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含义
听证将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有必要清晰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
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士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含对与立法相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应,又包含听证陈述人从本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余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对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造成的,并非是由会议的举行者在小规模内邀请的,会议的举办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专访和发文;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该作为立法的重要根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应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接纳的应该做出表明。
具体解释
具体来看,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制定人务必在最后裁决中做出回应,否则有关举动或许所以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一般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看法。最后行政法官务必像法院审判一样作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务必详尽地回应双方的看法,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或许因程序困难而被判无效。
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运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部分,通过抽签造成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些看法将形成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受于议员的观点、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要为选票着想,听证会反应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议员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策划地方性法规时执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执行了听证。但中国的听证制度有明显的缺陷,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致使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受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此外缺少民主机制,也致使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实际上的约束。涉及困难
听证会涉及规范性行政公文制发程序困难。国务院的《规章策划程序条例》第36条规定:
“依法不具有规章策划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策划、公布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而规章策划程序一般包含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等环节,其中在起草环节上,条例第35条规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切身利益……应该向社会发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办听证会。”某市城建局公布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却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决定,未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也未举办听证会听取意见。其实是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按一般行政公文制发程序以内部酝酿好,尔后直接向社会公布实行,无法征得相关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听证机构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余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办。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办听证会。很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觉得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更深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办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构成人士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构成人士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办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构成。听证参与人
多地对听证参与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执行了规范。
听证参与人包含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余人,如为会议的执行做相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士不是听证参与人,不享有听证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依据我们国家的事实情形,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运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首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很多地方规定不统一。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运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形(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听证规模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规模。顾虑到当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况,示范稿对听证的范
围做出规定。听证的规模,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形做出规定:即应该举办听证会和可以举办听证会的情形。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有关婚姻法的修改,差不多是所有公民关注的困难)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的权益有较巨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也许不是对多多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巨大影响),都应该举办听证会。可以举办听证会的情形,是指在这些情形下,或许需要举办听证会,也有机会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困难,或许召开由法学家参与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听证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执行听证活动应该遵循的几个原则。这事实上是对听证参与人(首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供应情形和如实发文原则。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组织程序
如何组织一次听证会,可以依据事实的情形确定自己的身份:
准备阶段:依据听证的有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含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往上级领导请示,等到答应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士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执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首要做好下方几个方面: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士、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期内,依据报名情形确定陈述人。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办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称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讲话顺序,讲话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解决好记录工作。
会议终结后:依据陈述人的讲话内容,及时做好归纳归纳,指定听证数据,呈给上级领导,以为作出最后的决策供应有关根据。具体流程
有关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有关做出举办听证会的决定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办听证将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准许,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困难,当下示范稿没有规定,能否可行,请大家考虑。日本规定需由议长准许。美国的情形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有关听证公告
有关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相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该足够使公众分析听证事项能否将对其造成影响。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该较为详细。否则公众不晓得听证事项的困难所在,不晓得能否将对自己造成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与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有关听证公告的公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或许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或许多的有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相关情形。
3、有关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同期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觉得可以举办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二是依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三是对于一部分人可以有优先权,首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士经约见觉得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与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有关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首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余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形,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供应信息,而婉拒供应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该要求其供应书面材料,还应该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余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有关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一是保密的责任。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形,有一部分或许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答应,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问题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供应因出席听证会所开支的合理费用。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开支的费用,由于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供应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但对于一部分生活特别问题的人,如城市中处在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问题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士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另外,听证机构应该保证媒体参与听证会,并执行发文。
有关听证会的举办
1、有关听证陈述人讲话的顺序
听证会举办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供应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观点,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为高达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讲话的顺序。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答应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讲话,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余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讲话。二是持有相答应见的听证陈述人依照适当的顺序讲话。假使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讲话,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示范稿强调各种不答应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讲话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各方听证陈述人讲话并回答听证人所提困难后,经主持人答应,一方陈述人可以又一次讲话反驳对方陈述人的看法。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有关听证记录
有关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度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有关材料,应存档保存。由于听证将是公开举办的,所以,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发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有关听证会上的观点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观点受宪法保护,不应承受任何追究。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特别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应情形。陈述人受于客观条件或本身认识能力所限,或许对某些困难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承受追究。
有关听证数据
1、有关听证数据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数据的内容。示范稿强调,听证数据应该将听证陈述人提的首要事实、看法意见及其根据做出充分的、客观的数据。(我觉得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该是对听证数据的要求。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该是真实,且该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途径的真实,而不或许是客观真实,由于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形下在一段时期内是不可知的。新闻发文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所以,客观原则不应该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2、有关听证数据的公开
听证数据应该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听证数据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发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有关听证数据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数据的作用做出规定。对听证会中公众反应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接纳的应该做出表明。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纪律事项
常见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分为如下几点: 1、全体参会人士须佩戴会务组制发的有效证件,凭证入场参与会议。
2、请提早10分钟进入会场,会议阶段请关闭通讯工具。
3、会场内请勿吸烟,请不要随意走动,请不要喧哗或执行其余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4、顾虑到听证代表讲话时间有限,此次听证会恐慌排旁听代表讲话和新闻记者提问。旁听代表如故意见或建议可填写《旁听代表意见表》,会后交给会务组。
5、听证会代表讲话时请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答应后讲话;听证代表讲话时,其余听证代表经主持人答应后可插话,但要尽量简短。讲话时请讲普电话。
6、听证代表初次讲话请作自我介绍,讲话时间请控制在10分钟之内。如时间许可,经主持人答应,可又一次简短讲话。
7、讲话时请看法显著、简明扼要、要不重复。讲话内容请汇聚在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对方案提出意见上。最后要显示自己对调价方案的意见。
8、会后请听证代表留下,对听证笔录执行审阅并签名。全体与会人士须将令务组制发的证件交回给会务组。听证制度
听证会起因为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一般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看,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制定人务必在最后裁决中做出回应,否则有关举动或许所以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一般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看法。最后行政法官务必像法院审判一样作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务必详尽地回应双方的看法,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或许因程序困难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运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部分,通过抽签造成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些看法将形成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受于议员的观点、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表达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应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策划地方性法规时执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执行了听证。但是当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明显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致使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受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此外缺少民主机制,也致使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实际上的约束。三大种类
中国的三大类听证是:
一、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
二、1997年建立的单价决策听证;
三、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改革必要性
受于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足,而且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致使中国听证会制度很容易沦为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操纵价格、抑制群众利益诉求的工具。这些弊端亟待通过改革加以处理。尤以价格决策听证因时时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举办得最多,也最受关注。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困难亟待处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可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否流于形式,不会被有关利益集团操纵。比如,美国1975年举办的“肯尼迪听证会”,原先是就航空票价困难执行听证的,而结果却催生出了《1978年民航放松管制法》,通过减弱准入门槛促进了航空票价的全面向下调整,该种处理困难的方式可谓一劳永逸。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说,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本身权利的“公器”。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自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本身利益的难度。
添加一个成本监审程序是有清晰根据的。成本监审是保护群众利益不被有关强劲利益集团侵害的有效利器,中国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有的听证会务必由独立的审计部门对有关产品的成本执行全面审计,并保证该种审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做到了这一点,听证会的弊端起码可以去掉一大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