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投资人的会议,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执行的分配。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提取法定公积金;(2)提取任意公积金。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为可供投资人分配的利润。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依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攒资金,包含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等。法定公积金依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10%提取(非公司制企业也可依照胜过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总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首要是公司制企业依照股东会的会议提取,其余企业也可依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运营或者转为增长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达到的净利润经历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构成部分。核算
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和运用等增减变动情形,并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三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类盈余公积及其运用情形。
企业未分配利润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执行核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达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余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显现借方余额,则表明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对于未弥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达到的税前利润执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胜过5五年。国际留存收益会计模式比较及启示
欧洲大陆
一、欧洲大陆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欧洲大陆,很多国家为了约束公司过量分配,往往从法律上要求公司务必留有一定积攒,以利公司连续运营,维护债权人利益。欧洲大陆国家对留存收益的规定首要体当下《商法》和《公司法》中。一般预先提留“盈余公积”,即按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作为盈余公积。
(一)德国模式
在德国,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项目下列有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下面又列有四个子项: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Reserve for own shares)、规章性的盈余公积(Statutory reserves)、其余盈余公积(Other revenue reserves)。
法定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这个做法与我国是相似的,所不同的在于计提比例不一样。依据德国《股份法》第1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年度盈余减除上个年度的亏损结转后的5%划入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其数额最高可达资本金的10%或者高达章程上规定的更高比例为止。上述规定显示:公司每年把当年利润弥补上年亏损后,将余额的5%作为法定盈余公积,而且还规定了计提上限10%.一般来看,当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之和不胜过股本比例的10%时,可用法定公积弥补本年度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当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之和胜过股本的10%时,除了弥补亏损外还可以转增资本。
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其数额为“自己股票”(相当于国际惯例中的“库藏股票”)的市值,首要是用于当自己股票再卖出、再发行、注销时,或当自己股票价值按一个较少价值调整时,降低或注销该盈余公积。规章性盈余公积,首要是依据公司的规定自主计提的盈余公积,或依据法规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之和胜过10%的部分。受于有如此两种来源,所以它可以由公司按其规章运用或按法定盈余公积规定的用途运用。其余盈余公积相似于我国的任意盈余公积,由公司自主决定计提比例,首要是为了平稳股利的分配,保证小股东在公司盈利时能分得适当的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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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模式
法国对留存收益的规定同德国类似。依据《1966年7月24号第66-537号有关商事公司的法律》第3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制公司,应从当年会计年度利润中,减去以往的亏损数额之后,提取起码1/20的款额用于设立准备基金,称为法定准备金。在准备金数额高达公司资本1/10时,上述款项的提取不再具有强制性。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德法两国对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实质是相同的,甚至连计提比例也相同。
法国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盈余公积列示为:法定盈余公积、由条例或规则规定的盈余公积(Reserves required by articles or Reserves required by regulatlons)、其余(任意)盈余公积。与德国对比,法国的盈余公积少了“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这一项。同期,法国财务报表附注中还要求对盈余公积执行更详细地披露。
英美
二、英美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英美会计模式中,公司的利润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对留存收益,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这是与欧洲大陆模式最大的一个差别。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的留存收益,只能是临时的,在特定目的高达或不再需要时,应转回供利润分配之用。而在欧洲大陆模式中,公司每年按法定比例固定提留的盈余公积,则是永久性的,不能转入未分配利润。
(一)英国模式
