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地租理论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达到形式,一切形式的地租,均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达到自己、升值自己的形式。马克思表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借以达到的经济形式”。资本主义地租就是农业资本家为获取土地的运用权而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胜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事实的耕作者是聘用员工,他们受雇于一个导致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运用场所,作为把自己的资本投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来运营的资本家即农场主。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厂所运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个货币额,这个货币额就是地租。西方经济学回避地租所反应的经济关系,把地租定义为物主将其所有的土地、房屋或任何财产租给他人运用所得到的报酬,并没有一定专表示租土地而得到的租金。依照这个定义,把地租分为契约地租和经济地租两类。契约地租又称商业地租,是指物主将土地或其余财物出租给承租者,承租者按租赁契约支付给物主之租金。经济地租又称理论地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经济地租是指民众运用任何生产要素所得到的超标利润。狭义上讲,经济地租是指民众利用土地所获的超标利润,即土地总收益扣除总成本的余下部分。一般所谓地租,是针对狭义地租来说的。
造成发展
地租理论
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受于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在封建制度下,地租则反应的是地主剥削农民(农奴)的生产关系。地租包含了直接生产者(佃农)的全部余下生产物。封建地租显现为三种形式:劳役地租(即地主直接占有农奴的余下劳动)、实物地租(由农奴将余下生产物以实物形态缴予地主)和货币地租(农民将生产物卖出,以货币形态将多部分所得缴予地主)。资本主义地租是从封建地租中造成的,它以货币地租为首要形式。资本主义地租所反应的是土地所有者(地主)和产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员工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地租反应的是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统一的前提下,对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同期也是国家用于调节社会生产与分配的经济杠杆。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农业中,面积相同质量不同的土地,租地农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数量不同,这就显现为级差地租。马克思假定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一样,是依照生产价格卖出的。由于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农业资本家才可得到平均利润,进而才肯投资于农业。受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本主义土地运营权的垄断,一部分农业资本家租种了优、中等地,就会排斥其余资本家再利用它,其余资本家只能在劣等地上执行耕种。在平均利润率规律作用下,种植劣等地的资本家也要求得到平均利润,如此,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就务必由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农业资本家把等量资本投资在优等地和中等地上,比投资在劣等地上可以得到许多的农产品。那么优等地和中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差于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因此在平均利润之外,还可以得到超标利润,这些超标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交纳给土地所有者。
土地作为生产条件,它质量优、劣的差别导致造成级差地租的自然条件或基础,不是造成级差地租的原因。由于生产条件的差别在任何生产部门都存在,但是一般不存在对运用较好生产条件的垄断,因此不能像种优、劣等地那样形成持久性的超标利润。在农业中,只有当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别同期与土地运营的垄断结合在一起的时机,级差地租才会形成。
种类
马克思表示,资本主义地租是以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不劳而获的收入,
地租理论
其特点在于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的分离。马克思从土地所有制入手,对地租执行了分析,表示,无论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有何不同,均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达到。马克思还对地租造成的原因和条件执行了分析和研究。依据地租造成的原因和条件,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表示这是资本主义地租的两种基本形式。另外,仍有垄断地租、矿山地租、建筑地段地租等形式。(一)级差地租
1.级差地租的含义及其造成的条件与原因
马克思觉得资本主义的级差地租是运营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所得到的,并最终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标利润。级差地租来因为农业员工创造的余下价值,即超标利润,它然而是由农业资本家手中转到地所有者手中了。形成级差地租的条件有三种:①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②土地位置的差别;③在与一地块上接连投资造成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马克思按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不同,将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式: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即级差地租1)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即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工,是指农业员工因利用肥沃程度和位置较好的土地所创造的超标利润而转化为地租(即由前两个条件造成)级差地租ⅱ,是指对同一地块上的接连追加投资,由各次投资的生产率不同而造成的超标利润转化为地租。
2.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的关系
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虽各有不同的造成条件,但二者的实质是一样的,它们均为由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差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所造成的超标利润转化而成。级差地租工是级差地租ⅱ的前提、基础和出发点。
(二)绝对地租
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垄断所获得的地租。绝对地租既不是农业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与其个别生产价格之差,也不是各级土地与劣等土地之间社会生产价格之差,而是个别农业部门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差。所以,农业资本有机组成差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组成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而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才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根本原因。绝对地租的实质和来源是农业员工创造的余下价值。(三)垄断地租
垄断地租,是指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导致的超标利润而转化成的地租。垄断地租不是来自农业聘用员工创造的余下价值,而是来自社会其余部门员工创造的价值。(四)有关非农业用地的地租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运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不论租用农地或非农地都须支付地租。马克思论述的非农业用地的地租,是指建筑地段和矿山地段的地租。建筑地段地租是指工商业资本家为得到建筑多种建筑物所需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建筑地段地租同农业地租的显著区别,在于农业中土地的肥沃程度和位置对级差地租有决定作用,而对于建筑地租,则是位置起着决定作用。同期,受于垄断价格对建筑地租起着很大作用。矿山地租指工业资本家为获得采掘地下矿藏的权利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受于矿山的数量有限,也存在着运营的垄断,使矿产品务必按劣等生产条件决定的生产价格卖出,因此优中等矿山可以获得超标利润而转化为矿山地租。
理论看法
资产阶级古典经济专家和现代经济专家分别在各自的首要经济学著作中,对地租困难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地租理论
早在17世纪后期,英国重商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立者威廉·配第在其名著《赋税论》中第一次提出,地租是劳动产品扣除生产投入保持劳动者生活务必后的余额,其实质是余下劳动的产物和余下价值的真正形态。法国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杜尔哥在1766年发表的《有关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一书中表示,受于农业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自然生产力,所以能使劳动者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数量,扣除为自己再生产劳活力所必需的数量仍有余下,这就是自然恩赐的“纯产品”,也是土地对劳动者的赐予。该种“纯产品”是由农业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向土地获得的财富,但却为土地所有者所占有,这就是地租。
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首要代表人物和创立者之一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系统地研究了地租。他觉得,地租是作为运用土地的代价,是为运用土地而支付给地主的单价,其来源是员工的无偿劳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和理论完成者大卫·李嘉图,运用劳动价值论研究了地租,他在1817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一书中,集中地阐述了他的地租理论。他觉得,土地的占有造成地租,地租是为运用土地而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产品,是由劳动创造的。地租是由农业运营者从利润中扣除并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部分。
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权威代表人物之一保罗·a·萨缪尔森觉得,地租是为运用土地所付的代价。土地供给数量是固定的,因此地租量完全取决于土地需求者的竞争。美国现代土地经济专家雷利·巴洛维在他所著《土地资源经济学——不动产经济学》一书中觉得:地租可以简单地看作是一种经济余下,即总产值或总收益减去总要素成本或总成本之后余下的那一部分。各种土地上的地租额取决于产品价格水平和成本之间的关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