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通合伙制1
普通合伙制是所有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制的运营、合伙制结构的债务以及其余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负有连带的无限责任的一种合伙制。
普通合伙制结构中的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在大部分国家里普通合伙制结构一般被用来构成一部分专业化的工作组合,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被用来作为一部分小型项目开发的投资结构,很少在大型项目和项目融资中运用。只有在北美地区,普通合伙制偶而被用来作为项目的投资结构(尤其是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发领域),投资人(即合伙人)以合伙的形式共同拥有资产,执行生产运营,并以合伙制结构的名义共同安排融资。
普通合伙制结构的缺点1
(1)合伙人承受无限责任。
受于合伙人在普通合伙制结构中承受无限责任,因此一旦项目显现困难,或者假使某些合伙人受于种种原因无力承受其应负的责任的话,其余合伙人就面对着所需要承受的责任多出其在普通合伙制结构中所占投资比例的风险。这一困难严重制约了普通合伙制在项目开发和融资中的运用。
为了克服这一缺陷,国外有些公司在运用普通合伙制作为投资结构时加入了一部分降低合伙人风险的措施:
其中一种做法是投资人并没有直接进入普通合伙制结构,而是专门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投资到普通合伙制结构中;
其他做法是为采取普通合伙制结构的项目安排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
(2)每个合伙人都有约束普通合伙制的能力。
普通合伙制的其他潜在的困难是,依照合伙制结构的法律规定,每个合伙人都被觉得是合伙制的代理,因此起码在名义上或形式上拥有代表普通合伙制结构签订任何法律协议的权利。这给合伙制的管理导致诸多复杂的困难。
(3)融资安排相对比较复杂。
受于普通合伙制结构在法律上并没有拥有项目的资产,所以合伙制结构在安排融资时需要每一个合伙人答应将项目中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资产权益拿出来作为抵押或担保,并共同承受融资安排中的责任和风险。普通合伙制结构安排融资的其他潜在困难是假使贷款银行受于实施抵押或担保权利从而控制了普通合伙制结构的财务活动,有机会致使在法律上贷款银行也被看为一个普通的合伙人,进而被要求承受普通合伙制结构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普通合伙制与公司型结构的区别1
与公司型结构对比,普通合伙制结构具有下方几方面的特点:
(1)公司型结构资产是由公司并非是其股东所拥有,而普通合伙制的资产则是由合伙人所拥有。
(2)公司型结构的债权人不是其股东的债权人;但是合伙人会对普通合伙制的债务责任承受个人责任。
(3)公司型结构的一个股东极少能够请求去实施公司的权利;但是每个合伙人均可以要求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去实施合伙制权利。
(4)公司型结构的股东可以同期又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且依据债权的信用保证安排(如资产抵押等)可以获得较其余债权人优先的地位;而合伙人予以普通合伙制的贷款在普通合伙制解散时只能在所有外部债权人收回债务之后回收。
(5)公司型结构股份的转让,除有专门规定之外,可以不需要得到其余股东的答应;但是普通合伙制结构的法律权益转让务必要得到其余合伙人的答应。
(6)公司型结构的管理一般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而在普通合伙制结构中,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制的运营管理。
(7)公司型结构可以为融资安排供应浮动担保;但是在多数国家里普通合伙制结构不能供应此类担保。
(8)普通合伙制结构中对合伙人数目一般有所制约;但是对公司型结构的股东数目一般制约较少。
(9) 公司型结构税务结构灵活性较差,而普通合伙制结构受于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其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净收入或亏损将全部按投资比例直接转移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单独申报自己在普通合伙制结构中的收入、扣减和税务责任,而且从普通合伙制结构中获取的收益(或亏损)允许与合伙人其余来源的收入执行税务合并,进而有助于合伙人较灵活地做出自己的税务安排。
参考文献
↑ 1.01.11.2 李春好.《项目融资》M第三章 项目的投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