依据英国《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在提出任何股息前,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他们觉得适当的数目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董事会可以自由决定把储备金运用于最适宜运用盈余的任何地方,在运用阶段董事会可依据同样的自由决定权,或是把它用在公司的业务上,或是用于董事会觉得合适的投资(除公司的股份外)上。董事会也可为审慎起见,将他们觉得不宜分派的任何盈余结转下届而不提作储备金。上述规定显示: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一部分留存收益时,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而且觉得有必要时才提。
受于英国对盈余公积的计提不作法定要求,所以英国的财务数据中不存在“法定盈余公积”项目。但对于依据董事会决定提留的储备则要求披露。在英国资产负债表中,要求披露“对自己股票的储备”(Reserve for own shares)、“公司条例(或章程)所规定的储备”(Reserves provided for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等内容,并列于“资本和储备”(Capital and reserves)栏下的第四部分“其余储备”(Other reserves)中。假使公司当年依据董事会的会议不提取这些储备,则不用披露,灵活性很大。
(二)美国模式
同英国做法相似,美国也没有要求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己决定。依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留存收益分为“已分拨的留存收益(Appropriated retained earnings)”和“未分拨的留存收益(Unappropriated retained earnings)”。
在美国,股份公司在执行留存收益的分配时,假使不用于支付股利而被指定为其余用途,并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扣除,称为留存收益的分拨(Appropria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或称为制约用途(或指定用途)的留存收益(Restric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这个“其余用途”包含:用于公司股票回购(同德英两国“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用于公司扩张的内部融资以及公司章程的制约等。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用于指定用途之后,剩下的才是可分配给股东的留存收益,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在《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第171条“特殊用途储备金”中规定:董事可从该公司资金中划拨出一部分,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用于任何适当目的下的股息支付,且可对一项或多项储备金子以撤消。
美国的财务数据中有一张专门报表用来反应留存收益,即留存收益表(The statement of retained earnings)。这张表中涉及了留存收益的期初、期末数及股利分配情形,但对留存收益的分拨情形没有披露。公司往往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留存收益的分拨执行表明,一般是在“留存收益”项目后面加括号注明分拨的金额及用途。此外,在财务数据附注中也对分拨情形给予反应。
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三、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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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
在利润分配中预先提留盈余公积的制度,是欧洲大陆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的做法,而且在世界规模内仍有巨大的影响,像发达国家里的意大利、日本,低收入国家中的墨西哥、中国等都有相似的做法。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公司定期计提固定比例的法定盈余公积,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稳健运营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的一种表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充分重视“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调控作用,所以政府极少干预公司的具体事务。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就不难理解英美两国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的做法了。受于法律上没有作强制性的要求,所以公司对留存收益的分拨,只能是临时的并非是永久性的。在特定目的高达或不再需要时,立刻从已分拨的留存收益转回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用于向股东派发股利。该种做法首要是为了维护公众投资人的利益,使投资人能及时得到回报。
此外,受于各国对留存收益的具体规定不同,致使各国对其披露要求也不一样。总体来看,德法两国在法律上有清晰计提盈余公积的规定,财务数据中均有固定的披露,而且均须披露法定盈余公积。英美两国将留存收益的分配权交给了公司董事会,所以留存收益分配的披露视公司情形而定,但若有分配则务必披露。英美两国不要求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自然也就不用披露。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和披露上同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相似,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差别。在当今国际会计协调化的环境下,我国留存收益制度仍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1.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德法两国的计提比例都是5%,且有上限为10%;我国计提比例为10%,上限为50%,无论是计提比例依旧上限均好于德法两国。可见我国的会计政策看好于保护国家(大股东)利益。伴随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深入,逐渐增多的中小投资人投身于资本市场。在如此的环境下,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制度也应作适当修改。笔者觉得应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将许多的利润分配给广大投资人(中小股东),使他们的投资能够得到充分回报,如此才可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切身利益。
2.特定公司应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制约。从法律向上瞧,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就是强制公司增长自有资本,降低股利分配,扩大运营范围。但并没有是所有公司都适合的。对特定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期望资本退出的公司,它们不是要增资,而是要减资。比如,对于一个处在夕阳产业的公司,假使逐渐缩减公司范围,逐渐退出资本更符合股东利益,那么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也就是要求公司增资,如此就会损害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并没有顾虑到这些公司的特殊要求,缩减了法律的适用规模。所以建议《公司法》考虑这些公司的特殊需求,对专门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应作专门的规定,使其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制约。
