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是差不多30年来快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之一,也由于这样,契约理论一直处在不停的整合过程当中,中国部分学者在介绍该理论时,将代理理论列为传统理论,但该种归类或许造成一部分误导,使人感觉到代理理论是一种过时的理论,已被不完全契约理论所替代。中国部分经济学者对交易成本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关系也存在误解,如杨其静(2002)觉得,“具有讽刺性的是,对GHM上述看法(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批评首先就来自于交易费用学派。”[1]首要分类
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究竟包含了哪些理论流派。依照Brousseau&Glachant(2002)的看法,契约理论应包含:激励理论(ncentivetheory)、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contracttheory)和新制度交易成本理论(thenewinstitutionaltransactioncoststheory)。Williamson(1991,2002)表示,契约的经济学研究方法首要包含公共选择、产权理论、代理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四种。激励理论是在委托代理理论(完全契约理论)基础发展起来的,而布坎南提出的用契约研究公共财政的公共选择方法首要用来分析“公共秩序”(publicordering,Williamson,2002)。契约理论首要包含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三个理论分支,这三个分支均为解释公司治理的重要理论工具,它们之间不存在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首要分支
公共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完全契约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的批评。Hart(1991)从代理理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致使契约方矛盾的看法开始着手批判,他表示,依照这个看法,受于信息不对称的引入致使所有权与签订完全的(comphensive)契约无关,由于它致使Arrow-Debreu状态依存契约造成偏离,契约跟随形成次优状态,从而无效率将形成信息不对称函数的原因,该种函数关系取代了所有权,所以在一个交易成本重大且契约不完全的世界中,代理理论显然不能供应一个有关企业所有权概念的合理解释。
Hart(1995)再一次对完全契约理论提出批评,觉得完全契约理论受于把所有的签约成本都归结于观察可变量的成本,若该变量可被双方观察到,即可无成本地纳入契约当中。由于存在付出水平该种只能被一方观察到的变量,最优契约不是最佳的,但是完全契约理论在最大程度上清晰规定将来所有状态下各方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契约是完全的,结果将来各方不需要对契约修正或从新商量,假使要修改或从新商量就应当已经被预期到并已纳入最初的契约当中。换句话说,给定一个在均衡路径中从新商量的契约,都存在一个无需从新商量的等价契约。这与现实是不吻合的,在现实中契约是不完全的,而且无时不在修改或从新商量当中。Tirole(1999)表示,委托人在完全契约条件下或许面对着适当的福利损失(对比较不完全契约条件)。
Hart(1995)也对交易成本理论提出了批评。交易成本理论觉得争论困难与套牢举动在单个企业内将令降低,但是缺乏对此种情形赖以发生的确切的机制解释。假定代理者会自动地降低机会主义举动也很难理解,由于机会主义在企业内部并没有总是降低的,否则的话,在一家大型企业内执行所有经济活动必定是最优的。交易成本理论当前没有对合并企业内争论与套牢举动会降低的机制给出一个清晰的解释。交易成本理论对完全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
理论的批评
契约理论
Williamson(1988)表示:交易成本理论与代理理论的根本区别在于代理理论弄丢了的可能主义与有限理性,结果致使在代理理论中交易成本形成“无水之源”,因此造成了所谓的代理成本。更首要的是,由于代理理论迷失了有限理性,致使完全契约缺乏逻辑上以及实证上的支持。
故意思的是,交易成本理论的学者经常将不完全契约理论称之为产权学派,以示与之的区别。Williamson(2002)对不完全契约理论提出了质疑。质疑之一,不完全契约理论能否建立在交易成本基础上,质疑之二,交易成本理论能否如Hart(1995)批评的那样:“若两家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成本如何改变?在这一点上交易成本理论疑似变得愈加模糊了”。Williamson觉得,不完全契约理论建立在交易成本基础上导致部分正确,它在支付的共有知识以及讨价还价的无成本如果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其次,交易成本理论一直在付出实证企业与市场的区别,造成了很多不可驳倒的结论以及很多实证的成就故事,相反Hart等不完全契约学者依然停留在用案例阐述那些不可驳倒的结论,遗憾的是结论太少且缺乏实证检验的支持。
