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挂账”一词并没有是会计学中的术语,原因在于其的不规范性,但受于历史原因,为会计人士习惯性的运用。它所包含的含义有:
含义
1.证实某会计要素会计科目的意思。比如,“挂应付账款”,这里就是指证实为应付账款的意思,也就是,增长了应付账款。又如,“挂管理费用”,指证实为管理费用,马上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进而增长了管理费用。
2.应证实而不证实的意思,含有违规不处理的意思。比如,“亏损挂账”,这是一种显著地违背会计制度的做法,它产生的后果在于隐瞒了企业的亏损情形,歪曲了企业的事实运营成果和财务情况,致使财务报表局部或整体的不可信,进而影响制定人作出正确的决策。挂账需要注意涉税风险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贷款给提供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科目核算企业依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的核算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形而定。假使预收账款比较多的,可以设置“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反应预收的货款和补付的货款;借方反应应收的货款和退回多收的货款;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仍未结清的预收款项借方余额反应应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挂账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首要分两类: 1、非主观有意举动。部分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不是企业有意偷逃税款,首要是会计人士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账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执行账务处理,或觉得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会计人士在证实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士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审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事实性转移,而忽略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达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账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账款误按分期收款执行账务处理。 2、存在主观有意举动。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该企业运营产品属于非紧张商品,差不多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机会性较小,故检查着重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此账户反应某一时间段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进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举动,导致部分余款未结。经历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账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 此外,部分纳税人滥用收入证实要件,有意推延纳税时间。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差于时索票,滥用收入证实要件,以未验收而不满足合同证实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适当的付款时间规定。依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提供商也依照5年证实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转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如此会面对涉税风险,应该从实质上把握预收账款证实收入。 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增强监督检查,注重审核账簿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形。 比如,A公司预付30%价款,款到发货后付50%,安装调试后付16%,开出全额发票后再付4%.事实运转上,税务机关实行检查时,B公司已全部发货,收到了该集团公司的收条,且收到80%的货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是指企业依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证实销售收入。对于B公司提出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该在完成安装后才算是发货这一情形,经历稽查人士外调,当时,B公司发货后已完成安装任务,A公司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了货物,即使双方因对产品质量有争议,但并没有影响货物所有权在发货时就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依据《升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B公司承受了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