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的英文名称
售后回购(Sales with Buyback Agreements)
售后回购的定义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期,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依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从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假使卖方允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期间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依旧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清晰,受于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同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有关收入的四个条件,所以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当证实收入。
企业的售后回购
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执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事实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有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升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而且与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证实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分析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执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证实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售后租回与售后回购的区别
最终归属不同
1、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资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在卖出方和买入方执行谈判时,就可认定为是一项融资租赁或者是一项运营租赁,假使是一项融资租赁,那么该种交易事实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很有机会转移,资产将归卖出方所有;而假使该交易被认定为运营租赁,那么资产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转移,仍归买主(即出租人)。
售后回购交易在销售商品的同期,销售方即答应日后从新买回这批商品,所以商品的最终所有权不会转移,仍归卖出方。
获得有所不同
2、售后租回交易(租金)与售后回购交易(回购价)的获得有所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相关的,是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
售后回购交易中,回购价的确定则与销售价无关,回购价可在购回协议中订明,也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所以回购价或许好于原售价也或许差于原售价。
交易的对象的性质及账务处理不同
3、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所交易的对象的性质及账务处理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一般卖出的是固定资产,而售后回购的交易对象许多的是流动资产,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受于交易资产的性质不同,而且受于两种交易方式的卖出资产并没有同于企业正常运营活动中的销售业务,所以两者的账务处理也大不相同。售后租回交易,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该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期末,“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应。举比如下(仅以售价好于账面价值为例):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方式
依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该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事实成本及有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事实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事实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升值税发票上的升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运营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运营税”等;
依据计算的相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余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假使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假使回购价格差于原售价,依据审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企业日后从新购回该商品时,依据对方开据的升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期,将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长购回商品的成本。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案例
[例]甲公司为升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升值税税率为17%。2005年1月1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升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升值税额为170000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5月31号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 1100000元(不含升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该批商品的事实成本为800000元;不考虑其余有关税费。那么甲公司应作何种账务处理呢?
[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执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事实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有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假使回购价大于售价,作为融资费用,分期证实“财务费用”的同期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升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而且与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证实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分析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执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证实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详细计算
本例中,不考虑其余有关税费,现做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号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
受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此应在销售与回购阶段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月到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
(2)5月31号,甲公司购回1月1号销售的商品,升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升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1287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80000
财务费用20000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300000售后回购的税务检查
售后回购的税务检查
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检查,应注意检查企业对此业务在执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能否已作视同销售举动处理,并据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售后回购的税务方法
在检查中可采取下方方法:
一、税务机关可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要求纳税人供应所有与纳税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从而发现企业在检查年度有无售后回购业务,或通过检查企业账簿,看企业能否设置有“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账户,而且能否有事实经济业务发生。
二、通过检查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将“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逐笔同“主运营务收入”明细账相核对,假使存在“库存商品”明细账有数量降低的记录,而在“主运营务”明细账中未作记录,则再找出反应该业务的会计凭证,执行证证核对,看能否存在有售后回购业务的情形,或事实上能否有售后回购业务,而会计凭证上却作其余业务处理,产生证证不符的情形。
售后回购的税务检查案例
比如:某市税务稽查局对某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形执行检查时,发现企业10月份第11号记账凭证记录的是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34000贷:库存商品17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34000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3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产品出库单(注明产品成本17万元)、升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0万元)、买卖双方签订的“回购合同”一份。经税务稽查人士检查,觉得证证吻合,但检查该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售价20万元未填入“销售收入”栏中;成本17万元,未填入“销售成本”栏中。自此可以分析,该企业少计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3万元。调整账务如下:
对企业会计的处理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但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而逃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应直接补提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9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贷:银行存款9900。
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应缴税金一倍的罚款时:
借:运营外开支9900贷:银行存款9900。三种交易方式业务处理
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一般有三种情形: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务必回购;卖方有回购选择权;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售后回购能否证实收入,应视商品所有权上的首要风险和报酬能否转移及能否放弃对商品的控制而定。 一、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务必回购。
若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显示该商品因升值而得到的收益归买方所有,因贬值而遭受的损失也由买方承受,但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行控制,买方无权对该商品执行处置;若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显示商品价格变动造成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行控制。无论是哪种情形,卖方均对售出商品实行控制,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种销售回购本质上不是销售,不符合收入证实的条件。企业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此项业务,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价看为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售后回购业务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所以,商品售出时需计算升值税销项税额,回购时需计算进项税额。
1.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
笔者觉得,因商品销售时无法确定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价,卖方应对回购日的市价执行预期,以预期差价作为证实财务费用的基础,事实购回时再调整回购当期损益。
例:A、B企业都是升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于2003年5月1号将一批商品销售给B企业,售价100万元,成本80万元,货款已支付。合同规定,2003年9月30号A企业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A企业会计处理为:
①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②假定A企业每月底核算利息费用,预期2003年9月30号该批商品市场价值为120万元,则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额20万元按5个月平均计入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4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000。
③假定2003年9月30号事实回购价为125万元
借: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进项税额)212500
财务费用5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400000
贷:银行存款14625000。
2.回购价在合同中订明。接上例,合同规定,2003年9月30号A企业将该批商品购
回,回购价为120万元,A企业已支付货款。该种交易事实上是A企业以该批商品作抵押,向B企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为5个月,应支付利息20万元(120-100)。A企业会计处理为:
①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待转库存商品 差价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②A企业将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额20万元按5个月平均计入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4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000。
③2003年9月30号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升值税(进项税额)204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400000
贷:银行存款1404000。
二、卖方有回购选择权或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
在这两种情形下,卖方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依据行使选择权的机会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首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定能否作为销售核算。笔者觉得,在存在回购选择权的情形下,若卖方回购的机会性在50%以上,则可觉得卖方很或许回购商品,应视同融资协议,比照上述会计处理执行核算。若卖方回购的机会性在50%下方(含50%),即商品回购的机会性不大,则卖方可在商品售出时证实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