Brousseau和Fares也否认了不完全契约理论是模型化了的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的看法,他们觉得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来自于特定的有限理性,即只有仲裁员是有限理性的,而交易成本理论中契约的不完全性则根因为在不同经济体系下的每个人的有限理性。Milgrom和Roberts(1987)觉得,假使无费用的短时间契约存在,那么长期契约的不完全性就不应当形成无效率的原因,由于市场交易费用归根结底不是由契约的不完全性产生的,而是由短时间契约的费用产生的(包含议价费用与影响费用)。
Masten和Saussier(2002)觉得代理理论(含完全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在契约期、契约设计、契约过程与垂直一体化等三个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并批评了代理理论在这三方面的不足:
1.在契约期方面
马克思契约理论
完全契约理论受于假定契约是完全的,所以它考虑了所有的或然性,也就是说根本不需要事后修正,结合其法庭验证无成本的假定,致使完全契约理论将契约期概念刨去出其理论框架;不完全契约受于风险分担以及激励安排致使不完全契约认定契约期正有关于未知性的程度、付出的程度以及支付的信息完整性,而交易成本理论觉得,签订契约的预期收益将增长专用性投资的价值,所以增长契约签订的机会性以及契约期的长度。
2.在契约设计方面
完全契约理论受于策划最优激励计划的潜在复杂性以及他们对信息改变的过分敏感性,致使契约形式设计一般化过程显著不足,至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其实是“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契约的招牌,其实是讨论产权的理论。交易成本真正精准定位了契约设计:契约的环境未知性程度越大,契约双方越或许不追求契约中措辞的精准性和易读性,而去选择比较繁琐的但是弹性的精准性稍差的契约措辞,并在契约内容中创建再谈判的调整机制。3.在契约过程与垂直一体化方面
西方经典激励理论之一
完全契约理论受于不能区分契约与其余组织形式,所以无法从中获知在一体化和契约的选择;不完全契约理论发展了专用性投资理论并解释了企业的存在,从而能从中获知一体化与契约的选择,但是一体化与契约在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并没有是值得相互替代的选择,不完全契约理论仅仅是在思考契约的双方或多方谁应当拥有专用性资产。在交易成本理论中,实证研究的结果显示,当专有性投资增长时,总存在着一体化替代契约的偏好;另外未知性和复杂性也减弱了契约(相对于一体化)的吸引力。
应当强调的是,上述不同的分支理论之间的争论均为建立在建设性的基础上,绝不能相互割裂,否则只能深陷为批评而批评的局势,典型的如刘元春(2001)有关对契约理论批评的观点。[2]
理论整合
知识产权契约理论
Salanie(1997)表示,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建立在以Coase和Williamson创立的交易成本理论上,是模型化了的交易成本理论。Hart同他的合作者的重要贡献在于解释了交易成本是从哪里造成的,什么东西决定了交易成本?Hart(1995)清晰提出交易成本的来源就是契约的不完全性,而且在完善交易成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产权看法,基于产权看法解释契约的不完全性。交易成本理论的创立者Williamson也将Grossman和Hart等人创立的所有权概念融入交易成本的理论核心,如Williamson(1991)认可了不完全契约理论对交易成本理论中的垂直一体化作出的贡献。Maskin和Tirole(1999)提出了不有关定理,其内容实质是发现了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也可以设计出完全契约,致使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的对立开始趋于缓和。就在此时Laffont和Martimore(2002)表示激励理论框架的第一部分以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为基础分析了三种类型的激励困难: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不可验证性,第三部分是研究在不完全契约的动态框架下,引入完备贝叶斯均衡分析不完全契约下的资源配置困难。