3.法定公益金不再法定。依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按税后净利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开支。这与我国的社会福利体制有很大关系,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集体福利。困难在于:法定公益金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但又务必用于职工利益,两者疑似是冲突的。伴随市场经济的成长,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职工的社会保障由政府承受,而不应由公司所有者负责,公司对职工福利的责任首要体当下薪资报酬中。比如,职工住房货币化,即职工薪资中已开始包含职工住房所需的资金。所以,可以考虑取消强制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不再强制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而由企业自主决定。诚然,并没有是说企业不能为职工供应许多的福利,公司只要愿意,只要有能力,完全可以建幼儿园、福利房等。导致法律无需强制规定。
欧洲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是当今两种首要的会计模式,各有千秋,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不同的国家应依据各自的政治经济背景分别采取合适的做法。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应依据经济发展情形,与时俱进,取长补短,以赶紧提升我国的会计水平,在国际会计协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留存收益与余下收益的区别
造成背景
一、留存收益与余下收益造成背景的区别
留存收益是一个历史概念,是指企业从历年达到的净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内部的积攒。依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等对税后利润执行分配时,一面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将当年达到的利润留存于企业,形成内部积攒,形成留存收益的构成部分;另一面向投资人分配利润或股利,分配利润或股利后的余下部分,则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执行分配。这部分同样形成企业留存收益的构成部分。
余下收益(又称经济利润)是指某阶段的会计利润与该阶段的资本成本之差,是企业创造的好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余下收益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衡量投入资本所造成的利润胜过资本成本的余下情形,公式如下:余下收益=会计利润-资本成本=投资资本×(投资资本回报率—资本成本率)。公式清楚地显示,余下收益是会计利润胜过投资资本机会成本的溢价。余下收益虽与会计利润有联系,但也有区别,它要对企业的全部资本(包含股本和负债)均清晰计算资本成本,并考虑资本的可能成本。
从两者的含义可以看出,留存收益是在会计学价值分配理论体系下对企业运营成果的一种分配,一种资金占有状态;而余下收益是在经济学价值创造理论体系下反应企业的一种净余下,一种将来现金的净流量。自此可知,留存收益包含的是一种积攒价值,是以往时;而余下收益体现的是一种再造价值,是将来时。
组成内容
二、留存收益与余下收益组成内容的区别
我国企业的留存收益具体显现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部分。盈余公积是指企业依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攒资金。盈余公积依据用途可以分为法定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一般盈余公积包含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其提取方法可分为三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10%提取,但此项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首要是公司制的企业),按股东大会会议提取;三是法定公益金,按净利润的5% ~ 10%提取。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首要用来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或股本)。
受于余下收益是从净余下的会计角度来说将来现金流的现值,所以如何将余下收益分解到更基本的方面,使民众依据可以得到的企业会计报告执行预期,就形成了解其组成内容的核心。比如投资人或许无法知道今后5年的余下收益,但今后5年的销售上涨率、公司平均的销售毛利率、资产周转率、公司惯用的财务杠杆等比率是完全可以比较牢靠地得到的。是否运用这些比余下收益更小层次但更基本的比率对余下收益作出精准的预期,是值得我们执行研究的困难,在当前我们还不能界定余下收益的内容。
应用和评价
三、对留存收益与余下收益应用和评价的区别
(一)留存收益在企业上涨中所起的作用
内部积攒是公司最重要的资本来源,其次是负债。而占内部积攒绝对比例的留存收益,由于无需支付任何成本,也不需与投资人签订某种协议,又不会承受证券市场的影响和其余制约,进而越来越承受企业代理人的偏爱。
而我国企业积攒率偏低,留存收益不足够满足企业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匮乏致使企业对资金过分渴求。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很不成熟,发行债券承受债券管理条例与《公司法》的严格制约。而发行股票却不一样,受于股利分配政策不规范,上市公司可以不发放股利或减弱股利支付率,这事实上产生发行股票的成本远远差于债务资本成本;而且我国上市公司一旦垮了,会有很多手段去补救,这就产生上市公司不怕发行新股的失利而影响其再融资途径,所以,我国企业看好于发行新股来筹集权益资金以满足企业上涨需求。股本扩张尽管可以为企业上涨供应资金保证,但股本资金的增长并没有一定会提升企业上涨率。企业只有提升本身盈利能力,增长本身积攒,持续创造价值才是企业上涨的原活力。
(二)余下收益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作用
余下收益对企业业绩评价的完善。
余下收益引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用以确定企业的资本成本并分析各部门的风险特质。一个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KW,可以通过下方公式得出:KW=DM×(1-T)×KD/(DM+EM)+EM×KE/(DM+EM)。其中,DM=公司负债总额的市场价值;EM=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KD=负债的税前成本;T=公司的边际税率;KE=所有者权益的成本。
余下收益是对传统会计利润的一种修正,以指导公司精准得出真正的经济收益。该种修正有利于处理下方困难:首先是清除会计的稳健主义;其次是清除或降低管理当局执行盈余管理的可能;又一次是使业绩计量免受以往会计计量误差的影响。民众把经历上述修正调整后的余下收益结果称之为经济增长值(EVA),其公式为:EAV=NOPAT-KW×NA。其中,KW是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NA是公司资产期初的经济价值;NOPAT是以数据期运营净利润为基础,经历下述调整得到的:①加之坏账准备的增长;②加之后进先出计算方法下存货的增长;③加之商誉的摊销;④加之净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⑤加之其余运营收入(包含投资收益)和减去运营税。
运用EAV指标衡量企业业绩和投资人价值能否增长的基本思路是:公司的投资人可以自由地将他们投资于公司的资本变现,并将其投资于其余资产。所以,投资人从公司起码应得到其投资的可能成本。这代表着,从运营利润中扣除按权益的经济价值计算的资本的可能成本后,才是股东从运营活动中得到的升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