清界限,把这类企业可以称为完全私有的企业。无疑这类企业在市场上也会遇到相似于其它企业一样的麻烦。使企业蒙受损失。实际上,产权关系明晰的企业在市场交易遇阻的情形下处在更为尴尬的境地。原因在于行政部门不控制如此的企业,对企业内情不甚了解,以至于与企业家在讨价还价有关怎么帮助企业,怎么弥补行政部门时,交易成本上升。再者,行政部门此时很难从救活了的企业中长期渔利,因此也没有象帮助一个其下属企业那样的热情。最后,受于政治原因,行政部门帮助一个民营企业而获益往往被觉得是受贿。倒过来帮助一个下属企业则是天经地义。总之一个产权关系清晰的企业在灰色市场下相对于模糊产权企业处在更为不利的境况。
但采取模糊产权对企业来说也并不是是没有成本的。一旦地方行政势力能够直接干预企业的活动,他们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而扰乱企业的正常活动。在极端的情形下,他们甚至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侵蚀企业的利益而为个人所用。对乡镇企业领导和集体企业经理人士的调查表明,企业所追求的目标与政府为其设定的目标之间有很大差距。诚然,一个私有企业则很容易避免这些侵蚀和干预。
总来说之,在灰市场条件下,地方政府的参与对很多非国有企业来说是有效率的生产举动。模糊产权为这些企业给予了较好的保护机制。而其成本则是过多的地方行政干预。因此企业需要摆平这些好处和成本,寻求到其最佳的组合形式——模糊产权的具体形式。
模型
为了深入分析中国非国有部门中普遍存在的模糊产权困难,在此建立一个简单的分析模型。受于模型只能反应这一现象的本质,所以只得省略其中的很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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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的基本两方为私人企业家(E)和地方政府(G)。E事实上代表任何一个投资集团,也包含外商投资人。E看准了某一投资项目,觉得这一项目肯定能获利。在第一期间(Time 1),E要选择其将要建立的企业的组织形式,他既可以选择建立一个纯私有的企业,也可以选择建立一个和政府共有的集体企业。假使是私有企业,E可以独自享有其清晰的控制权。但假使E选择G作企业的共有者,那对企业的控制权就是模糊的;即在具体的控制上,E和G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争斗。
如果E和G可以对新企业的产权形式执行商量。依据科斯定理(Coase, 1960),商量的结果造成一种制度安排,保证双方的福利都能有效率的得到保证。在第一期间,E在选定了产权形式后投资KE。KE,既可以是物质资本也可以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为C(KE)。依据标准如果,成本方程为上凸形,即:
如果1:C′(KE)>0,且C″(KE)>0
在期间2(Time 2),当企业投入运行时,企业既或许遇到一个正常的市场,也或许遇到一个不正常的市场。所以,当企业处在第一期间时,市场前景是灰色的。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G将对生产失去作用。市场不正常则是指市场机制失灵或企业遇到麻烦,这时E就要用到G的服务。该种情景包含企业与此外的企业发生法律争端,其它政府部门的干预,新添投资遇阻等等。
在期间1,一般觉得显现正常市场环境的几率为P,而显现非正常市场环境的几率就是1—P。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利润πW取决于E的付出程度aE和初始投资水平KE。这里G没有任何生产性的效用。如果E无效用的付出(Disutility)为U(aE)。且假定:
在市场非正常的环境下,E必须求助于G。为了使假定具有一般性,假定并不是所有E的付出全将对企业有价值,而且假定G的付出对企业是一种新添投资KG, KG事实上是一种很容易分辨的行政服务,KG只能来自政府方面。KG的可能成本为rG。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利润πB取决于投资水平KE和投资回收率θ。在期间2企业所有者已知θ。在期间1,θ一般为均匀分布,概括地有:
如果4:πB=θKE
如果5:在期间1,θ为均匀分布,θ~[0,1]
企业的产权安排决定着企业期间2的控制权的结构。在私有企业,E作为独立所有者完全享有控制权。在模糊产权下,E则务必持续与G讨价还价以获取事实的控制权。
(1)完全私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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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间1,E选择建立一个完全私有的企业,即它会是唯一的所有者。在这一体系中,在期间2,它享有完全的控制权。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作为企业唯一的所有者,它也将得到企业的全部利润。它会做出最优选择aE以使利润最大化。于是它的利润为:
在非正常的市场环境下,E除非从G谋求帮助,否则它便会什么也得不足。困难是E将给KG多大的回报。受于不晓得能在多大比率上达到θ,在不完全的信息条件下,G和E执行讨价还价。如果这时存在很多私有企业,G会选择最优的回报率r以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诚然这个r也务必为E所能承受,所以有:
(2)模糊产权
在模糊产权中,G被包含在企业内部。但是,E和G对如何划分控制权却没有清晰的界定。在具体困难上,他们务必持续地争斗和讨价还价。换句话讲,事实控制权会“因人而异”“因地制宜”。正是在该种意义上表达产权是事前模糊的。
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E是唯一的造成正收益的部分。诚然,这需要以G答应放弃其控制权为条件。困难在于G会从让权中得到什么回报。假使G不合作,总利润将为0。假使G放弃全部权力,E则会有最大动机去生产,即:
为不失去共性,如果E与G将于全合作和不合作之间公平地分配所得,G的利润为:
在这里aE为公式(7)的解,T事实上是E所支付的一个税收总和,它使E得到了对企业的租赁权,使E能全部拥有控制权,于是E的利润(Payoff)为:
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E变得无用,而G则变得有正的生产率。而且E和G都能目睹事实回收率θ。在全合作的条件下,E放弃了全部权力,让位给G,G使自己利润(payoff)最大化,有: θKE-r0KG
这个简单的最优方程的解显示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会有KG的投资:
诚然,假使没有E的合作,G将不或许有投资KG,且G和E都无利润。于是在一般意义上,E的利润(payoff)为:
条件为满足式(8),否则将为0。于是,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E的期望利润(Expected Payoff)为:
总括地,在模糊产权下,E在期间1的期望利润(Expected pay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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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在模糊产权下,E的投资KE是由式(10)中YE的极大值所决定的。
(3)灰市场条件下的模糊产权
受于产权的组织形式是由E和G商量,商量的结果是E选择最有社会效率的产权组织形式。在推断E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前,不妨对最优的产权安排执行一个有趣的比较。即在社会计划者控制全部事情的条件下的最优制度安排。在这一模型中,社会计划者决定KE。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他把全部的控制权交给E。在非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他要选择最优的财政政策KG,而且使E得到全部余下利润,原因是全部初始投资属于E。上述简化为:
辅定理1①当E在全部期间都拥有非模糊产权,而且E的资产利润率为r0时,可以得到最优结果(The First-best)。
在如此定义最优结果前提下,下述结果并没有会让人惊奇:
辅定理2 只要p<1,不论是采取全部私有产权依旧模糊产权的制度安排;与最优产权的制度安排相统一,投资KE全将较小。
该种结果并没有值得惊奇是有原因的。当P=1,市场是正常的,G不具生产性,因此,私有产权是最优的,这时,E的初始资本KE有100%的回报。但是,当P <1时,总存在着市场不正常的机会性,市场在期间1的预期事实上是灰色的。这时私有产权不或许是投资的最优结果,由于市场不正常代表着E的产权不或许完全承受保护,且G会从KE中寻租。所以E的投资没有充分效率,也就会自然引致投资的不充分。而模糊产权也并没有充分有效,由于当市场正常时,E的投资也不或许有100%的回报。
既然最优结果不或许显现且不充分投资很难避免,那么困难的核心就形成什么样的产权是相对有效的。下面的结论是很直观的。
这一结果最直观的原因是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讨价还价。假使企业完全私有,G并没有清楚E的利润率。于是当KG很大时,G犯错误的几率会加大,且信息变得越加可贵。这就使G有越强的经济动机去直接参与企业的事务并掌握相应的信息,即便该种参与的代价是减弱企业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激励。
更深一步可以证明P和G是单调递增的关系,即KG越高,P越容易满足模糊产权有社会效率的条件。
证明模糊产权的合理性,上述两个定理的含义具相关键的作用。这个模型代表着存在市场非正常的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很大(KG大),也即当市场的灰色程度越高(P 小),模糊产权越比私有产权有效。对中国的非国有部门来说,受于其生存环境存在很多非正常的市场状态,所以,行政力量的作用很大。市场非正常情况广泛,模糊产权也相应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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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RG来说,什么是G的可能成本效用呢?答案很清晰。当rG小时,企业的公共财政成本也小。在模糊产权下,所有处在非正常市场条件的企业都能保证其对公共财政的贡献。但是,受于信息的不完善和垄断权力,G依旧想更深一步提升针对于私有企业的r,这一点不难证明。
定理3 在r0很小(靠近0)的条件下,模糊产权肯定较私有产权更有效率。
模糊产权最基本的意义在于企业从政府得到保护,提升生存能力。这与经验观察很相符。比如对100个乡镇企业的调查表明:“即使偿还能力很低,一部分亏损的非国有部门继续营业的情况很广泛”。(Wang, 1990)
推论1 与私有产权对比,在模糊产权下,企业破产的机会性要大大减弱。
最后,模型也涉及到相关模糊产权和私有企业之间效率的比较。假使说,企业产权形式的选择是内生化的,那么企业的效率期望(Expected Efficiency)就不应依靠于产权形式。这也的确是很多其它经济专家的看法。比如:有些经济专家表示:“在消除了投入和其它可控变量的原因以后,生产效率的确没有显现随检验的四种产权不同而造成系统改变”(Svejnar, 1990)。但是,本模型的确表明了与上述结论不相统一的结论,这一结论显示假使市场环境正常,那么私有企业就永远应该是最有效率的。
有关词条
参考资料
http://www.yeewe.com/edition-view-13472-1.html 亿为中文网
http://www.mhjy.net/dz55/viewthread.php?tid=6615DBA博导讲义
http://ishare.esnai.com/view/28348.aspx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