正如前文表示的那样,契约理论的三个分支分别解释了契约的不同领域,不存在孰优孰劣的困难,更不存在谁代替谁的困难。契约理论的研究人士在比较不同的分支时十分注意这个困难,如Williamson(1991)表示尽管不同的契约分支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同,但可以将之看做是相互补充的。再如Brousseau和Fares(2000)在比较交易成本理论于不完全契约时,特别表示,“我们应当显示这两种理论之间的相容性和不相容性,并没有表明它们之间存在优劣。”Tirole(1999)在比较分析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时,也强调完全契约理论虽不能解释权威和产权,但不能说不完全契约理论就代替了完全契约理论,由于完全契约理论在解释控制权的分配以及共同决策过程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正由于这样,契约理论三个分支的研究学者开始结合不同的契约理论来研究具体的经济实践活动,如Holmsrtom和Milgrom(1994)在探讨企业的内部治理时,就结合运用了激励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来解释现达到象。在统一契约理论方面,Williamson作出了重要的贡献。Williamson(1991)提出了统一这些新的契约研究方法的设想,并设想会造成一个统一的企业、市场和混合组织形式的组织理论(但有待时间证明)。
Williamson(2002)又将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划入私人秩序(privateordering)的稍小一点的规模内,完全契约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首要讨论前端激励安排困难,而交易成本理论首要研究契约的实行困难(后端困难)。
分支融合
契约理论论坛
尽管契约理论不同分支之间在一部分首要的看法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在一部分领域,契约理论分支已经表现出相当显著的融合趋势:
1.公司治理领域
公司治理的困难最早由Berle和Means(1932)提出:受于所有权高度分散,以至于这些公司的管理者并没有真正对公司的股东负责,这些管理者事实上已形成公司的事实控制者。Jensen和Meckling(1976)用委托代理理论对Berle和Means困难从新展开了分析,发现了所有者与管理者在目标不统一情形下存在的代理矛盾,如管理者的在职消费等。相继有学者验证了Jensen和Meckling(1976)结论的正确性,即外部股权的增长与基于管理者的代理成本成正比关系,如Ang,Cole和Lin(2000)发现了外部股权比例与代理成本成正比关系(相对于内部人管理企业);Shleifer和Vishny(1997)、LaPorta等人(1998)发现美国以外国家与低收入国家的股权是集中的,而且在形成控股股东后,所有者与管理者显现重合化趋势,公司治理最首要矛盾已由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矛盾演化为所有者之间,即控股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矛盾。控股股东首要利用契约的不完全性,通过将一部分公司资源转移到己方手中对契约的其余方执行剥削。Muller和Warneryd(1999)表示,若企业内契约不完全,管理者会花费企业资源去扩大其在余下分配中的比例,进而致使企业显现福利损失,而外部股权不但扩大这一损失,形成代理困难,甚至还会形成其余的代理矛盾。
2.实证研究领域
交易成本理论注重借助实证研究的工具,如Lyons(2001)通过对英国制造业制造程序契约的调查,发现契约方对未知性的反映既不是签订更繁琐的契约(代理理论与机制设计理论),也不是风险中立地选择运用一个特定质量与专用性作为再谈判基础(不完全契约理论),而是签订很少内容的契约。其原因是不完全契约首要是一次性契约,而没有考虑企业间由于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而致使专用性投资的形成。针对交易成本理论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警示式”批评,不完全契约学者也意识到了,仅仅依靠数学公式的严格推导与逻辑证明,很难精准解释充满复杂性的“不完全”的现实。因此部分不完全契约学者也开始逐渐转向实证研究,如Rahman(2002)开始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实证检验了不完全的财务契约是公司治理(包含信息披露)的重要决定原因。Bolton和Rosenthal(2001)以美国1819年经济恐惧(该次恐惧致使了棉花价格的大幅下滑)为实证研究基础,表示政府对不完全债务契约的干预(允许对土地有关债务的缓期支付),具有效率提高的作用。不完全契约理论若得到许多的实证研究的结果支持,对契约理论分支的整合无疑将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简要结论
激励理论
发现契约理论首要分支理论并没有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解释力,这也就致使契约理论不同分支之间潜在地存在着相互补充和相辅相成的关系。尽管当前有学者也试图着将不同的契约理论分支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之内,但当前依然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应当强调的是,契约理论作为一个统一的企业理论或组织理论,会是理论界深入研究的前沿领域。伴随契约理论的深入发展以及应对的考验越来越大,契约理论分支之间的融合趋势将更深一步凸现出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